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人,4月底前没做这件事,你的电动车将不能上路!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简称《条例》)
即将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销售
和通行不能再“任性”!
☞政务词条划重点:《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你关心的都在这里
宜昌公安交警也将依法依规
对我市电动自行车通行进行管理
1月24日,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解读:限期退出制度
啥是限期退出制度?
小布带你解读
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限期临时通行措施,仍可继续使用。
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通行登记,领取临时通行标识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临时通行标识。
消费者可以向销售商主张退货、换货、赔偿。
△电动自行车式样
新国标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非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非机动车通行规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及时制定限期退出期间的具体管理办法,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通行规则。
△电动自行车登记证书
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最长三年,期满后,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期满后,仍上道路行驶的,将被处以500元罚款。发现一次,处罚一次。
本条例同样适用于快递、外卖等特殊行业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
来源丨宜昌发布、宜昌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丨杨杨 编审丨水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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