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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开放日告诉你什么时候该用“刑事申诉”?

2017-11-24 掌上张家界

检察机关的大日子来啦!

11月24日,

是著名的检察开放日!

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与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

主题为“公开司法行为 提升办案质量”的检察开放日活动,

异常精彩。

快来看看我们今天不能错过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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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来自省院的人民监督员、市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听证员等受邀人员参观了永定区检察院刑事执行与刑事申诉检察监督业务宣传展板,通过图文资料及检察干警生动的讲解,了解近年来该院刑事执行与刑事申诉监督工作及其成效。

他们针对新增业务工作、特色监督工作、相关法律问题等等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和看法,检察干警一一给予了说明和解答。


之后,一起围绕“刑事申诉”案件的听证会热烈展开


11月24日上午,张家界市永定区检察院邀请了与案件无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律师代表等七名听证员,首次对一起不服永定区法院生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申诉案件进行了公开听证审查。这在全市检察机关尚属首例。市检察院组织市区县两级院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观摩,部分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媒体等二十余人旁听了听证会。


听证会现场

申诉人发言

复查案件承办人发言

听证员代表发言

听证会结束后,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邀请了省院的人民监督员、市人大代表、特约检察员、听证员等开展座谈,向受邀人员征求提升该项检察业务工作的意见、建议。

老师代表发言

座谈会上,受邀人员纷纷表示,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让他们受益良多。近几年来,检察院工作办案流程简单明了,工作人员工作态度认真,做事严谨,检察工作阳光、深入人心,为企业保驾护航,做出了巨大贡献。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此次检察日活动做到了真开放、全开放,充分体现了检察院在工作、文化和制度上的自信。希望检察机关能够在司法实践中时间上多开放、领域上多开放、形式上多开放,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司法审判过程中来,让更多的人了解司法审判,做好人民群众最后的“防火墙”。

最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荣对参加此次活动的代表们表示热烈欢迎,对提出的宝贵意见和美好希望表示感谢。他说,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当前,司法诉讼公开、透明的方式方法是保证司法监督最好的手段。它降低了冤假错案的产生,体现了公平正义,也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平正义。现在检察机关的开放将更有深度,请人民群众参与到案件审查中来,大家提意见、大家来审查,这就是司法民主,司法进步的进程,这也是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走向法治社会一些具体举措。司法主动公开,使得检察机关的司法行为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后民事申诉将成为监督重点,尤其是一些公益问题,水污染、国家财产流失等问题,职能将转换公益诉讼,但检察机关仍然是法律监督部门,继续做好审判过程监督。他强调,检察机关永远是一个输出正能量、永远维护人民的利益的机关,绝不会辜负人民的期望。

对于今天提到的“刑事申诉”小伙伴们可能还不是很清楚,什么是刑事申诉公开审查?公开审查又有什么意义?接下来让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根据办案工作需要,采取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形式,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活动,有利于深化检务公开,增强办理刑事申诉案件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办案质量,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


适用条件

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较大社会影响等刑事申诉案件。


四种例外

(一)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二)申诉人不愿意进行公开审查的;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具有其他不适合进行公开审查情形的。


两种启动方式

人民检察院征得申诉人同意,可以主动提起公开审查,也可以根据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申请,决定进行公开审查。


参加人员

案件承办人、书记员、听证员、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经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其他人员,也可以参加公开审查活动。

公开审查程序(以公开听证为例)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也就是说,遇到“冤假错案”或者不服判决的情况下,“刑事申诉”绝对是你保卫正当法律权益的利器。

文/图  段晓辉  杨旭东  通讯员  周婧  庹馨元

出品:掌上张家界编辑部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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