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与布局系列文章(二)│ 印度商标维权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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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朱文龙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原标题:印度商标维权路径探析
IPRdaily导读:随着中印双边经贸合作持续稳定发展,印度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那么,我国企业在大力开拓印度市场时若遭遇商标侵权该如何进行维权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印度商标法和相关维权路径为中国企业在印度应对商标侵权提供指引。
一
前言
作为中国“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国家,印度与我国的经贸来往日益密切。2020年,中国再度成为了印度第一大贸易伙伴。同时,印度也是中国在南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根据印度商业和工业部的初步统计数据显示,印度与中国2020年双边贸易总额达到777亿美元,尽管低于2019年的854.7亿美元,但在总额上中国超越了美国,位列印度贸易伙伴的第一位。[1]
随着中印双边经贸合作持续稳定发展,印度巨大的市场潜力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那么,我国企业在大力开拓印度市场时若遭遇商标侵权该如何进行维权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文试图通过介绍印度商标法和相关维权路径为中国企业在印度应对商标侵权提供指引。
二
印度商标基本制度介绍
(一)商标立法情况
在1940年之前,印度并不存在正式的商标法,这就导致了大量商标抄袭模仿等商标侵权问题的发生。为了弥补这一法律空缺,在当时还是英国殖民地的印度,英国统治者完全借鉴《英国商标法》出台了《印度商标法》。
印度于1947年独立后,随着商业贸易的显著增长,对商标的保护需求也日益增长。印度于1958年颁布了第一部本土化的商标法——《贸易和商品标志法》,规定了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以进一步完善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印度现行《商标法》于1999年12月30日通过,2003年9月15日生效,于2010年修订。该法加强了对产品商标及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并对防范欺骗性商标的使用做出了详细规定。除《商标法》外,印度现行的商标法律法规还有《商标实施规则(2002)》(2017年修订),《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与保护)法(1999)》和《地理标志产品(注册与保护)规则(2002)》。
为适应全球发展的需要,印度还于1995年1月1日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于1998年9月7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于2013年7月8日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二)商标事务主管机构及主要职能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典型代表,其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起步较早,目前已形成颇具其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1. 印度工业产权局
印度知识产权审批主管机构是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管理总局(The 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 Designs & Trade Marks,简称 CGPDTM,即印度工业产权局)。该机构隶属于印度商务部工业政策与促进局,总部设在孟买(Mumbai),主要负责相关工业产权的注册与管理,无行政执法职能。印度工业产权局下设专利局(含外观设计局)、专利信息服务中心(PIS)、商标注册局、地理标识注册局和知识产权学院五个机构。
印度工业产权局下设的商标注册局为印度商标的管理部门,总部设在孟买,下设四个分局,分别位于阿哈迈德巴德、加尔各答、钦奈及新德里。商标注册局负责管理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无效宣告和撤销等相关事务。申请商标注册时,首先由商标代理人将申请书递交给所属区域的商标注册局。商标注册局对申请书审查无误后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并将申请书转交位于孟买的商标注册局总部。商标注册局通过《商标期刊》将申请书公布于众。如果自申请书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未收到异议,则获得注册。
2. 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
印度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IPAB,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Appellate Board)于2003年9月15日成立,负责受理专利、外观设计及商标等案件的申诉。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除由商标注册局负责审查外,也可由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审查。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副主席及中央政府指定的其他成员。委员会成员任期为5年。知识产权申诉委员会在钦奈、阿哈迈德巴德、新德里、孟买和加尔各答等五地设有申诉庭,每个申诉庭由1位法官和1位技术官员组成。[2]
3. 知识产权法庭
印度司法体系的一个独特特征是,虽然它的联邦体制是由中央政府联合各个自治州构成,但是印度有一个单一的法院集成系统,具有高度统一的特点。最高法院处于权力的顶端,接下来是每个州的高等法院,再下来是联邦地方法院的各级机构。每级法院都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庭。印度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案件为三审终审,一级法院可审理商标侵权和假冒案件,二级法院审理对一审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最高法院负责对不服判决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3]
三
商标侵权判定
(一)使用注册商标构成侵权的情形
印度《商标法》规定以下情形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1. 既非注册所有人也无许可使用资格之人在贸易过程中将与商标相同或欺骗性近似的标志用于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且其方式使对该标志的使用易被认为是作为商标使用时,为侵犯注册商标。
2. 既非注册所有人也无许可使用资格之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的标志因为下列原因,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可能对注册商标产生联想的,为侵犯注册商标:
a) 该标志与注册商标相同,且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似;或
b) 该标志与注册商标近似,且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或
c) 该标注与注册商标相同,且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相同。
3. 既非注册所有人也无许可使用资格之人在贸易过程中使用下列标志的,为侵犯注册商标:
a) 该标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
b) 该标志用于的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不类似;且
c) 注册商标在印度有声誉,且对该商标无正当理由的使用不当地利用或损害了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
4. 将注册商标用作自己的商业名称或商业名称的一部分,或其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其经营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名称或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为侵犯注册商标。
5. 将注册商标用于商品标签或包装材料,如商业票据,或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且在使用商标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对商标的使用无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的适当授权,为侵犯注册商标。
6. 商标的广告宣传属下列情况的,为侵犯注册商标:
a) 不正当利用且违反了工商业诚实做法的;或
b) 损害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或
c) 有损于注册商标声誉的。
7. 注册商标的显著要素为词语或包括词语的,口头使用这些词语与视觉表现一样构成商标侵权。
(二)注册商标效力的限制
印度《商标法》规定有关注册商标的侵权不应解释为禁止任何人将注册商标用于表示商品或服务为所有人的商品或服务,条件是这种使用:1.符合工商业诚实作法,且2.未不正当利用或损害商标的显著特征或声誉。下列情况不构成注册商标侵权:
1. 用于商品或服务时表示商品或服务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商品日期或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其他特点。
2. 商标注册时附有条件或限制,在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用于待售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商品,或者用于待出口至任何市场的商品,或者用于在印度以外的任何地方或国家使用或可用的服务,而鉴于前述条件和限制,注册不延及这些情况的。
3. 下列情况下对商标的使用:
a) 用于贸易过程中与注册所有人或在册使用者有关的商品,在册所有人或在册使用者将商标合法用于商品或其主要部分,且之后未将其去除或覆盖,或在任何时间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同意使用注册商标的;或
b) 与商标所有人或在册使用者合法使用商标的服务相关,且根据事实,其使用的目的和效力表示,上述服务为商标所有人或在册使用者履行的。
4. 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作为其他商品或服务的组成部分或附件,且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对该标志的使用不构成前述的侵权或在当前可以被如此使用的情况下,若对该标志的使用对于标明商品或服务的改变为合理必须,且没有表示此商品或服务为所有人所认证的目的与效果的。
5. 商标属于按本法注册的一个或多个相同或类似商标,对此商标的使用属于行使本法项下的注册权利。[4]
四
商标侵权救济
印度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立法为保障,司法、行政和民间三方积极互动、紧密配合,构建起了独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更新与完善法律,使之与国际条约接轨,成为印度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特点。在印度,商标注册人如遭遇商标侵权,共有三种救济途径可供选择,即民事救济、刑事救济和行政救济。
(一)民事救济
民事救济是印度打击商标侵权的有效手段。发生商标侵权时,注册商标权人可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胜诉后将依法有权获得限制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和/或混淆注册商标的救济。
1. 救济措施
有关商标侵权的民事案件,被侵权人还可申请下列救济措施以维护自身权利:
a) 申请搜查令
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令,到被告的住所突击搜查其所有的文件和证据以避免对方在得知诉讼后毁掉证据,查看侵权产品的库存并缴获侵权产品。
b) 申请临时性禁令
法院在判决前,原告为了防止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性禁令,临时采取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以保证最终判决之前维持现状,防止被告逃避法律责任和限制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继续侵权。申请禁令的具体程序在《1908 年民事诉讼法典》及《1963 年特别救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c)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决依赖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为了确定赔偿给原告的损害赔偿数额,法庭应当考虑原告方的品牌声誉因受到侵权或者假冒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这些损失不包括投机性的、惩罚性的和/或不能证明的损失。近来,印度法院也已经在一些惩罚性案例中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威慑商标侵权者。
d) 返还利润
在一定情况下,即使侵权人不知道,或无充分理由应知道自己从事的活动构成侵权,被侵权人仍可以向法院申请责令侵权人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
2. 管辖法院
a) 被告的实际和自愿居住地、业务经营地或个人工作地;
b) 案由的完全或部分发生地。在被告为公司/企业的案件中,诉讼地通常为业务经营地;
c) 原告实际和自愿居住地或业务经营地或个人工作地。
3. 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即官方费用,取决于索赔的赔偿金额,视管辖权和所涉及的法院而定,大约为标的额的1%至3%。
4. 诉讼程序及周期
有关商标侵权的案件应当向法院提交起诉状,诉状中可申请禁止令和其他有关救济。中间申请将会被首先提起,如果情况紧急,法庭将立即授予单方面的临时禁止令。相反,如果法庭认为在授予单方面的临时禁止令之前应当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则会通知被告对上述中间申请做出答辩。在此之后,被告方将提交答辩词,双方针对中间申请发表意见。这类案件中,法庭将花费九到十二个月的时间做出是否授予临时性救济的裁决。
同时,在主案中,被告方应当提交书面陈述书反驳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完成答辩后,法庭通过审查原始文件、原被告双方的意见陈述最终归纳总结出争议焦点。通过上述阶段的程序,诉讼进入双方各自出示证人证言的证据审查阶段,庭审中证人将被交叉询问,这需要证人必须到庭。接着,案件审理进入最后辩论阶段,该阶段将做出最终的总结意见陈述。
一般,案件从受理到做出最终裁决需要3-5年的时间。上述审理期限是保守的数据,该数据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和证据情况有所变化。[5]
(二)刑事救济
除民事救济,被侵权人也可以获得刑事诉讼。提起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在印度《刑事诉讼法典》中作了规定。印度法律规定,法庭可以命令侵权人将侵权产品的复制品及用于侵权的工具交给被侵权人。对侵权人的刑事处罚包括没收侵权产品、罚金和监禁三种。刑罚将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1. 对虚假商标、贸易标识等的处罚
以下行为只要不构成诈骗,判处6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5万卢比以上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a) 伪造商标者;
(b) 不当使用了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者;
(c) 以伪造商标为目的或者为了使用而伪造商标的,制作了雕刻、机械、金属板材或者其他器具的人或者以上器具的使用者;
(d) 使用伪造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买卖者;
(e) 商品的制造或者生产的国家或者地区,或者制造者、定制方的名称、地址等需要标明的地方,标识的是虚假信息者;
(f) 伪造、变更、删除商品上必须标明的商品原产地者。
2. 对重犯或再犯的加重处罚
已有侵权记录,再次被宣判侵权时,对于重犯或者再犯者处以1年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判处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三)行政救济
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邦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将具体执法责任落实到官员个人,并定期进行检查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工作。为保证全国各地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执法程序上的一致性,印度制定了《商标工作手册》等具体的执法操作规程,供各地执法官员遵照执行。
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几种行政部门可以提供救济,其中主要的是海关。2007年出台的海关法下的《进口货物知识产权保护执行细则》授权海关官员查扣侵权产品。并且,在每个海关清关处都设有知识产权办公室来处理侵权产品进出口相关的投诉。[6]
总之,印度对商标侵权相关的案件是非常重视的,对侵权行为的制裁也非常严厉。不论是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被判定侵权的案件的比例都非常高。基于查扣禁止、惩罚性赔偿及刑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多数商标侵权人也愿意和解而不愿意受到法院的负面判决。
五
总结
印度巨大的市场潜力、得天独厚的成本优势、不断改善的营商环境,加之中国实施“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重视印度市场。我国企业在大力开拓印度市场的同时首先应做到合法经营,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但当我国企业在印度遭遇商标侵权时,也不能被动消极,而应积极运用印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寻求商标侵权救济途径,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懂得如何在印度通过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我国企业在印度的发展至关重要,也有助于改善我国企业在印度的营商环境,使得中印双边经贸合作得以持续稳定发展。
注释:
[1]《中国成印度最大贸易伙伴,专家:印对华贸易依赖度高》,第一财经周刊APP,2021-02-24。
[2]《印度知识产权环境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2019。
[3]《印度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比较研究报告》,君策智库,2021-04-23。
[4]《1999年印度商标法》(2010年修订)。
[5]《印度知识产权环境研究》,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2019。
[6]《印度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及实践经验分享》,王海风,IPRdaily中文网,20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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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朱文龙 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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