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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男子堵河非法捕鱼被抓后做了一件事,法院改判了!

十堰检察 2018-11-06

来源:十堰晚报微信



俗话说

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

劝君莫食三月鲫,万千鱼仔在腹中


3月1日—6月30日

是十堰的禁渔期

禁渔期内严禁捕鱼

法律中早有明文规定

但总有些人自作聪明

私自非法电鱼

那么等待他们的一定是法律的严惩!

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

一起在禁渔期内非法电鱼的案子

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

不仅将面临1个月拘役

还要....

禁渔期非法捕鱼

十堰两男子被提起公诉

2017年5月7日16时许,十堰男子孔某甲(化名)邀约孔某乙(化名)至十堰市张湾区堵河东湾村段,使用电捕鱼方式进行非法捕捞。


网络配图


据了解,孔某甲等人捕鱼时正值禁渔期,且其捕捞地点属禁渔区域。两人在非法捕捞后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102条(只)重2.37千克及电捕鱼工具一套。


网络配图


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两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两人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孔某甲拘役一个月;孔某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


拘役一个月

放流鱼苗1万尾“补过”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孔某甲表示不服,并依法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其真诚悔罪,愿意个人购买青鱼苗投放到堵河,以“将功补过”,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现场对孔某甲宣读法院判决


2018年3月23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员出庭依法履行职务。


孔某甲等人向堵河投放鱼苗“补过”


二审法院认为,鉴于孔某甲认罪认罚,且取得当地基层组织谅解,并已采取投放鱼苗等补救措施履行生态补偿义务,具有悔罪表现,积极消除了不良社会影响,不具有人身危害性,遂依法改判孔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


戳视频,看放流鱼苗↓↓↓


“打击只是手段,保护才是目的。”十堰市司法机关在助推打赢“三大攻坚战”中,秉承预防为主、打击为辅、重在修复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注重人与自然、社会的双重和谐,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增殖放流、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补偿行为,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情节予以考量。


这样做不仅彰显了司法在保护生态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践行了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积极探索,实现司法办案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


相关法律链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号)(节录),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战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只是手段

保护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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