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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首例组织考试作弊案件今天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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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被告人连某是温岭本地人,今年50多岁。2015年11月到2016年7月份期间,连某前后介绍6位机动车驾驶证学员到被告人蒋某和江某那里,由蒋某和江某等人安排无线电设备或答案,以这些作弊的形式成功通过机动车驾驶证科目一或科目四的考试,考试成功后,每个学员支付约5000到6000元的作弊费用。而被告人连某收取每个学员约500元的好处费,合计获利人民币3000元左右。
另外几名被告人蒋某和江某被另案处理,连某在这些案件中虽然只是中介,但也是案件环节中的一环,2017年4月份,温岭公安机关在当地城东街道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连君英与人结伙,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将择日宣判。
据了解,组织考试作弊罪是《刑法修正案(九)》里面新设的一个罪名。我国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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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 温岭电视台记者 程新辉 通讯员 李洁
编辑丨电视台微小编 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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