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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十五年!西藏一特大虫草盗窃案审结
来源:卡若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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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若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大虫草盗窃案
案件经过
被告人刘某为实施盗窃准备作案工具及衣物,从其租住的出租屋出发寻找作案目标,当其行至某商铺时发现卷帘门未关好,就用随身携带的工具打开潜入店内,将18.8斤冬虫夏草盗走并藏匿至一处废弃小屋内,后又将盗窃时所穿外套、帽子、鞋子以及作案工具丢弃至河中。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同日,依法扣押涉案冬虫夏草。涉案的18.8斤冬虫夏草,经市场价格认定为165.4万元。
裁判结果
裁判结果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规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被告人刘某曾被判处刑罚,具有前科;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虽具有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但其具有前科、累犯的劣迹,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对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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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张韬
编审:李曾骙 张姝
编辑: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