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评 | 笔试面试第一不要,反招第二第四夫妻,公务员招考的自由裁量权也太“自由”了
来源:四川日报川报论见
“公选”考试成绩下来的那一刻,“80后”公务员李自阳觉得“稳了”——一个要求“3年及以上园林工作经历”的副科领导岗位,他笔试、面试成绩均为第一。然而事情随后的发展出乎意料:组织部门以“工作经历”不等于“岗位经历”为由,将这个具有园林工程师职称、负责过多个绿化项目的园林专业研究生拒之门外。据了解,最后该单位录用了“具有园林岗位工作经历的第二名和第四名”,两人还是一对夫妻。
放着堂堂双料“第一”不取,反而录用第二名和第四名,这不是不可以,但是需要非常充分的理由,来说服“第一名”和社会舆论。这项工作非常考验录用单位的“智慧”,否则这么敏感的事件,肯定会被质疑“因人设岗”“暗箱操作”等等。
怎么办呢?急煞人也!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还是让他们“想”出来一个问题。报名条件中有一条:“3年及以上园林工作经历”。而“第一名”虽然是园林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虽然在从2014年起单位就负责某镇区绿化工作,虽然也分管绿化项目建设,但是他所在的“党政办”是搞综合协调的啊,明显不属于“园林岗位”啊。于是,“组织”上不认可“第一名”的“3年及以上园林工作经历”;于是,第二名和第四名的“夫妻档”笑呵呵地进入了新单位。
由此联想到近年来,多地曝出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中,考生因“专业不符”“岗位不符”“工作经历不符”被拒绝录用的事件。“世界史”属不属于“历史学”?“比较文学和世界文学”属不属于“中国语言文学”?“广播电视新闻学”算不算“新闻学”。这种“咬文嚼字”式的选拔录用在舆论中争议不断。我们暂且往好的方向想,假设其中没有猫腻,什么“因人设岗”“暗箱操作”“萝卜招聘”统统没有,对于这种招录单位主观空间巨大的、直接可以决定最后结果的“自由裁量权”到底该怎么算?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显而易见,三项录用标准中,考试成绩和体检结果是客观的,考察情况是主观的。
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应当组成考察组,考察组由两人以上组成。考察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可以看出,这些考察标准有的已经体现在笔试面试之中了,剩下的都是一些极其主观的选项,完全属于考官“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的范畴。对于公务员招考这么严肃的、对于用人单位和考生本身影响深远的事件,放着客观的考试成绩标准不用,完全由两人的考察组来决定去留,是不是也太“自由”、太不严肃了。这不光体现了某些部门工作机械教条,也为一些“因人设岗”“暗箱操作”“萝卜招聘”创造了条件,也难怪社会舆论质疑。自己都不严肃,还怪他人苛刻?
选人用人是一项技术性极高的工作。在没有“暗箱操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和考生交流不多、认识不深,即使最专业的HR人士也不敢保证,自己选的人就优秀、淘汰的就差劲。因此,有关部门在招录人员都时候,就不要那么“勇敢”的给人下定义、扣帽子、打包票了,还是要多以客观条件为依据,少些主观想象。但是最根本的,还是要减少甚至剥夺相关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招录公务员全程的公平性和严肃性。
新闻链接(滑动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