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来了!山西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切实改善民生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了
《山西省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条例》
11月27日
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
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我省明确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由
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
政府补贴
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
构成
个人按年缴费
缴费标准分五个档次
分别为
200元 |
500元 |
1000元 |
2000元 |
5000元 |
政府对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
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
给予资金补贴
缴费补贴(入口补)
标准为
缴费金额 | 补贴金额 |
200元 | 70元 |
500元 | 120元 |
1000元 | 200元 |
2000元 | 360元 |
5000元 | 600元 |
☞ 当年不缴费的,政府不予补贴。之后再进行补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年满65周岁
累计缴费满15年
且已享受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由
个人账户养老金
政府补贴(出口补)
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
支付终身
需要注意的是,2021年1月1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20。
政府补贴(出口补)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提高10元。无子女或子女无赡养能力、经有关部门认定年收入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每人每月再提高200元(与低保、特困群体待遇不同时享受)。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进行补助。
省人社厅要求,各部门要
☛积极协调保证各项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并做好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的政府出口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群众做好参保登记;
☛各市要做好对县(区)、乡、镇、村、社区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制度顺利实施;
☛同时,要精准发力,持续推进城乡居保参保扩面。
来源:山西日报、晋城在线
编辑:申彤 | 责编:常宁宁
关注太行日报微信平台
重磅权威信息
您才不会错过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证号:1412019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