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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公安局发布通告!将依法严厉打击这16种行为!

沈小布 沈阳发布 2022-03-23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沈阳市公安局于3月14日发布通告,将依法严厉打击以下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绝、阻碍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的。


二、域外中高风险地区来沈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瞒报、谎报健康状况、就诊史、接触史、旅居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的。


三、故意编造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的新冠肺炎疫情、警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在域外来沈通道疫情防控检测点,机场、公路、铁路等交通站场,地铁、公交、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服务、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公共场所,拒不执行佩戴口罩、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中高风险地区车辆和人员劝返等防疫措施,扰乱防疫秩序的。


五、应当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有关单位和个人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核酸检测、扰乱核酸检测秩序或者拒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


六、擅自出入封闭区、封控区或者在封闭区、封控区、防控区内聚集的。


七、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被确定为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重点人员等,拒不接受防疫、检疫、隔离、治疗;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措施,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参与聚集性活动的。


八、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前往医疗机构就诊后,违反相关规定的。


九、通过信息网络等途径散布涉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和公民个人信息,侵犯隐私的。


十、通过打电话、发送信息、利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方法辱骂、诽谤、恐吓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无症状感染者等人员的。


十一、伪造、变造、篡改、谎报核酸检测报告数据,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篡改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十二、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擅自处置发热或可疑症状人员;零售药店及医疗机构未严格执行退热药品销售实名登记、身份查验、病情问询、就诊告知等规定的。


十三、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展览展销、文艺演出、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活动的。


十四、客运车辆、旅游包车、出租车以及其他车辆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私自揽客,将域外中高风险地区人员输入我市的。


十五、以暴力、威胁、辱骂、伤害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的;或者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隔离转运车辆通行的。


十六、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部门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或者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措施的。


违反本通告的,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打击处理,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严重扰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秩序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的情形,可以拨打公安机关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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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来源:沈阳市公安局微博

美术设计:夏爽

编辑:刘莹

运维支持:沈阳网

转载请注明:沈阳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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