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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发明人之路在何方,有感于微信基础技术发明者的失落故事

李丙林 IPRdaily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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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丙林 超凡知识产权

本文系作者向IPRdaily投稿,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须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文章来源(微信:IPRdaily)。


【小D导读】

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即使想拓展技术的深度和广度、即使有完美的申请策略、即使有宽广的国际视角,也差不多等于零。到头来,也只能是不断重复个人发明人的悲惨故事。即使将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跟上了,单打独斗的结果还是差不多。


最近,从微信的知识产权的朋友圈看到一个有关“微信基础技术发明者”赵建文的失落故事,网上搜了一下,相关文章大概最早是在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2014年3月19日发表的题为“微信基础技术发明者曝光:专利已转让曾找小米”的文章公开的。阅读之后,感慨颇多。


文中记载“如今在全球炙手可热的微信、WhatsApp、Line、KIK,都用到一种基于通讯录的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的根本性技术基础,而此人早在2006年就发明了这个技术,并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一种基于或囊括手机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和系统》。但是,这个专利没有给他带来任何的机遇。”发明人在该专利授权后寻找投资人屡屡碰壁,无奈之下将该专利转让给“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了更利于未来的创业能被接受,发明人去美国读了MBA。一个价值颇高的专利技术的权利人,难以维权而无奈转让(这还得说腾讯慧眼识珠且尊重知识产权);一个发明人,放下技术去读管理,令人遗憾。


出于一个专利代理人的好奇,下载了该专利的申请文本和授权文本,以及审查员审查过程中检索到的三篇对比文件。该专利是2006年9月28日提交,2011年5月18日授权,专利号是200610116632.X。该专利的技术要点是:一种基于或囊括手机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 (1)以手机电话本或名片夹作为即时通讯客户端用以通讯的联系人列表;(2) 通过客户端将用户的手机号、手机标识信息同步至服务器,基于用户基本信息,客户端登录服务器 (3)即时通讯客户端之间以手机号或与手机号对应的生成ID为即时通讯ID,通过即时通讯服务器进行即时通讯。简单来说就是基于手机电话本(通讯录),手机等客户端之间通过服务器进行即时通讯。


为了避免麻烦,这里也不讨论微信、WhatsApp、Line、KIK这些软件是否落入200610116632.X的保护范围。但这些软件什么情况还是需要说说。微信是什么样的在中国属于地球人都知道的事情,这里就不讨论了,只说说WhatsApp、Line、KIK。根据百度百科,WhatsApp??是用于智能手机之间通讯的跨平台应用程序,借助推送通知服务,可以即刻接收亲友和同事发送的信息。WhatsApp是基于手机号码注册的,在注册的时候,需要输入手机号码,并接受一条验证短信,然后WhatsApp会搜索你的手机联系人中已经在使用的人并自动添加到你的手机联系人名单里。Line也叫“连我”,也是一种沟通应用程序,以电话号码自动增加朋友。Kik是一种手机通讯录的社交软件,可基于本地通讯录直接建立与联系人的连接,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免费短信聊天、来电大头贴、个人状态同步等功能。由于赵先生专利的申请日是2006年,而微信、WhatsApp、Line、KIK等软件的推出时间基本上在2009年之后,所以说赵先生的技术是较早的基于通讯录的移动即时通讯应用的技术,说它是个基础文献应该是差不多的。进一步,如果我们说这些软件与一种基于或囊括手机电话本的即时通讯方法和系统存在相当程度的相关性,也应该是符合事实的。这些软件的用户加在一起差不多会有十来亿甚至更多,如果每个应用与赵先生的专利产生一毛钱的关系,肯定也是个天文数字了。遗憾的,该专利在中国之外没有任何保护,在国外即使使用的人再多,中国的专利权人和发明人也无法得到任何收益。在国内的权利人现在是腾讯,收益权也已不再属于发明人本人。


显然对个人发明人赵先生来讲,这确实是一个遗憾且悲哀故事,发现金矿的人只得到了几把砂子。这件事表面上是他一个人的事,其实这种情况对整个社会并不是好事。试想一下,如果对技术做出原创性贡献的发明人总是无法得到应得的利益,谁还有热情搞研究?中国的第二次经济转型(即从制造经济到创新经济)能成功吗?


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的文中提到,“赵建文在寻找投资商上屡屡碰壁,原因是投资商认为:第一、这个技术如何实现的想法一旦被人发现,很容易就会被复制;第二、大公司发现后会迅速复制并把产品做大;第三、这项技术会革短信的命,牵涉到运营商;第四、中国压根就没有专利,通过专利不可能构成竞争壁垒。” “还有一点是,他们认为我的知识结构就是技术,没有做市场的经验。”投资商的观点可能稍有偏颇,也可能就是事实,但是这些人搞投资是要花真金白银的,他们的认识至少有一定的事实基础才是符合逻辑的,也就是说目前的现实对发明人或者权利人是很残酷的。如果中国的专利保护是有力且有效的,故事的结局完全应该是另一个样子。


赵先生的故事之所以是这样,肯定和社会环境尤其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环境有关,也与他自身是个人发明人有关。环境的改变肯定是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不会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一味的苛责或者抱怨于事无补,对于个人发明人,重要的是考虑一下我们能够做什么或者怎么做或许更有现实意义。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环境还不理想,对于个人发明人更不利,无论是在政策层面还是在操作层面。一方面个人发明人势单力薄,无论是研发条件还是资金实力都远远不够,研发深度受限,技术构思或者创意再好也没有用;另一个方面,个人发明人在目前的社会条件下进行诉讼也会处于劣势,这并不是说法院一定歧视个人发明人,只要对方打个持久战,个人发明人就吃不消,其他的就甭提了(这里也不讨论司法公正和法院的风气问题);再者,即使认定侵权,也许是孤陋寡闻,从没有听说过哪个法院给个人发明人判决很高的赔偿额,国内有数的几个高额赔偿都是公司之间的。正是因为个人发明人的局限,很多公司有底气“不害怕动用法律程序”。


个人发明人就无路可走了吗?倒也不一定。


首先,尽量避免单打独斗。一个好汉三个帮,所以尽量还是找个组织。无论是找投资人、合伙人、孵化器、专利运营公司、专利蟑螂、或者投亲靠友,总之要寻求资金、技术、智力等各方面的帮助,实在找不到,自己注册一个公司也远比个人单打独斗要好。赵先生不是无知的文盲,没读MBA是时的受教育程度也是很高的,而且是有一定知识产权的意识的,另一方面,从申请文件的质量来看在申请中国专利的时候无论是发明人还是代理人都是下了功夫的,尽管如此,由于缺少有力的支持,这件事的结果只能这样了(好在他还年轻,不会一蹶不振)。现实中,一个技术人员个体负担不起大规模的到国外申请专利,甚至许多件国内申请的费用也负担不起,进一步研发就甭提了。专利不是独行侠的游戏。


第二,在技术的深度和广度上要不断拓展。微信、WhatsApp、Line、KIK、或者米聊都各自有各自的特点,他们在技术或者运营、推广等方面都有自己独特之处,都有自己的深度和广度,那是大量投入的结果。再好的技术,如果仅停留在初级阶段或者基础创意阶段,其价值会大打折扣。


第三,在专利申请的策略上也要仔细斟酌。在谈到侵权诉讼的问题上,很多公司“并不害怕动用法律程序”的底气来源可能有很多,除了一个毛头小伙的个人发明人没什么好怕的因素外,恐怕与这个技术只提交了一件专利申请有关。真正面临诉讼的选择时,害怕的不是可能侵权的人,反而是发明人害怕专利被无效。如果2006年申请时,提交的不是一件而是十件或者数十件申请(就这个技术而言十几件或几十件不算多),一谈对方可能就虚了。如果那样,所谈的就不是转让而是许可或者侵权赔偿的问题了。考虑到技术的深度和广度问题,如果赵先生的专利是一个专利包或者一个专利族,估计没人敢小看。


第四,专利申请也要有国际视角。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还不够,即使判定侵权对侵权人而言也不是特别可怕,但国外就可能有保护充分甚至保护过度的地方,那里的专利侵权可能是件很可怕的事,所以好的技术申请专利不要局限于国内。既没有一个PCT申请的国际阶段,也没有半个美国国家申请,联系美国WhatsApp等相关公司石沉大海,这不足为怪,人家根本就没有什么好担心的。如果有N多国际申请,哪怕是没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当Facebook与WhatsApp洽谈收购时,一封带着美国申请或者PCT申请的清单的律师函发过去,至少会产生一些回音。在什么都没有的情况下,人家没有任何理由怕你或者理你。


很明显,前述的二三四点与第一点是密切相关的,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即使想拓展技术的深度和广度、即使有完美的申请策略、即使有宽广的国际视角,也差不多等于零。到头来,也只能是不断重复个人发明人的悲惨故事。即使将来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跟上了,单打独斗的结果还是差不多。


值得期待的是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肯定会不断加强,这在专利法修改的建议稿中已经充分体现,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也是这个方向。而且,现在的社会环境和2006年相比已经变化很多,各种孵化器、投资公司、基金、专利运营公司等等如雨后春算,对真正的发明人而言机会很多,能找的人很多。可以预见,今后的情况会是缺少真正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其他的都不缺,发明人也不需要都去学习MBA课程,选择好自己的道路,真正富有创造力的发明人一定会迎来发明创造的春天。



来源:IPRdaily

作者:李丙林 超凡知识产权

编辑:周海峰 IPRda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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