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三市地发布疫情防控最新公告
来源:天上阿里、微山南官方、那曲融媒
阿 里
关于加强社会面疫情防控管理的公告
广大市场主体、干部群众:
近期地县疫情防控部门通过督查,发现我地区仍有部分市场主体和个人未严格落实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甚至存在消极应付、敷衍塞责和走过场、装样子的问题,疫情防控工作存在漏洞短板和风险隐患。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落实落细各项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持续巩固我地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所有市场主体经营业主、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承担本经营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完善疫情防控制度,加强员工健康管理,健全员工健康档案,落实店内工作人员每日体温检测,发现发热患者第一时间联系属地发热门诊进行转运排查,并积极主动配合流行病学调查。
二、各公共场所要压紧压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查验健康码、扫场所码,严格落实戴口罩、体温检测、一米线、环境消杀和日常通风等常态化防控措施,根据实际储备适当的防疫物资,切实加强疫情防控能力。
三、所有进入公共场所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主动配合测温、扫“藏易通”场所码。
四、继续执行自治区关于“自2020年11月15日起,全面禁止进口冷链食品流入西藏市场”的决定,严禁我地区各市场主体购买、运输、存储、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同时,鼓励广大干部群众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规购买、运输、存储、销售、加工进口冷链食品的经营商家和个人。
五、凡是直接购进的大宗国内冷链食品,必须在首次入阿后,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由疾控部门出具核酸检测阴性报告后,才能进入市场销售。
六、医疗机构、集中隔离场所、中小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监管场所、培训机构、农贸(集贸)市场、昆莎机场、药店诊所、寺庙拉康等重点场所相关人员和冷链食品、快递外卖、公共交通等从业人员要主动配合、积极参与定期核酸检测。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人群定期核酸检测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切实降低疫情输入、传播风险。
七、药店、诊所要加强售药管理,认真做好退热、止咳、抗病毒等药物销售实名登记和人员信息核实,发现发热患者要引导其就近前往定点发热门诊就诊。
八、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屡教不改、敷衍塞责、消极应付的市场主体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整治。
九、地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通过主流媒体对违反防疫规定的市场主体和个人进行公开曝光。
十、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后续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动态调整。
阿里地区发热门诊联系方式:
阿里地区人民医院发热门诊:0897-2665120
日土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0897-2649210
普兰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0897-2602120
札达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0897-2622394
革吉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0897-2632112
改则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0897-2653120
措勤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0897-2618799
阿里地区应对疫情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3日
山 南
关于进一步做好冷链食品、进口水果和四类药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山南市各类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
为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防范冷链食品和进口水果疫情传播风险,发挥药店“哨点”作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按照自治区“严禁进口冷链食品进入我区”的疫情防控要求,全市各类市场主体服从疫情防控大局,一律不得采购进口冷链食品。
二、进口水果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必须索要进口水果“三证”,即: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报关单)、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严格执行进口水果“三专”要求,即:专库(区)存放、专柜(区)销售、专区标识(经营场所明确标识“进口水果”字样),并完整留存进口水果中文标识标签和外包装,以备查验。
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执行冷链食品进货查验,食品安全自查,索要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检验检疫证明等管控措施,做好冷链食品存放环境、运输工具、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清洁、消杀工作,杜绝采购任何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
四、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山南市零售药店疫情防控技术指南》要求,严格落实“四类”药品(退烧、止咳、抗病毒、抗菌素)销售实名登记等管理措施,切实发挥“哨点”监测预警作用,确保做到“早发现”。
五、各类市场主体要严格执行进店人员扫码亮码、体温测量、佩戴口罩、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对经营场所环境、公共物品进行消毒消杀,保持环境卫生清洁,并做好消毒消杀记录。从业人员要保持服装整洁,注意个人卫生,作业期间正确穿戴工作服、口罩、手套等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和他人安全。
六、对拒不执行上述措施要求的全市各类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采取停业整顿、媒体曝光等措施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山南市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2日
那 曲
关于开展疫情防控演练的公告
广大市民朋友: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检验我市疫情防控紧急响应处置能力,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5月13日至15日在全市开展不设区域、场所,不固定人群疫情防控演练,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
特此公告。
那曲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5月13日
拉 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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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姝
编辑:张思雨 康洁白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