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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传销团体成员拘禁他人被判刑
案情: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慕某以处对象、交男女朋友、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曹某、周某、厉某、李某骗至永安燕南某小区一居室内。陈某、慕某等人按照事先分工,采用殴打、体罚、恐吓、看管等方式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其加入传销组织。被害人曹某、周某、厉某、李某被陈某、慕某等13人非法拘禁在住宅内长达32天。2016年4月17日,陈某、慕某被永安警方抓获。
审理:经永安检察院提起公诉,永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慕某等13人采用殴打、体罚、恐吓、看管等方式非法拘禁他人,并致一人轻伤贰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依据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慕某等人有期徒刑2年2个月和有期徒刑1年9个月。
评析: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是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广大市民要通过正规的婚介机构、中介机构找对象、找工作,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以免陷入非法团体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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