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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的一波通知来了!

西藏日报 2021-07-09


来源:西藏财政惠农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

(藏财农指〔2021〕2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自然资源部 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的通知》(财农〔2018〕46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扶贫办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规范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农〔2018〕95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现下达你地市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补助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方式调整。地市财力科目“1100252 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列支科目“2139999其他农林水支出”,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请你地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管理,资金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按照预算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要求,做好项目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西藏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补助资金分配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28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成品油价格调整对渔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藏财农指〔2021〕27号)



根据《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要求,结合区农业农村厅意见,经测算,现下达你地市(单位)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补助资金     万元(资金及科目详见附件1),专项用于支持渔业发展等,并向我厅编报决算。

请你地市(单位)接此通知后,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及时分解下达资金,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并按照既定方案管理使用资金,强化绩效跟踪、绩效评价等工作,确保资金发挥实效。

附件:西藏自治区2021年中央财政渔业补助资金分配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6月29日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

(藏财农指〔2021〕28号)

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1〕61号)要求,按照《区农业农村厅关于我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意见及绩效目标的函》,现从“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达全区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3093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补贴资金的重要性
各地市要深刻认识到发放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心支持实际种粮农民的具体体现,是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的重大举措,落实补贴资金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二、关于资金拨付和发放
下达各地市的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列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支出,预算收入列“1100252农林水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1301农业农村”科目(具体额度见附件1)。

请各地市根据《西藏自治区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藏财农〔2020〕56号)等文件要求,抓紧做好资金拨付和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各地市、县区收到资金后要与当地银行做好衔接,及时兑付资金,不误农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存在结余的地市、县(区),可与此次安排的一次性补贴资金一并统筹发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市、县(区)要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程序和方式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实际完善发放办法、流程等,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现有相关补贴发放基础数据、粮食作物保险承保数据、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识别实际种粮农民,加强对补贴面积的核实。要依法依规公开补贴信息,采取“一卡(折)通”直接发放补贴或协商减少地租等方式,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实际种粮农民手中,使实际种粮农民真正受益。

三、关于补贴对象、标准和依据
一次性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种粮农民,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县(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自治区结合资金额度、各地市播种面积、粮食种植实际等情况综合确定补贴标准。补贴依据为青稞、小麦、水稻、玉米和杂粮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各地市播种面积详见附件)。

四、相关工作要求
目前,自治区正在抓紧制定《西藏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随即印发。各地市应及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务必于2021年7月15日将补贴资金发放完毕。补贴发放情况应于2021年7月2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实行“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各地市财政部门接到资金文件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财政、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好补贴发放工作。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市县层面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二)规范发放流程。《西藏自治区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实施方案》将明确补贴审核、发放、公开公示等环节的操作规范,请各地市按照自治区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优化完善实施细则,要通过事前现场抽查审核、事中随机抽查事后专项核查、大数据辅助核对等,强化补贴资金的审核和监管。要严格落实补贴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贴政策以及资金发放情况。补贴到户的补贴发放情况应在本村(农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

(三)强化资金监管。各地市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掌握补贴资金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补贴发放中存在的间题。对于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或违规发放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发挥最大效益。自治区也将加大抽查力度,将资金发放和绩效情况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并适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

(四)做好政策宣传。向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补贴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各地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重点明确此次补贴为一次性补贴、补贴对象为实际种植粮食的生产者、补贴目的为稳定农民收入。要引导基层干部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准确把握补贴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
 
附件:中央财政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分配表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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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央金

编辑:高月明 明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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