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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张某等15人作出行政处罚
为进一步规范拉萨市道路运输运营市场秩序,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有序推进交通运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拉萨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依法对张某等15人作出下列处罚决定:
地址:金珠中路13号拉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联系电话:0891-6862520
特此公告。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25日
广大交通参与者:
为进一步做好拉萨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坚决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给广大交通参与者提供更加高效、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现将拉萨市7-9座小客车、重型货车、挂车、面包车等重点车辆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车辆予以公示,请涉及的机动车所有人尽快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相关业务。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4年1月26日
那曲实名曝光一批逾期未年检车辆、驾驶报废机动车名单!
驾驶报废车、逾期未年检车辆,安全隐患极大,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那曲交警不断加大对报废车、逾期未年检车辆的查处力度。请名单内车主尽快办理车辆检验手续或将报废车辆交至报废回收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机动车查封、扣押、抵押、事故未处理、盗抢状态不可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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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逾期未检验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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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常川
编审:索朗群培 明吉
编辑:边珍 索朗央宗 嘎娃白玛
来源:拉萨交警 拉萨市交通运输局 那曲市交警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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