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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害人已久但有三大特点 专家支招识别和防范

2017-08-20 杭州日报 反传救助中心



近日,山东青年李文星疑似陷入传销组织溺亡的消息,再次引发公众对传销这一违法犯罪活动的关注。


专家表示,“先交入门费”“拉下线捞本”“按团队计酬”是传销三大特点。尽管传销手法千变万化、层出不穷,但也有共同规律,认清这个共同规律,就能一眼识破,进而采取应对措施。


打着“招工”“招聘”的幌子


早在2013年5月,公安部发布的“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警示”就指出,要警惕传销组织打着“招工”“招聘”“介绍工作”等名义,诱骗学生、农民、下岗职工等广大人民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到异地应聘工作,单位一般不会安排接站,听到招聘信息应擦亮双眼,严防上当受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治安学院教授王太元说,“大学生涉世未深,在实习或找工作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事前要通过各种方式增加了解,不要盲目听信熟人介绍,切勿迷信高薪诱惑;到异地时最好有家人陪同,若无家人陪同也要把对方联系方式、单位地址等留给家人,以备家人联系。”


用“套近乎”、找“共同语言”甚至胁迫的方式,套取被害人手机、身份证,防止受害人产生离开的意愿、限制受害人的言行,是传销的一个重要手段。王太元说,除加入军队、警察等纪律部队,依法参加高考等国家组织的合法考试之外,如果个人或某“团体”要求交出手机、不准打电话、不准与外界联系,就有可能是遇上了传销组织。


一旦遇上这种情况应当怎么办?他认为,无论对方给出什么诱惑,都应该保持清醒,自觉抵制,并想方设法建立、保持、加强与亲友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如果出现人身拘禁失去自由的情况,就更要斗智斗勇,首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再想办法报警,寻找机会逃脱。”


“推销商品”先交“入门费”


近年来,一些传销组织打着“电子商务”“网络直销”“网络营销”“网络代理”“网上学习培训”等名头,以快速发财致富为诱饵,诱骗不明真相群众通过各种方式缴纳入门费,在网上注册为所谓会员或代理商,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


王太元表示,以“先交入门费”为前提条件的传销活动,接踵而至的通常是“拉下线捞本”的损招。传销之所以能够疯狂蔓延,一个重要原因是“杀熟”的传递方式:传销组织者会迷惑受害者,拉自己最熟悉、最可能帮忙的亲友或熟人做下线,他们或碍于情面或为帮受害人而陷入传销深渊。


“由此观之,传销甚至比一般诈骗更可恶:不但诱骗了受害人,还‘借刀杀人’,驱使受害人用骗别人跳入火坑的方式‘补偿’或者‘解脱’自己。”王太元说,传销是个“无底洞”,不是加入、给钱就能填满的。王太元说:“当亲友拉自己入伙或发展自己作为下线时,不但要冷静处理,还要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斩断传销这根毒链。”


披着“慈善”“扶贫”外衣


近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对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天明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问题进行查处,张天明等多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实,善心汇就是借鉴了此前被警方打击过的3M等传销模式,在其基础上打造的“升级版本”,并冠以“慈善”的名义,换汤不换药,本质还是要靠拉人头入会、发展下线来牟利。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怀胜分析认为,面对持续打击,传销行为也在不断升级换代、推陈出新。当前,传销在组织上更加封闭,在交易上更加隐蔽,在手段上更加恶劣,令人防不胜防。一些传销分子将传销包装成“高大上”的慈善、公益事业,以此来博取受害人的信任。


无视法律规定淡化法律权威


近日,在天津静海区查处的传销窝点中,民警发现多本笔记中写有“要成功先发疯,头脑简单向前冲”等字眼。其实,为新加入者洗脑是传销组织惯用的伎俩,比如,为打消新加入者的顾虑,传销组织时常说“我们国家对传销没有立法”“传销既不合法也不违法”等,以此淡化相关法律条文的权威,代之以种种“成功”的诱惑,将受害者引入传销陷阱。


李怀胜解释说,我国对传销违法已有明确规定。比如,在刑事立法上,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专门增设“组织、领导传销罪”,对于传销组织的一般参加人不予刑事处罚,但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最高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据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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