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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多地发布告诫书!

西藏日报 2023-02-12

来源:拉萨发布、云端珠峰、微山南官方、微林芝、昌都市场监管


拉萨:严厉打击这类违法行为


近期,随着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连花清瘟等抗病毒药品、抗原检测试剂、消毒液等防疫医疗器械用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防疫类药品及用品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近日,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发出提醒告诫,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加强价格行为自律,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筹备连花清瘟、抗原检测试剂等货源,保障市场供应,满足群众生活需求。
二、经营者应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商品应标明品名、价格、计价单位等信息。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等方式销售药品、医疗器械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四、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上述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本提醒告诫书自发出之日起,各药品零售经营企业、药品使用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五、拉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药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检查工作,对经本次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参与监督,如发现有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45、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
随着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优化,相关防疫用品及药品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大。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现对有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合规经营,公平有序的开展市场竞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及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使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及散布涨价谣言。
三、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借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
各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市场价格监督,一经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第一时间通过“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

日喀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疫药品和物资价格提醒告诫书


随着防疫政策调整,连花清瘟等药品成为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在多地出现价格翻番、强制搭售等现象,为预防此类问题,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进一步规范医药用品等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现对山南市各医药用品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强化价格自律意识。各经营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确保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价格稳定、供应充足、质量安全。
二、严格明码标价销售。各经营主体在销售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及医疗器械或者提供有偿服务时,应当明确标示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禁价格欺诈。各经营主体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出现虚假折价、虚假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严禁哄抬串通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等哄抬价格行为。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各经营主体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或者以协议、口头约定等形式合谋涨价。
五、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经营者及相关单位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市场监管部门将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经营者及相关机构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价格监管力度,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网上监测等方式,及时受理处置价格投诉举报。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相关价格违法行为,保留好消费票据,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防疫医疗药品(用品)价格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药械经营企业:
为维护抗病毒、抗生素、止咳、退热药品、抗原检测试剂等防疫用药品(用品)的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林芝市市场监管局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守法经营。严格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切实维护防疫药品(用品)的价格稳定,强化价格自律,自觉诚信经营。
二、严格明码标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切实做到真实明确、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发生变动时,经营者应当及时调整相应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网络页面、沟通交流中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三、禁止价格欺诈。不得利用疫情防控随意上涨防疫药品(用品)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虚假价格承诺以及混淆标示等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强化行业自律。各药械经营者要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物价和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巡查,严肃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广大消费者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林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
近期,随着优化调整疫情防控相关措施的出台,部分抗病毒药品、相关防疫医疗器械用品等成为社会关注和消费者购买的热门商品。为进一步规范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价格和竞争秩序,防范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仿冒混淆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全市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规章。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开展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正确行使自主定价权,依法合理制定价格,自觉维护疫情防控大局和防疫相关药品及物资市场秩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二、严格依法明码标价。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切实做到价签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完整、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规强制捆绑销售、搭售其他商品。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涉疫药品、物资等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违法违规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的,最高可处300万元的罚款。
四、不得价格欺诈。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不得实施虚假优惠折价或者价格比较、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
五、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
六、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对经营者自身,商品性能、功效以及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相关公众。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得仿冒混淆。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商业标识,误导消费者,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实施混淆行为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不得商业诋毁。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若发现上述违法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通过拨打电话12315、12345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视为公开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单独告诫。
本告诫书发布后,各医药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告诫书要求,积极开展自查整改,进一步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将公开曝光。

昌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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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韬

编审:赵江丰 倪曼

编辑:丹增朗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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