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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这些人欠钱不还的下场!刚刚,宜昌法院发布典型案例

宜昌发布 2019-04-19


全市法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五大典型案例

发布啦!


执行法官如何失信被执行人

“斗智斗勇”的?

欠钱不还的下场,又是怎样的呢?

和小布一起看案例

↓↓↓


通报近年来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现场。图 周杨 摄


拒执罪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广义的拒执类犯罪还包括“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如隐匿、转移、变卖或故意毁损的行为。


在执行中,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甚至不惜触犯刑律实施拒执犯罪的情况时有出现,成为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拒执犯罪作为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最严重的表现形式,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造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而且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和法治权威。


 一个时期以来,部分被执行人缺乏主动履行法院判决的自觉和意识,甚至恶意逃避债务、隐匿转移财产,严重扰乱经济社会发展的正常秩序。宜昌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决策部署,同心合力,以决战决胜的姿态戮力攻坚基本解决执行难,开展“破冰行动”、“飓风行动”、“霹雳行动”三大执行攻坚战役等几种执行专项活动以及限制高消费、曝光“老赖”、司法拘留、拘执判处等一系列措施,切实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今天公布的五大典型案例

向社会表明

宜昌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罪

的坚定态度和决心

督促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

案例一

隐瞒财产,这招不管用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4日,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代某某被告杨某某、胡某、当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当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胡某、杨某共同偿还原告代某某借款本金288424.20元,并驳回原告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当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该判决的过程中,发现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为继,故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当阳市人民法院通过传统和网络等多方面手段进行查控,对被告人的各项财产进行保全,查封其多项资产,并对当阳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刘某采取拘留措施。当阳市人民法院又于2017年11月3日开启执行和解程序,向当事人陈明现实状况,最终当事人一致同意拍卖被告被查封的白酒、小轿车等资产,查封资产变现后并用现金补足欠款金额偿还被告。本案于2018年2月8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显然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但是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执行。在新时期的法治环境下,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力度加大,创新工作的方式方法,通过多种手段严格查控,让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无处隐匿遁形,付出应有的代价。


案例二

欠钱不给态度横,拘留后他还钱了

【基本案情】


原告肖某与被告宜昌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院依据调解协议作出民事调解书,判决由被告黄某在2018年6月10日之前将2018年5月、6月原告所有的哈佛H2车辆在平安租赁公司的车贷两期共计5385.60元向平安租赁公司偿清。被告黄某在2018年6月15日之前将原告肖某垫付的2018年5月之前的车贷4692.80元支付给原告肖某。转款方式为:通过微信方式支付。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2018年7月3日,申请人肖某因被执行人黄某拒不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五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峰法院立案并依法向黄某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经承办法官多次催告,约谈,仍不如实申报财产。


2018年8月21日,五峰法院执行实施组根据申请人肖某提供的财产线索立即赶赴宜昌,成功找到黄某。经执行法官反复释法明理,黄某仍态度蛮横,拒不履行义务。执行人员通过执行指挥中心立即向院领导报告,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当日将其带回五峰县看守所。


被执行人黄某被移交到五峰看守所的第二天,其朋友主动联系到执行法官,希望会见黄某并代为履行义务。执行法官不顾周末休息,到五峰县看守所对黄某进行提审,并转达其朋友可以代为履行债务的意思。当日,黄某对其之前的言行表示歉意,积极配合履行,并写下悔过书和承诺书,其朋友代为履行义务。考虑黄某主动认错的态度,五峰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黄伟的司法拘留措施。黄某及其朋友当面向执行法院言谢,表示今后一定遵守法律,诚信做人。至此,案件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执行完毕”结案。

2016年2月至8月期间,鹤山法院多次电话通知、到吕某明住所寻找、邮寄相关执行材料给吕某明,要求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吕某明不仅未履行且隐匿行踪逃避执行。2016年4月,鹤山法院向吕某明作出了限期交付查封的其名下小汽车的通知,但吕某明仍拒不执行。鹤山法院遂对吕某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吕某明在被刑事拘留后迫于压力履行判决义务。2017年1月,鹤山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吕某明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原、被告在达成民事调解书后,被告不如约履行,在申请人肖某申请强制执行后,拒不申报财产,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影响极大。五峰法院依法对黄某进行拘留,在强制措施的压力下,被执行人黄某及其朋友主动履行义务,使案件执行完毕。可见,司法拘留虽对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定了人身自由,但积极惩罚了妨害依法执行的行为,力促被执行人主动支付案款,确保申请人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案例三

经济状况良好不执行,赔了“执行款”又坐牢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5日,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马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马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450.69元。同年10月,马某在判决生效后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经人民法院通知拒不到庭。经查明,王某某家庭经济状况良好,其子王某金在宜昌市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故王某某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却拒绝履行,严重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调查到以上事实后,于2015年1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一案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6年9月29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4月25日,王某某赔偿马某人民币20500元。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提起公诉,指控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反而隐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履行法院判决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并取得马某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某某显然具有履行能力,但其采取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即便他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交付了执行款,但其行为已然触犯刑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对故意转移财产、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案例四

不支付抚养费案

【基本案情】


长阳法院在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王某某补偿赵某某及儿子王某100000元,分三次给付。协议签订即时给付10000元,2014年5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70000元,至迟不超过2014年11月30日付清;王某从2014年3月1日起至大学毕业前生活费按1500元标准,赵某某与王某某各负担一半;王某的教育费用据实由赵某某与王某某各负担一半;如王某发生大病治疗费用,赵某某与王某某据实各负担一半。


【执行情况】


申请人赵某某于2014年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在本院电话联系中承认支付执行款,但没有履行。后因被执行人王某某外出务工,下落不明,申请人未能提供新的线索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7年本案恢复执行后,经本案承办人多次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王某某,其多次陈述在外地务工,工资一发就支付执行款,但被执行人王某某多次违背承诺,至今未履行任何义务,法院前往被执行人王某某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竹瓦镇查无线索,后申请人提供线索法院依法前往宜昌火车站及汉宜村找到被执行人王某某的下落。因王某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拒绝到法院接受调查,并规避执行,长阳法院依法对王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的执行处罚措施,并请长阳公安局协助调查,仍未能将其拘留归案。针对上述情况,被执行人王某某规避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典型意义】

经过公安机关的协助,耗时几个月时间,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终于在2018年3月份将被执行人王某某控制。长阳法院对王某某进行询问后,王某某当即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剩下的每年支付1万元直到付清为止。被执行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通过移送公安机关,有效的敦促其履行了义务。同时也对其他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威慑,对被执行人造成压力,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起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案例五

交通事故后不赔偿,触犯《刑法》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15日,被告人向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以向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事后,王某某亲属王某、董某某提起民事诉讼,秭归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0日判决被告人向某赔偿王某、董某某因王某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176817.46元,被告人向某已经赔偿76800元,尚应赔偿100017.46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向某逾期未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王某、董某某于2013年12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被告人向某于2014年7月2日给付王某、董某某10000元,并达成分期给付的执行和解协议。其后,因向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王某、董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申请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在恢复执行后查明,2014年7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被告人向某的银行账户曾存入数万元,但其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对应给付王某、董某某的剩余赔偿款90017.46元分文未付,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秭归县人民法院调查了解到上述事实后,以向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7年5月8日秭归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2017年7月5日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有收入、有能力但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事实。2017年8月24日,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秭归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归案后其亲属代其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董某某赔偿款的义务,取得了王某的谅解,酌定对被告人向某从轻处罚。经秭归县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调查,被告人向某的社区矫正环境不好,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据此,该院于2017年9月30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向某拘役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向某在犯交通肇事罪缓刑考验期间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在明显具有履行能力的前提下,仍逃避其应承担的交通损害赔偿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虽然向某在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后,其亲属代为履行了余下的给付义务,但向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经委托社区矫正机构审前社会调查,其社区矫正环境不好,据此法院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该判决既惩罚了被告人向某的违法行为,也警示教育了其他被执行人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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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宜昌发布、宜昌中院

记者丨周杨         通讯员丨石志宏

编辑丨婷婷         编审丨金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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