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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专利中技术特征“解释清楚”的思考

知产老刘 IPRdaily
2024-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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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者:知产老刘

原标题:对于专利中技术特征“解释清楚”的思考


IPRdaily导读:专利文件的精简程度直接影响公开充分与否,同时直接关系着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是否“解释清楚”的程度。倘若对这种常规理解的词汇都在说明书中解释说明,势必会造成说明书文字数量庞大,不可避免地认定为存有“重复、啰嗦”的嫌疑。但是,纵观众多专利侵权诉讼,其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上述词汇,以便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本文从相关规定、判例分析与建议的角度,浅谈专利中“解释清楚”。


随着高价值专利与高质量专利(以下简称“双高”)的提出,对专利代理师提出更高要求与标准。在实际撰写过程中,为了实现“双高”,专利人员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需要思考专利文件精简,达到“点到即止”,以争取较大的范围,尽量地削减文字陈述重复、啰嗦,又较为不错地规避“主动”缩限范围。另一方面,专利文件的精简程度直接影响公开充分与否,同时直接关系着对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是否“解释清楚”的程度。

 

为了更好地感受专利代理师撰写时矛盾处地如履薄冰,先列举几个名字以供大众思考,权利要求中出现“可活动地连接”、“铰接”或自创词汇等,专利代理师都会在说明书中进行解释说明,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抓住其含义。

 

然后当权利要求中出现“计算”、“固定”、“焊接”等词汇时,诸多类似词汇为常见词汇(具体为,通过A数据和B数据计算得出C数据),专利代理师会默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上述的“计算”一词,不太可能对其进行解释(例如,具体解释计算为直接计算还是间接计算,利用微积分计算还是利用傅里叶变换计算,直接得出地计算还是多步骤叠加地计算),专利代理师基本对该计算的过程进行举例展示而已,并不会“画蛇添足”般主动缩小范围,以求稳定。

 

换言之,倘若对这种常规理解的词汇都在说明书中解释说明,势必会造成说明书文字数量庞大,不可避免地认定为存有“重复、啰嗦”的嫌疑。

 

但是,纵观众多专利侵权诉讼,其争议的核心在于如何正确理解上述词汇,以便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下从相关规定、判例分析与建议的角度,浅谈专利中“解释清楚”。



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用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用词的定义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后所理解的通常含义,界定权利要求的用语。权利要求的用语在说明书及附图中有明确定义或者说明的,按照其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行提字第17号行政判决中指出:“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在专利权授权确权程序和侵权纠纷诉讼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都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专利撰写人员来说,要想写出高质量的申请文件,除了使申请文件达到“能授权”的要求外,还要向“难无效”和“易维权”两方面的标准靠拢。而要实现后两点,离不开对实务中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的正确理解。至于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下面结合笔者最近看过的案例,简述几个常用的规则。



判例分析



案例1


专利号为CN101265851B,名称为“曲柄信号干扰补偿方法”,案例1驳回后请求复审,复审的争议点在于如何理解权利要求中“实际阶段”和“理想阶段”。


在40682号复审决定中,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说明书第4页第6-7行以及第18-19行明确记载,“实际阶段通过监视曲轴以及因而轮子经过参考角度θ而转动的时间来确定”“理想阶段为曲轴将在其内转动给定角度θ而不会遭受任何干扰的阶段”,可见,说明书中解释限定了“实际阶段”“理想阶段”所具有的含义,因此,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于说明书中对于上述两个用词的说明也被限定地足够清楚,应当按照说明书中给出的上述定义理解这两个用词的含义。

 

也就是说,说明书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基于其在说明书的含义进行考量。

 


案例2


专利号为CN202455747U,名称为“一种农用旋耕机变速箱总成”,在该案中,争议点在于对“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中的“两侧”的理解。

 

一审法院认为,“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是指“两外侧”,因此证据5并未公开“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外侧”。


具体为,“对于所述三轴压盖(6)固定在箱体壳(1)两侧,仅从字面含义看,通常可以理解为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或者包含在箱体壳内的两侧。此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且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


该案中,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目前公知的旋耕机变速箱总成,三级变速机构采用将轴承安装在变速齿轮内部,三轴及三轴压盖安装在变速箱壳体两侧孔内,此结构均存在着成本费用高,性能不稳定,易损坏变速箱壳等缺陷”,说明书记载专利技术效果为“结构合理,性能稳定,大大降低了机具故障率,减少了三包费用,且作业安全可靠”,同时,从说明书附图可以看出,三轴压盖(6)位于箱体壳(1)的外侧,因此,根据专利的发明目的并结合说明书附图可见,权利要求1所述三轴压盖(6)固定在箱体壳(1)两侧,该压盖与箱体壳的位置关系应是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而非包含在箱体壳内的两侧,并由此带来了阻挡杂物、泥土等进入变速箱内部以提高变速箱稳定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效果。

 

然而,证据5中的端盖4位于箱体1的内侧孔内,其与专利背景技术部分描述的现有技术基本一致,虽然端盖4也起到了便于调节轴承间隙的作用,但与专利中位于箱体壳外侧的三轴压盖相比,其不能够阻挡杂物进入变速箱内部,并且证据5中为了解决杂物进入的问题还设置了防尘盖2,由此可知,在证据5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够意识到将端盖设置在箱体外以防止杂物进入,亦即是,证据5并未给出将端盖设置在箱体外以提高密封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启示。”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并非是指“两外侧”。


1、原审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不妥当


“首先,该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用于调节三轴轴承的轴向位置”,其中“箱体壳两侧”文字含义清晰,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说,本身不存在歧义。其次,该专利权利要求1除了“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记载外,还记载,“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同一权利要求中的上述两处“箱体壳两侧”不应当作出不一致的解释。且就本案专利技术方案而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均知晓三轴轴承不会安装在箱体壳两外侧,而根据该专利附图显示,三轴压盖处以压盖代替了箱体壳,此处三轴压盖并不存在安装在箱体壳外侧这一概念,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实施该技术方案时,均能明白该技术方案中“三轴轴承安装在箱体壳两侧”“三轴压盖固定在箱体壳两侧”,只是明确三轴轴承、三轴压盖位于箱体壳两侧的相对安装位置关系,不会模糊不清或者有歧义。原审法院在权利要求用语含义不存在歧义的情形下,将权利要求中的箱体壳两侧解释为两外侧不当,也与说明书及附图记载不符。”


2.原审对技术效果的认定不适当


“说明书背景技术所描述的技术缺陷,是否实际为专利技术方案所解决,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区别技术特征、技术手段作出判断。原审法院根据该专利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记载,将三轴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侧,解释为三轴压盖位于箱体壳的两外侧,并将此认定为带来了阻挡杂物、泥土等进入变速箱内部以提高变速箱稳定性、降低故障率的技术效果。显然,两外侧的解释错误,“阻挡杂物、泥土”在说明书中也无记载,该技术效果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的支持,并非区别技术特征给技术方案带来的技术效果,原审法院对该技术效果认定错误。”

 

换言之,说明书无特别界定的,采用本领域的通常含义进行解释,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

  


案例3


专利号为201310072198.X,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在该案中,争议点在于对“计算”的理解,而争议的结果直接影响该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

 

西门子公司主张,根据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即由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而不应限制其具体中间过程。


对比文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是对采集的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进行计算以得出校正参数,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联影公司主张,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对比文件1是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计算方式,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最高法院认为:“计算”不能进行最广义的解释,应指不损失其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


一审法院用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来解释权利要求1中“计算”系法律适用不当,导致对新颖性的认定错误。“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必须满足“合理”这一条件。“计算”不能进行最广义的解释,权利要求1中“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应指不损失其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方式,而不包括对比文件1中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原审法院对“计算”的解释会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中包含明显不合理的属于本专利排除在外的现有技术方案被诉决定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将“计算”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既符合本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客观记载,亦符合专利权人的主观保护意图,是对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正确认定。

 

在适用所谓的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时,亦应当在权利要求用语最大含义范围内,以“合理”解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本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对“计算”的解释与说明可知,本专利中的“计算”并不包括所有可能的计算方式,而是有其特定含义。

 


建议


本文中仅简单列举了3个典型案例说明权利要求解释是否清楚的规则或原则,但实际上,实务中对于权利要求解释是否清楚的尺度把握仍存在很多争议的地方。在不同法院,和不同的时间段内中,认定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授权确权程序中,应遵循相对较为严格地遵循最大合理解释原则,除说明书中有明确的特别界定以外,避免采用说明书和附图中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其主要目的在于督促申请人完善专利文件、提高专利保护范围确定性来考虑的。


而在侵权诉讼中,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相对较为严格,可以根据需要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等进行解释,以防止过于宽泛的最大合理解释造成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不适当地放大。

 

为了减少后续不必要的麻烦,应当在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保证权利要求中用语含义的明确性。


第一、尽量使用本领域的通用技术术语,提高权利要求用语的规范性,如果需要使用自造词或一些可能存在歧义的用语时,需要至少在说明书中进行明确界定。

 

第二、涉及结构的特征,权利要求书中提及的部件尽量在附图中得到体现并加附图标记,以便于能够正确地确定该部件究竟所指何物。

 

第三、正确概括技术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避免由于堆砌方案实际上无法实现的技术效果而对权利要求的解释范围造成不必要的限缩。

 

第四、对于部件发生运动、安装拆卸时,说明书中除必要的解释说明外,应当对运动过程、安装过程、拆卸过程进行示例性说明,以便更好地凸出专利申请的有益效果。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知产老刘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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