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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邓庄镇、南辛店乡的这14个村要征收土地,快看有没有你们村!

2017-06-06 襄汾老乡俱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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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汾县人民政府

长治至临汾高速公路工程(襄汾段)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襄政公〔2017〕3号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以晋政地字〔2017〕81号文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长治至临汾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7〕125号),批准征收襄汾县集体土地111.0196公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襄汾县邓庄镇等2乡镇北梁村等14村

二、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单位:公顷

乡镇

地类权属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合计

其中耕地

小计

小计

邓庄镇

北梁村

集体

0.1306

0.1233

0.1233

0.0073

0

斛塚村

集体

5.5113

5.5113

5.4189

0

0

贾庄村

集体

21.8931

21.3529

17.0451

0.5402

0

令伯村

集体

0.0557

0.0335

0.0260

0.0222

0

寺头村

集体

6.5811

6.5536

5.4258

0.0275

0

孙家院村

集体

2.3712

2.1295

2.0812

0.2417

0

温泉村

集体

4.4263

3.9273

3.7277

0.294

0.2050

下西梁村

集体

3.8519

3.8519

3.6885

0

0

小王村

集体

9.7294

9.0600

8.6634

0.6694

0

辛建村

集体

11.7557

11.7557

10.9477

0

0

燕村

集体

7.3772

6.8997

5.9650

0.1141

0.3634

小计

集体

73.6835

71.1987

63.1126

1.9164

0.5684

南辛店乡

北陈村

集体

21.7358

21.6022

13.4164

0.1336

0

东徐村

集体

10.3405

10.3071

6.7194

0.0334

0

西徐村

集体

5.2598

5.2496

4.0372

0.0102

0

小计

集体

37.3361

37.1589

24.1730

0.1772

0

总计

集体

111.0196

108.3576

87.2856

2.0936

0.5684

三、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参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使用及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辖区内除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农用地。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有关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
  (二)非农业建设项目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时,根据土地所在县(市、区)的区域位置确定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倍数。为使同一区域内不同质量的农用地得到更为合理的补偿,全省确定统一的调整幅度,即:在同一区域内,耕地中的水浇地、水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增加2倍执行,旱地和园地按公布的补偿总倍数执行,林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2倍执行,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在公布的补偿总倍数基础上减少4倍执行。
  (三)本标准只包括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等费用。所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不超过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作价补偿。征收林地、园地的,由建设单位按上述规定支付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果树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支付。
  (四)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可参照本标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五)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按照项目所在区域公布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补偿倍数的上限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收农村宅基地,按照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六)耕地开垦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按照调整后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我省已规定的倍数测算。
  按照公布的补偿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后,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各地人民政府要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有关规定标准计算补偿。

五、被征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六、凡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襄汾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5日

来源:襄汾县政府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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