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出台新规!电动车上路要上牌、要带证!12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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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中间胡乱窜,遇见红灯随意闯,逆行抢道都不怕,发生事故不负责……”虽言过其实,但说出了电动车存在的问题。
虽然电动自行车确实给老百姓的出行提供了方便,但没有纳入合法有效的管理,实际给社会带来了一些危害。
现在好了!我区将于12月1日正式实行《西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
可当日发放号牌和行驶证
自治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消费者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办理登记,应当向居住地(市)、县(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填写电动自行车申请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后,应当当场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当日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
电动自行车怎么通行?
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禁止上道路行驶。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载客营运。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新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30日内临时上道路行驶。
在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电动自行车应当靠右行驶,不得逆向行驶或者驶入人行道。
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行。
违反规定,怎么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50元罚款:
(一)驾驶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电动自行车的;
(二)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实际参数与产品合格证参数不符的;
(三)未悬挂或者未按规定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四)故意遮挡、污损、涂改电动自行车号牌的;
(五)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
(六)使用他人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电动自行车,进行批评教育,处2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酒后驾驶的;
(二)驶入高速公路的;
(三)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电动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策划:米玛
记者:孙文娟 格桑伦珠
编辑:倪曼 娄群 索朗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