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项实证研究看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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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吕林红 李淑军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新《专利法》中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其中用三个条款规定了开放许可的声明与撤回,专利实施许可的获得、年费减免与许可使用费,以及开放许可纠纷解决的处理。为了促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落地实施,2022年5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
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专利转移转化提供了新途径新模式。对于研发型科研院所和高校来说,长期的科研活动积累了相当数量的专利,但由于转移转化难,大量专利处于沉睡状态,一方面无法实现专利的真正价值,另一方面形成逐年沉重的年费负担,这两个痛点有望通过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实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个关键因素,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如何确定成为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由于长期以来专利价值评估的复杂性,专利许可使用费如何确定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专利权人提供的专利评估值与市场期望价格往往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对此,上述《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提出指导专利权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的“十三五”期间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实现合理、公允、低成本定价。对照这里所说的“十三五”国民经济行业(门类)专利实施许可统计表(以下也称为“十三五许可统计表”),笔者发现,在2021年度完成的一项专利许可使用费实证研究中评估得到的专利使用费金额与该统计表中的统计结果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这表明该项实证研究中的专利评估方法是成功务实的,能够使专利评估价值与市场交易价格趋向一致,也许能够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评估值虚高、导致有价无市的问题。由此,笔者对课题成果进行分享,以期对于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有所参考。
一
实证研究评估结果说明
本实证研究的目的是针对某重大科研项目进行专利许可使用费测算和列支,项目所在领域对应于十三五许可统计表中的“制造业”大类。研究过程为:通过专利分析筛选出8项必须使用的其他单位的专利,对该8项专利的使用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将该8项专利的使用费列支到研究经费中。专利价值评估主要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三种基本方法。按照研究的需要,该8项专利中,4项采用成本法、2项采用市场法、2项采用收益法进行了评估。评估所需的基础数据均由专利权人提供。8项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评估结果如下表所示。
专利编号 | 年许可费评估值 (万元) | 评估方法 | 年均许可费 (万元) | “制造业”的总体平均值 |
1 | 21.06 | 成本法
| 22.33 | 24.09 |
2 | 21.66 | |||
3 | 26.21 | |||
4 | 20.39 | |||
5 | 120 | 市场法 | 120 | |
6 | 120 | |||
7 | 138.24 | 收益法 | 122.54 | |
8 | 106.84 |
上表中的最后一列为十三五许可统计表中“制造业”大类下专利使用费。十三五许可统计表是按照合同金额来统计的,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许可统计表的说明,其中涉及11371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共涉及专利31147件,即,每份合同平均涉及2.74件专利。十三五许可统计表中制造业大类的年均许可合同金额为66万元,则每件专利的年均许可费金额可近似计算为24.09万元。
从上表可以看出,按照成本法评估的年均使用费趋同于许可统计表中“制造业”的总体平均值,而市场法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较大地超过许可统计表的平均金额。究其原因,收益法是以专利权的未来预期收益为基础分析测算使用费的方法,其前提是掌握专利权的历史实施情况并预测未来应用前景。本实证研究中,专利权人提供了相同的未来5年预计产品销售量。实际上,由于经济形势和技术迭代等各方面的因素,该类产品的市场销量会产生较大波动,以目前销量预测未来5年的销量,会使测算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市场法是参照市场上相同或类似专利权的价格,通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测算专利权使用费的方法。本实证研究中,专利权人按照获知的其他研究所的一项专利转让信息作为参考进行测算,由于可参考样本的孤立性和不可比性,可能导致测算值与其市场价值存在较大差异。
与市场法与收益法的评估结果相比,成本法评估结果与市场交易均值极为相近。并且,其较低的评估值符合《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中提出的低成本定价的原则。基于这两点,可以考虑将本实证研究所设计的成本法作为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定价的一种可选方案。以下详细介绍本实证研究的成本法评估方案。
二
成本法评估专利使用费方案
成本法是以专利的研发成本为基础分析测算使用费的方法。本实证研究中,通过以合理的成本和利润补偿估算其重置成本而得到专利许可使用费。
计算公式如下:
专利使用费=专利成本补偿费+利润补偿费
专利成本补偿费=研发成本×成新率
成新率=剩余法定年限/所有法定年限×100%
利润补偿费按照成本补偿费的5%进行测算,因此得到:
专利使用费=研发成本×(剩余法定年限/所有法定年限×100%)×(1+5%)
在该公式中,剩余法定年限与所有法定年限是已知的,需要确定的是研发成本。对此,在成本法评估过程中,4项专利涉及的两个专利权人按照不同的方法提供了专利研发成本,但两种方法的专利研发成本测算得到的使用费相差不大,说明两种方法均是可行的。方法一:将专利研发成本在工资及劳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外协费等成本项目中的分摊金额进行加总来计算;方法二:计算专利权产生工时在研究总工时中所占比重,然后将工资总额与该比重相乘来计算。
要通过上述方法得到研发成本以用于后续的使用费测算或评估,需要专利权人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对专利研发成本形成规范统一的会计登记和财务处理。具体来说,在产生专利权的科研项目的会计账簿中,明确记载该专利权的研发成本,该成本可分摊于工资及劳务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燃料动力费、外协费、差旅费或其它。其中,专利权作为智力活动成果,最主要的成本应当是工资及劳务费。在财务处理上,例如在工资费科目下列明专利权成本分摊金额,从而使专利权研发成本清晰明确地体现在财务会计账簿中,作为后续进行使用费评估的客观依据。
以上对某项专利使用费实证研究情况进行了介绍,如果专利权人希望进行专利开放许可或者其他形式的转移转化,则在专利产生的过程当中,可以有意识地对专利产生的成本进行记录,后续根据需要,通过以成本法评估得到的使用费金额为基础,根据技术需求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得到一个科学合理的使用费金额。例如,如果考虑采用专利开放许可的方式,以相对低的定价吸引更多的潜在被许可人,成本法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保底的使用费金额。而在希望有一定的收益的情况下,可以成本法评估结果倍数的方式得到许可费金额。由此,专利权人在与被许可方谈判使用费时,具有充分的定价依据和底线方案,从而切实实现自己的许可目标。
(原标题:从一项实证研究看专利开放许可使用费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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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林红 李淑军
编辑:IPRdaily王颖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