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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几个颇具热点的案件出发,探讨酒类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周艾琳 王海吉 樊培伟
摘要
曾几何时,茅台集团总工程师入围院士候选人引发热议,网友将白酒上市公司调侃为“浓香型”科技和“酱香型”科技。随之,白酒行业如何提升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能为焦点问题。据统计,除顺鑫农业外的18家白酒上市公司已授权专利共3658件,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为2173件。“专利”似乎成为酒企在科技时代的“乘凉大树”。然而,酒企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常有发生。本文从几个颇具热点的案件出发,探讨酒类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
关键词: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专利侵权,设计空间
网友曾将白酒上市公司调侃为“浓香型”科技和“酱香型”科技。白酒行业如何提升科技含量和创新能力也是焦点问题。据搜狐财经的统计,截止到2021年2月23日,除顺鑫农业外的18家白酒上市公司已授权专利共3658件,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为2173件,占到六成左右[1]。
(图片来源:搜狐财经《酒企科技含量在哪:古井贡申请996件专利,含茶杯架、喷壶;董事长发明扑克牌》[2])
2020年底,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就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山啤酒”)诉被告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啤酒”)、北京燕京仁和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燕京啤酒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生产、销售涉案被诉侵权啤酒商品,赔偿泰山啤酒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支出6万元[3]。
(图片来源:山东泰山啤酒有限公司《“泰山原浆7天”一审胜诉“燕京7日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4])
泰山啤酒于2018年4月27日申请了名称为“啤酒瓶(泰山原浆7天720ml)”的外观设计专利,同年11月16日该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专利权。在上述案件中败诉的燕京啤酒于2020年4月为“燕京啤酒8度鲜小7”的瓶贴和包装箱分别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可以看到其与“泰山原浆7天”设计上的显著区别。
(主视图)
酒企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常有发生。“专利”似乎成为酒企在科技时代的“乘凉大树”。只要申请大量的外观设计专利就可以使同类产品“换装”吗?本文从两个颇具热点的案件出发,探讨酒类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
二
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5]
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荷花酒业”)发现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毫洲好酒酒业”)销售的酒在酒瓶形状、包装等方面与其生产经营的荷花酒近似,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起诉至法院。毫州好酒酒业在应诉的同时针对深圳荷花酒业201530255762.1号名称为“包装盒(国乡荷花)”的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编号为6W110118)。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审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第36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6],宣告201530255762.1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即涉案专利)全部无效。因此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驳回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尽管针对国知局作出的第36209号决定,深圳荷花酒业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了深圳荷花酒业的诉讼请求[7]。
(2)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总结异同点——判断异同点对整体视觉的影响——回归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一审法院首先确认了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与涉案专利均是用于白酒的包装并确定了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与涉案专利的2个相同点和7个不同点[8]。进而一审法院判断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一审法院认为对包装盒的外观设计而言,通常其形状、图案设计、布局等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涉案专利与被诉侵权包装设计的包装正面的图案及设计布局基本相同,且占据了包装主要视觉部分,更容易为消费者所关注,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更为显著的影响。而包装正面的边角图案在整个包装正面所占比例较小,对整体影响不大,一般消费者施以通常的注意力和分辨力,也难以观察到上述细微差别。被诉侵权包装相较涉案专利在左右及后视图上虽增加了文字及图案,但通常产品左右、后视图对相对主视图设计居于次要地位,故两者在左右、后视图的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最后,一审法院回归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得出结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的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外观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
| 1、涉案专利主视图左上角为酒樽型标识,被诉侵权包装为麦穗包裹“QJ”字母及底部有“清绩”加拼音 |
| 2、涉案专利主视图上部分的汉字“荷花”左上角有印章型繁体“国乡”字样,被诉侵权包装是汉字“国礼”,右下角有印章型“酒”字样 |
| 3、被诉侵权包装主视图下部分有“十五年陈酿”圆形标识及浓香型白酒等字样,左下角有荷花图案底纹,涉案专利下方没有图案 |
2、包装主视图图案与设计布局基本相同,均分为三部分中间部分为荷花图案,上部分有竖向排列的汉字“荷花”,左上角均有一个标识 | 4、涉案专利右视图与被诉侵权产品包装右视图相比,被诉侵权包装有竖条型凹槽 |
| 5、涉案专利左视图与被诉侵权包装左视图相比,被诉侵权包装有“风姿飒爽一品青莲”字样及六个圆形小图,涉案专利在右上角有一个钻石型图案 |
| 6、涉案专利后视图与被诉侵权产品后视图相比,被诉侵权包装有“接天莲叶无穷碧今日荷花别样红”及“一品青莲”字样,涉案专利为空白 |
| 7、被诉侵权包装的盒体底纹涉案为波浪形,涉案专利为花形。上述不同点、相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 |
毫州好酒酒业针对深圳荷花酒业201530255762.1号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也颇受关注,相关公众好奇荷花牌香烟能否无效荷花酒外观设计。毫州好酒酒业共提交了10个证据,其中附件2-5用以证明在现有设计中,存在大量烟酒包装盒通用或者转用的启示,附件6-10用以证明酒类包装的长方体形状与长宽高比例,而最主要的证据为附件1。(无效宣告程序中毫州好酒酒业提交的附件1第10页附图)(无效宣告程序中毫州好酒酒业提交的附件1第11页附图)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经比对,涉案专利相对于附件1公开的一种荷花牌香烟包装盒的外观设计的区别特征可以总结为: | | |
涉案专利正面的上中下三部分比例接近2:1:2,而对比设计比例接近1:1:1,且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上、下部分的文字标识不完全一致以及对比设计正面上部还带有烟封。 | | 涉案专利可见盒体左右侧面也分为上中下三部分,且在上部分还有一个小标识,除盒体侧面中间部分外,其余盒体表面规则排列荷花底纹,对比设计仅正面视图,无其他角度视图。 |
合议组认为:“不论是香烟类的包装盒产品还是酒类的包装盒产品,整体形状为长方体均是该领域的惯常设计,而整体形状的长宽高比例亦会根据实际容纳物品的大小做适应性修改,故而一般消费者会重点关注其表面图案和布局的变化,且表面图案和布局具有极大的设计自由度。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正面均采用了上中下三段式设计,中间部分均采用了相同的荷花荷叶图案,这种三段式且中间居中部分均采用荷花荷叶的图案设计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例较大,因此对整体视觉印象的影响力也较大。相对而言,区别①对整体视觉印象的影响力较细微;区别②即盒体长宽高比例属于惯常设计;尽管涉案专利无其他角度视图,但是依据常识可知盒体通常采用对称设计,对视觉占有主要影响力的为产品正面,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上述区别均不能使得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产生明显区别,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三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西凤酒和太白酒均是陕西具有悠久历史的名酒。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申请,2019年4月5日分别获得以下两个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西凤酒公司发现,太白酒业公司生产的太白酒(原藏)包装盒及包装瓶与西凤酒1915的包装盒及包装瓶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向宝鸡知产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0年底宝鸡知产局作出宝市知处[2020]3、4号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认定太白酒业公司构成侵权。太白酒业公司不服,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是否侵权的判断,西安市中院的判断思路可以总结为[9]:(3)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总结异同点——判断异同点对整体视觉的影响——回归整体观察、综合判断案件审理中,西安中院强调在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本原则下,应注重:(1)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应当基于涉案专利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2)判断外观设计是否侵权时应当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授权外观设计所属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设计空间[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因此,正确把握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础。西安市中院首先分别确定了西凤酒公司两个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与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方案。西安中院认为:首先,以白酒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有效区分涉案产品与专利方案之间的设计差异;其次,一般消费者在购买白酒时更多关注的是酒的知名度,通过太白酒业与西凤酒公司的长期生产、经营、宣传、销售,各自已经建立起较高知名度,一般消费者不会对二者品牌产品产生混淆;最后,西凤酒作为设计要素的凤凰造型,与太白酒业作为设计要素的龙造型,在有限设计空间中分别承载着中国传统文化中相对而又不同的美好寓意,加之各自经年不断的品牌推广,业已成为消费者区分两者的判断标准之一,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二者不会构成相似或者相同[11]。西安市中院最终认定宝鸡知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认为文字图案不属于外观设计够成相同或相近考虑的因素,涉案专利西凤酒包装盒、包装瓶与涉案产品太白酒包装盒、包装瓶属于相似外观设计,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宣判后,西凤酒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此案目前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在外观设计专利确权程序或侵权程序中,进行外观设计对比时均应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基本原则。有学者指出“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具体来说,是将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确定二者的异同点,进而站在外观设计专利判断主体的角度对异同点进行分析,基于现有设计状况评价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最终以及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所呈现出的整体视觉效果的差异程度得出判断结论[12]。其中外观设计专利判断主体应为“一般消费者”,“现有设计状况”则是设计空间的限制条件之一。上述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及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在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这一原则时,审理法院均提到了涉案专利的“一般消费者”和“设计空间”这两个概念。尽管不同审理法院对这两个概念的论述、细化程度和着重点不尽相同,但仍具有启示---酒类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的关键点在于对“一般消费者”和“设计空间”的把握。笔者认为,在类似案件中,“设计空间”更难把握也更为重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中对“设计空间”的定义是“设计者在创作特定产品外观设计时的自由度”[13]。换言之,设计空间可以理解为在排除了公知设计、惯常变化、功能性设计和非装饰性设计后的创作空间[14],其受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产品或其中零部件的技术功能、经济效益因素、法律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在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以及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针对深圳荷花酒业201530255762.1号外观设计专利向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中,一审法院和专利复审委对“设计空间”或“设计自由度”的认定如下: | |
矩形包装盒正面具有很大的设计空间,而本专利与对比设计的正面均采用了上中下三段式设计,中间部分均采用了相同的荷花荷叶图案,该设计在整个产品中所占比例较大,对整体视觉印象的影响力也较大。 | 不论是香烟类的包装盒产品还是酒类的包装盒产品,整体形状为长方体均是该领域的惯常设计,而整体形状的长宽高比例亦会根据实际容纳物品的大小做适应性修改,故而一般消费者会重点关注其表面图案和布局的变化,且表面图案和布局具有极大的设计自由度。 |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和专利复审委均认为矩形包装盒正面的设计空间(设计自由度)很大。然而,在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则认为酒酒瓶和包装盒“白酒作为一般消费品,包装外观设计空间受到局限,创作自由度小,设计必然存在较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15],即设计空间小。同样是酒类包装盒,为什么两个案子中,不同法院对该类产品的包装盒设计空间大小的认定不一呢?首先,设计空间是一个相对概念,随着现有设计增多、技术进步、法律变迁以及观念变化等,对于某一产品的设计空间而言,设计空间的大小是可以变化的[16]。笔者认为,对于某一产品的设计空间的认定,在基于客观的基础上,具有较大的主观性。有研究总结了214份决定要点提及了“设计空间”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决定书,在80%的上述无效决定书中,复审委以“合议组认为”的形式直接判定涉案专利产品的设计空间或大或小,偶尔表示是依据基本生活常识判定;在9.8%的无效决定书中,复审委仅仅是认定了涉案专利产品或其某一部位存在一定的设计空间;在1.8%的无效决定书中,复审委明确表示对设计空间的判定结论是依据对现有设计的了解或基于一般消费者对现有设计的了解;在1.4%的无效决定书中,复审委从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中或是从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中判断涉案专利产品的某一设计特征的设计空间;在4.7%的无效决定书中,复审委只是单纯提及了设计空间这一概念[17]。在该研究选取的提及了“设计空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民事判决中,62%的判决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盒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将设计空间作为考量因素之一。在这些民事判决书中,法院对设计空间判定通常依赖于对现有技术的了解,可以依据于当事人的举证,也可以直接来自法官的生活常识,还可以结合惯常设计[18]。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第83条中给出了“设计空间”的比较原则,即“某一设计特征对应的现有设计越多,对该特征设计空间挤占越显著,其设计空间越小,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少,细微差异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反之,现有设计越少,对该特征设计空间挤占越轻微,其设计空间越大,替代性设计方案越多,细微差异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明显的影响”[19]。在确定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的异同点后,针对涉案专利产品相同或近似类别产品的特点确定哪些部位存在较大的设计空间,从而推论一般消费者会更关注具有较大设计空间的部位。如果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相同点位于该部位,而区别属于具备细微差别,则该相同点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不同点位于该部位,则该不同点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20]。也有法院在实践中首先针对涉案专利产品一类的特点确定哪些部位存在较小的设计空间,从而推论一般消费者更容易注意到不同点,而该不同点足以影响一般消费者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判断[21]。笔者将法院在审判外观设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设计空间”的常用逻辑思路总结为下图: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确定设计特征的影响权重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对设计空间的认知,并结合该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中所处的位置、在现有设计中出现的频率及其所受功能、美感等限制,而不能仅依该设计特征在整个外观设计中占比大小、更不能单凭判断者自己直观的视觉感知[22]。在亳州市好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荷花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对包装盒的外观设计而言,通常其形状、图案设计、布局等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而形状、图案设计、布局等设计特征一般具有很大的设计空间。因此在设计空间大的认定下,其相同点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在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太白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考虑到酒类产品运输、储藏等方面的要求,以及酒类产品的受众,审理法院认为白酒酒瓶和包装盒外观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创作自由度小。因此在设计空间相对较小的认定下,其不同点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特别是其不同点均是起到识别作用的设计要素。笔者在此不评价上述两案裁判结论是否妥当,因为其结论是否妥当取决于对于案件具体实施的认定和评价。但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和进一步思考。如上文所论述的,无论是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程序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民事程序中,对于设计空间大小的判定标准不一。其判断可以源于对现有技术的了解,可以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可以结合惯常设计,也可以直接来自复审委或法官的判断。这为同类案件中“设计空间”大小的确定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然而,设计空间大小的确定,是后续判断异同点是否具有显著影响的基础。因此,判断“设计空间”时的不确定性,会导致“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正确性。如何确定“设计空间”的大小值得进一步思考。(2)两设计存在明显差异,法院应否继续判定设计空间
笔者在上文中将法院在审判外观设专利侵权纠纷中涉及“设计空间”的常用逻辑思路进行了总结。如果通过总结异同点,已经可以判定两设计存在明显差异,法院应否继续考虑设计空间?在陈某与中山市古镇维若奇照明电器厂、黄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广州知产法院依然评价了设计空间,进而综合明显差别,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设计与涉案专利外观设计属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被诉侵权产品不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3]。而在北京乐扣乐扣贸易有限公司诉朝阳区啥都有日杂百货店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中,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明确表示鉴于这种外观设计上的区别明显,故不涉及认定一般消费者对外观设计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认定,亦不需要设计空间大小的辨别[24]。上述两判决代表了司法实践中对于同类问题的不同处理思路,值得注意。回归到酒类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综合上面的案例,不难看出法院会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下详尽列举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异同点。侵权判断难点通常不在于异同点的判断,而在于异同点中何者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因此“设计空间”的介入,对帮助判断异同点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极为重要。文首提到,据搜狐财经的统计,截止到2021年2月23日,除顺鑫农业外的18家白酒上市公司已授权专利共3658件,其中外观设计专利为2173件[25]。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这些外观专利是酒企们维权的权利基础,有些酒企甚至提起了一系列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但获得支持的比例很低[26]。这折射出两个问题。其一,酒企们对于外观设计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理解存在较大瑕疵。在低端酒市场,酒企们通常没有额外精力与资金投入到外包装设计中,这就导致同一地区一批制造低端酒的酒企所用的包装大同小异。其中一个酒企申请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后,往往会对其他酒企提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甚至有借此谋利之嫌。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反之,如果其他酒企能证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已有相同或近似设计在市场上得到应用,进而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则可以起到打消某些酒企试图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谋利的想法,反而对于低端酒市场的市场竞争有利。其二,酒企们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稳定性堪忧。我国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因此酒企们拥有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稳定性大小值得关注。诚如西安市中院所指出的,作为大众消费品,考虑到运输与存放,以及最大限度的利用容积,白酒酒瓶和包装盒外观设计空间受到很大限制,创作自由度小,该产品领域内的外观设计必然存在较多的相同或相似之处。在这些相同或相似之处以外,其他区别特征是否足以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产生明显区别,以及审理中对设计空间等的把握往往决定了相似外观设计专利的不同命运。例如,在毫州好酒酒业针对深圳荷花酒业201530255762.1号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合议组认定深圳荷花酒业的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均不能使得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产生明显区别,因此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而在张某某针对201630549669.6号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请求程序中,合议组认定“通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整体对比可以看出,二者正面具体设计不同,盒体开合方式不同,左右两侧面设计也不同,上述差别对产品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影响显著,因此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具有明显区别,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27]。其中对比设计1就是专利号为201530255762.1的外观设专利。而在(2017)粤73 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设计(毫州好酒酒业使用的201630549669.6号外观设计专利)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深圳荷花酒业201530255762.1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科技时代,酒企们试图通过大量的专利申请,特别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增加自己的科技含量,巩固自己的权利基础,在专利布局构建的大树下享受其成果。然而,通过本文中提到的案例不难发现,大量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不一定能有效的滋养相关企业的专利大树。酒企们如能更加准确的把握同类或类似产品的设计空间,则可从以量取胜的观念转变成以稳定性高取胜。同时,本文也通过案例分析了司法实践中酒类包装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思路并突出了“设计空间”在其中的重要性,意在抛砖引玉,为酒企应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提供一些启发。
[1]搜狐财经:《酒企科技含量在哪:古井贡申请996件专利,含茶杯架、喷壶;董事长发明扑克牌》,https://mp.weixin.qq.com/s/jyj304PXA23WRk3foeWM0g,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3]参见《“泰山原浆7天”一审胜诉“燕京7日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https://www.tsbeer.com/index.php?c=show&id=76,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5]参见(2018)粤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cd3e6130f864d7eb0cda9880125c459,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6]参见第362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2020New/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36209&lx=wx,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7]参见(2018)京73行初10423号行政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d3b0260944a4835accaaca1000beeaf,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8]参见(2018)粤民终343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7cd3e6130f864d7eb0cda9880125c459,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9]《重磅!西安中院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发布》,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2-04/27/content_881322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8日。[10]《“太白酒”“西凤酒”外观设计专利“纠葛”一审宣判》,https://view.inews.qq.com/k/20210406A09GPH00?web_channel=wap&openApp=false,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8日。[11]参见《西凤酒起诉太白酒外包装侵权一审宣判 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http://k.sina.com.cn/article_2202896360_834d87e804000yirq.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12]许媛媛:《案说“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作用》,载《电子知识产权》2018年第4期,第28页。[13]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04/id/282073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14]袁博:《“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判定中的作用》,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2月3日第007版。[15]《重磅!西安中院2021年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件发布》,https://www.cqn.com.cn/ms/content/2022-04/27/content_881322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0月18日。[16]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理解与适用》,第384-397页。[17]楼英:《外观设计设计空间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19]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17/04/id/282073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20]楼英:《外观设计设计空间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年。[22]管荣齐、李爱霞:《外观设计创造性的判断——“陆风越野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载《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年第12期,第124页。[23]参见(2016)粤73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269bc6b5180b46f6b9bfa71d00babf68,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24]参见(2016)吉民终576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9ee4fdc6a292498e8912a7430105771b,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25]搜狐财经:《酒企科技含量在哪:古井贡申请996件专利,含茶杯架、喷壶;董事长发明扑克牌》,https://mp.weixin.qq.com/s/jyj304PXA23WRk3foeWM0g,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26]参见(2018)晋民终639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54810455d3a4517ba79ab2f00d4141d,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参见(2018)晋民终663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adaba9513ba74582a0d6a9a8018a7557,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参见(2018)晋民终704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64824e3372b447d8b99ab2b0189ad55,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参见(2018)晋民终615号民事判决书,载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1041e2363fae4db6b84fa9730187f63b,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27]参见第419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http://reexam-app.cnipa.gov.cn/reexam_out2020New/searchdoc/decidedetail.jsp?jdh=41992&lx=wx,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1月21日。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周艾琳 王海吉 樊培伟
编辑:IPRdaily赵甄 校对:IPRdaily纵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