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酒后驾驶案例
为进一步增强震慑警示效果,全面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文明意识和法制观念,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浓厚舆论氛围,共同打造文明交通、和谐交通、法制交通的新局面,根据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部署,鹤壁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不定期曝光交通违法行为。
1、2016年10月7日23时45分,石某某驾驶牌号为豫F33**6的小型汽车行至鹤淇大道:淇水大道至滨河路路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示范区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石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2、违法嫌疑人:王晓飞,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27198710XXXXXX,汉,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二安镇前安村156号,现住地址:河南省内黄县二安镇前安村156号,工作单位:无。
经依法查明:2016年10月8日8时10分许, 在河南省鹤壁市军鹤线, 王晓飞酒后驾驶豫ECZ000小型面包车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山城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34毫克/100毫升,属饮酒驾驶,违法人王晓飞对酒精测试无异议。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王晓飞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的处罚。
3、违法嫌疑人:常建国,男,1974年0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41061119740XXXXXX,汉,户口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石林乡耿寺村,现住地址:河南省鹤壁市石林乡耿寺村,工作单位:无。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10月13日14时00分许,在红旗街与东大线交叉口, 常建国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豫FQ8738 小型车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山城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4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驾驶,违法人常建国对酒精测试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4、违法嫌疑人:刘军学,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410521197306XXXXXX,汉,户口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镇董霸村175号,现住地址: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东姚镇董霸村175号,工作单位:无。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10月14日20时47分许,在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 刘军学酒后驾驶豫FA0040小型面包车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山城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64毫克/100毫升,属饮酒驾驶,违法人刘军学对酒精测试无异议。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刘军学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800元的处罚.
案例4
5、违法嫌疑人:孙合全,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10611197209XXXXXX,汉,户口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张公堰村4号院,现住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大河涧乡张公堰村4号院,工作单位:无。2016年10月16日9时38分,孙合全驾驶牌号为豫F15677的大型汽车行至葛嘴302省道119公里鹤壁山城区刘庄超限站,实施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违法行为,被山城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孙合全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