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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发布重要通告!全域禁止!

沈小布 沈阳发布 2022-03-2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发布,明确自12月20日至明年4月30日,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明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执行。


《通告》同时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对提供线索,一经查实,将由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线索人进行奖励。



为确保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公安机关将对下列三种违法行为

依法从严处罚


一、在禁止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放时段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三、违反法律法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原文

↓↓↓

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大力改善城市环境和空气质量,预防火灾和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重点时段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域
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市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5月1日起,严格按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执行。
二、相关要求
(一)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严格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对违反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对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鼓励群众对违规燃放及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线索,一经查实,由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线索人进行奖励。
违规燃放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违规销售举报电话:市应急管理局12350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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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记者:李欣美术设计:夏爽

编辑:张一弛

运维支持:沈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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