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大回顾
申税小微,我是一名退役军人。目前我有创业的打算,我记得我这种情况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但是具体内容记不太清了,你能帮我再回顾一下吗?
没问题。根据沪财发〔2019〕2号文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里一定要注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太棒了,这下我就明白了。
申税小微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学习下吧~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优惠内容 | 补充 |
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 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本市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 优惠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优惠未满3年的,可以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 | 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开办的企业 | 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
随军家属 | 从事个体经营;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 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