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常川
西藏公布3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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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区生态环境厅整理了关于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举报奖励、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典型案例,并对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那曲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表扬。
案例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0日,拉萨市生态环境局对拉萨市某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调取该公司检测、标定等数据资料,发现该公司3、4号检测线为汽油车检测线,使用NO为299、C3H8为50.8的低量程标准气体按《汽油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每天对分析仪进行检查,检查通过后检验车辆。5月26日因4号线分析仪检查误差过大无法通过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人为更改检测程序中的低量程标准气体值,将NO从299改为134,C3H8从50.86改为46,6月19日,3号线因分析仪检查时误差过大无法通过检查,该公司工作人员人为更改检测程序中的低量程标准气体值,将NO从299改为637,使设备通过检查,其后开始车辆检验,未按照《汽油车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规定进行。在不正常通过分析仪检查期间,两条检测线共检测28辆机动车,并出具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收取汽车尾气上线检测费用1400元。该公司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承认上述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行为依法制作现场笔录,其后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拉萨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该企业违法所得1400元,并对该企业处罚款1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作为第三方检测企业,是防控机动车尾气污染的重要关口,必须严格落实对机动车检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排放尾气进行检验。
本案的查办在拉萨市机动车检测机构具有一定影响,增强了拉萨市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在履行检测职责中的守法意识,提高了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举报奖励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举报线索,2023年4月26日,日喀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日喀则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下,建设一处1000多平米的厂房并私自设立一条藏面加工生产线正在生产藏面(工艺流程:生面加工-煮面-洗面-烘干-打包),每天藏面产量约1吨,同时在现场发现,该藏面加工厂在洗面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过一处二级沉淀池后,排放至周围环境中。针对问题,我局要求企业未经批准,禁止排放洗面污水,同时,我局委托西藏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对沉淀池排放口进行水质采样。2023年4月29日,经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对其涉嫌违反环评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2023年5月8日,日喀则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日喀则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和生产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5月10日,西藏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检测报告,报告显示除动植物油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外,其余因子均达一级标准。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对该企业处1.66875万元,并根据《日喀则市生态环境局 日喀则市财政局<日喀则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对举报人兑现1000元奖励。
三、典型意义
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严惩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不断拓展问题发现机制。通过大力宣传和推进违法问题举报奖励,积极发动群众,让百姓的“眼鼻耳”做最实的“监视器”,不断拓展问题发现渠道,打通问题发现“最后一公里梗阻”,解群众之所急难关切,做人民之需执法先锋。形成了“事实举报、执法查处、及时奖励、接力受案、持续打击”的正向反馈。
案例三: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1日17时30分至18时20分,那曲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赴那曲市某地热田地热资源勘查钻井工程项目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项目正在开展HG01井的钻井工作,经询问得知,已完成5口探采一体井的钻井工程。该公司自2021年正式开展前期勘探工作,截止到8月21日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于2023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笔录,并开展了普法工作,该公司负责人确认了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其后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和《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金149.47万元。
三、典型意义
为了更好的保护好藏北高原极其脆弱的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那曲市生态环境局持续发力,久久为功,加强对涉自然保护区、环境敏感区的项目环境监管力度,该案件选址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公正高效审理环境敏感区保护案件,全面加强环境敏感区的保护工作,更好发挥生态环境执法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职能作用,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让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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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常川
编审:张姝
编辑:边珍
来源:西藏生态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