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关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征集公告
沈阳市关于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
用作保障性住房的项目征集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工作,构建“市场+保障”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引进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推动我市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和民生改善,现面向社会征集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项目。
一、本次征集项目范围及期限
(一)征集项目范围:本次收购区域为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已建成未出售的商品房(包括住宅、公寓)。
(二)征集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30日,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二、收购主体及价格
(一)收购主体:由市人民政府选定的市属国有企业作为收购主体。
(二)收购价格:以同地段保障性住房重置价格为参考,按照基本覆盖土地划拨成本、建安成本等合理支出以及不超过5%的经营利润测算确定收购价格。
三、房源收购要求
1.项目房源数量不少于100套;
2.项目周边配套设施完善,交通便利,相关教育、医疗、商业等配套齐全,满足一定的车位配比;
3.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房源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大于120平方米,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为主;
4.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整栋楼或整单元尚未出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或主体已封顶且一年内能够具备交付条件的准现房项目;
5.项目满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要求;
6.项目房源权属清晰,手续齐备,无查封。
四、报名所需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项目土地使用、规划许可、预售许可,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3.参与征集房源项目明细表(包括地址、项目名称、套数、面积、意向转让价等);
4.开发建设项目成本结算表;
5.提供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6.不存在法律纠纷、争议诉讼、查封、公司内部未达成一致意见等情况的承诺书。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其他事项
有意参与征集的房地产企业可发送电子邮件并现场送达有关资料。
联系人:沈阳市房产局住房保障处 闫方硕
联系电话:024-22973615
报送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金厦广场1620
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zfbzc-sfcj@shenya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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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来源:沈阳市房产局
编辑: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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