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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自动驾驶指导意见

2018-03-21 光电与显示

3月20日,市交委就《深圳市关于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的有关工作发布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相关工作。

智能驾驶车辆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的机动车上装配智能驾驶系统的车辆,具备一定的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智能驾驶功能,由机器辅助人驾驶最终可由机器替代人来操作。

《意见》中对智能驾驶车辆的测试申请和审核、测试管理以及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这三方面做出指导意见。

智能驾驶车辆测试申请和审核

智能驾驶车辆在进行上路测试之前,需要向由市交通运输委、市经信委、市公安交警局共同成立深圳市智能驾驶车辆道路测试联席工作小组(简称“联席工作小组”)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联席工作小组才会开放道路范围给予测试车辆。在《意见》中,这部分主要说明哪些车、哪些主体可以申请,以及如何申请。

在《意见》中,对智能驾驶车辆的测试申请和审核做出了5点要求,内容如下:

1.测试主体是指需在本市开放测试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辆智能驾驶相关科研、定型试验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

2.测试主体为具有机动车辆智能驾驶技术及产品研发或生产能力的整车企业、改装车生产企业、零部件企业、电子信息企业、科研院所/高校、交通运输企业、科技类企业。

3.测试主体应取得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要求的评审意见。

4.测试主体应具备赔偿能力,应购买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5.测试主体应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详情可登录深圳市交委官网 查询http://www.sztb.gov.cn/xxgk/jtzx/tzgg/201803/t20180316_11346991.htm ),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相应测试车辆、测试驾驶人应达到测试基本要求。

办理流程图

同时,《意见》中也对办理流程进行了说明,首先需要测试主体向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联席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出具测试主体是否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要求的评审意见;对于符合要求的测试主体,明确其测试车辆、测试驾驶员、测试区域、测试时间等。市公安交警局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的相应要求,结合评审意见,向符合智能驾驶道路测试主体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每辆测试车辆对应固定的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互换;测试周期一次不超过3个月;每测试主体一次性申请不超过5辆车。

智能驾驶车辆的测试管理

《意见》中此部分主要告诉市民在测试过程中必须满足的要求。比如:必须在指定时间、路段测试等。相关要求如下:

1.测试主体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市交通运输委和市公安交警局联合评估认可的路段范围和时段内进行道路测试。

2.测试主体必须按照规定,在测试车辆指定位置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并张贴“智能驾驶测试车辆”标识。

3.当测试车辆在“智能驾驶”模式运行时,测试驾驶人应当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并做好随时接管的准备;

4.测试车辆在测试期间,不得搭载与测试无关的人员或者货物。

智能驾驶车辆的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

在联席工作小组划定道路测试范围后,测试车辆即可别驾驶到开放道路上进行测试。但是开放道路上难免会有其他车辆经过,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呢?《意见》对此也做出了说明。

在测试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或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测试驾驶人或者测试主体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测试车辆全部或部分责任引起人员伤亡、车辆损毁等重大事故的,由市公安交警局暂停测试主体测试资格,测试主体应向市公安交警局交回所有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认真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评估。

《意见》暂为征求意见稿,若市民有其他更好的想法和意见,可以在3月27日之前提出。

联系电话:0755-83168202

邮箱:yangdl@sztb.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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