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市人社局制定出台
《宜昌市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2018年度宜昌市重大劳动保障
违法行为失信主体名单▼
公布的这15家失信主体将被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同时将被实施联合惩戒。
1月15日下午,宜昌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宜昌市人社局党组成员、工会主任上官业声对《办法》及专项行动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新闻发布会现场。记者刘晶晶摄
一起来看《办法》
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办法》在内容设置上保持了制度精神和执行要求与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一致,对黑名单列入情形、工作流程、救济措施和工作时限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工作分工,便于人社部门执行。同时,增加了其他五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办法》共18条具体措施。从管理对象、监管权责、情形标准、实施程序、惩戒措施及动态管理等六个方面对“黑名单”管理予以明确。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所列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将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的5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且数额在八千元以上的;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工资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
2.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且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无理抗拒、阻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4.对于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被人社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司法机关立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黑名单”。
5.其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设工程中将劳务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其转包、违法分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一并列入“黑名单”。
《办法》增加5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纳入“黑名单”的情形:
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情节严重的;
违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
违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
违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
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暂停审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岗前职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资金等多项补贴政策、暂停受理经营管理人才的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参评等人社行政部门的严厉惩戒,且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每年实施不少于两次的巡视检查。
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限制,对“黑名单”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高消费行为予以限制。
具体消费限制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使其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增加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成本。
“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用人单位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到位,可在列入“黑名单”管理3个月后,按程序提出移出申请。用人单位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行为,12个月期满不予移出,期限再延长24个月。
2018年10月开始,宜昌市开展
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专项行动
被解除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3年内不得申请医保定点。对查实具有骗取医保基金等违规行为的医师,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停止1-5年医保结算资格的处理,并将违规行为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对于有违规行为的个人,将暂停医保结算,涉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也将受到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
★全市劳动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劳动者维权可拨打0717-6770199进行投诉举报。
宜昌市各县市区监察机构投诉举报电话:
来源 | 宜昌发布、市人社局
记者 | 刘晶晶 通讯员 | 罗雷
编辑丨杨杨 编审丨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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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者:杨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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