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看!宜昌不动产登记有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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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起
不动产登记
将不再审查婚姻关系啦!
图片来源网络
6月9日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
关于优化城区(不含夷陵区)
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流程的通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城区(不含夷陵区)不动产登记婚姻关系审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不动产的共有情况主要依据当事人申报,不再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
二、自然人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权属来源文件(如房屋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赠与合同、安置协议等)记载的取得权利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三、自然人因抵押、出售、赠与不动产申请登记的,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以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作为抵押人、出让人、赠与人办理相应登记事项,不再审查其婚姻状况。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需审查婚姻关系,申请人仍需提供婚姻状况材料:
1.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
2.因婚姻关系的存续或变动,夫妻双方申请将不动产登记为共有或一方单独所有;
3.申请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登记的;
4.其他需要提供婚姻状况材料的特殊情形。
五、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受损害方可通过向损害方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事项自2020年7月15日起执行。对于不动产存在共有情况但尚未登记的,已登记但共有人状况不明确的,请权利人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0年6月9日
来源丨宜昌发布、宜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编辑丨杨杨 编审丨翟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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