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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评资质管理办法十大热点问题解读

2015-10-02 eiafans 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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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环境保护部发布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环保部要求,新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公众号:eiafansbbs)现就网友所关心的新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下同)十个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1、事业法人还能申请环评资质吗?


除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特殊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其他均不能。


新办法要求,环评机构应为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办法还明确提出,负责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受审批或核准环评文件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以及上述各类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均不得申请环评资质。也就是说,办法实施后,环保系统所属机构“红顶中介”以及一般事业单位法人将不可能再取得环评资质。


按新办法的规定,一些交通、水利、海洋等有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等一般事业单位,也将限制资质申请。这意味着,这些其他非环保系统的科研院所或高校将只能按照事业单位环评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形成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的环评机构申请或延续资质。


2、上岗证还有没有用?


基本没用。


对于评价机构的资质条件,老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下同)中明确了除环评工程师外,其他人员还应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的要求。而新办法删除了申请机构环评岗位证书人员的要求。


另外,新办法还提高了报告编制人员的资质要求,明确报告所有章节均需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新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此举意味着,不论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均需由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的主持编制,并且报告书的各章节和报告表的主要内容也得由环评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而在老办法中,报告书的各章节和报告表的各专题,没有要求一定是环评工程师主持编制。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项目报告表是没有专业类别区分的,各类环评工程师均可主持编制。


新办法还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当附编制人员名单表,列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姓名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类别和登记编号以及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和注册证编号。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名单表中签字。”


而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均要求是环评工程师,也就意味着持环评上岗证人员已经无法在名单表中签字了。


3、新办法对环评工程师数量和业绩都有哪些新的要求?


新办法提高了申请机构环评工程师数量和业绩要求。


甲级资质的最低环评工程师数量由10名增至15名,每个甲级报告书类别的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3名增至6名,每个类别有相应类别业绩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2名增至3名(4年内,3人各2项报告书,共6项)。还要求该申请机构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且主持编制过至少8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意味着甲级只能从乙级往上升,不能直接申请甲级。


乙级资质的最低环评工程师数量由6名增至9名,每个报告书类别的相应专业类别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2名增至4名,每个报告书类别有业绩的环评工程师数量由1名增至2名(4年内,2人各4项,共8项,报告书、表不限)。需要注意的是,乙级报告书每个类别的环评工程师业绩不再要求一定是报告书,并且也不再要求是相应类别的报告书,其他类别的,甚至是报告表都可以。另外,同样也要求乙级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应当主持编制至少8项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乙级仅报告表资质的最低环评工程师数量也由2名增至9名,对环评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和工程不限业绩无要求,但同样要求该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至少8项报告表。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甲级和乙级资质的环评工程师的个人业绩没有要求一定是在该申请机构的业绩。


4、“乙级报告表资质”还会存在吗?


可能还会存在,但应该不多。


新办法没有实施前,有2名环评工程师即可申请乙级报告表资质。而新办法实施后,乙级机构不论是报告书还是报告表范围均要求至少需配备9名环评工程师,也就是说“仅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机构的资质条件提高了很多。况且如有9名环评工程师,则已具备可能申请2个乙级报告书类别的条件了,除非该机构只愿意做报告表,不申请报告书范围。


另外,新办法还提到“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说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还存在。


由此可见,虽然新办法没有取消“仅编制报告表”的评价范围,但相信新办法实施后,评价范围为“仅编制报告表”的乙级机构应该不会太多。


5、新办法实施后,申请资质延续,但环评工程师数量、单位或个人业绩不够怎么办?


不论是甲级、乙级还是乙级报告表,申请资质延续同样需满足上述“第3条”提到相应的环评工程师数量、单位和个人业绩要求。环境保护部将依照新办法规定和申请资质的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对延续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资质的决定。


举例来说,甲级机构如果环评工程师数量少于15名,则不能延续甲级。如果其某个甲级报告书类别没有达到办法要求的相应类别环评工程师数量和个人业绩要求,则该类别将不能延续甲级。


乙级机构如果环评工程师数量少于9名,则不能延续乙级。如果其某个乙级报告书类别没有达到办法要求的相应类别环评工程师数量和个人业绩要求,则该类别将不能延续。如果其各类别环评工程师数量和个人业绩均不能满足,则不能延续乙级报告书类别,可能延续为乙级仅报告表类别。


另外,办法提出,甲级机构申请资质延续,但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主持编制的报告书(表)少于8项的,按乙级资质延续,并按该机构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其评价范围,但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近四年连续具备资质。(二) 47 32101 47 15289 0 0 3403 0 0:00:09 0:00:04 0:00:05 3403少配备十五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评价范围中至少一个原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配备六名以上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也就意味着,一但某机构的单位业绩不够8项,就保不住甲级类别了,只能降低成乙级,不管哪个类别都一样,即使某个类别的工程师数量和相应业绩达到甲级的条件也不行。


而乙级机如果单位业绩不够8项,办法没有详细规定其延续规定,但按照资质条件,则可能是保不住乙级证书了。不过,不排除可以重新按资质条件再次申请乙级证书,只不过得重新找环评工程师个人业绩了。


6、甲级和乙级的资质等级有什么区别?


不论是甲级还是乙级,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均通用。区别在于,有些建设项目只能由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


相比老办法,新办法取消不同等级评价机构业务领域与环保部门审批级别相关联的有关规定。办法提出,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环评机构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将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曾提出,这样的调整是为了充分发挥甲级评价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同时确保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限下放后,可能产生较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质量不降低。


7、对于环评工程师挂靠有什么处理措施?


挂靠被发现,个人证书三年内将不能使用。


办法提出,申请资质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环境保护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或者不予批准资质。该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的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其资质。该机构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涉及隐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真实情况的,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意味着,一但环评工程师挂靠被发现,即使没有申请成功,该工程师的证三年内就基本上用不上了。


8、新办法11月1日就实施,还有“1年过渡期措施”吗?


没有过渡期。


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公众号:eiafansbbs)注意到,因新办法的资质条件在环评工程师数量方面较现行规定有较大提高,为避免对现有评价机构和环评市场造成过大冲击,之前的新办法“征求意见稿”当中曾提出“ 1年内仍适用原26号令过渡期”。但正式发布的新办法删除了该项措施。


也就意味着,从11月1日新办法实施后,资质证书有效期满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将要按新办法的资质条件去重新核定其评价级别和范围。


而对于现有资质如何过渡问题,新办法没有给出明确规定。11月1日前已取得资质且资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评价机构,尚未达到新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是否可按照原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能需要环保部作出解释。按照过往的管理经验,只要资质尚未到期,则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仍然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评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新办法“第三十八条”提到:“环评机构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环境保护部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或者撤销资质。”该条规定是不是意味着,自11月1日新办法实施起,环保部可能会按新资质条件去重新核定评价机构现有已经取得的资质,不得而知。


9、报告编制还允许有“协作单位”吗?


允许有“协作单位”,但报告书主持编制机构及环评工程师需担责。


办法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而且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主持编制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办法还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应当在编制人员名单表中签字。


新办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也提到,“为提高责任意识和强化责任追究,防范以各类合作名义出租、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修订稿明确规定了评价机构应独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该规定并不是限制评价机构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开展必要的技术咨询。接受技术咨询的其他单位可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机构提供其所需的相关数据和技术报告等技术资料,评价机构应在对合作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分析审核基础上,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


也就意味着,环评报告书编制允许有“协作单位”,但报告书附的是主持编制的环评机构的证书,签字的也是该机构中的环评工程师,并且对报告书担责的也是该主持机构及环评工程师。


10、新办法和老办法还有哪些区别?


新办法删除了申请机构注册资本、固定资产、专业仪器设备、环评岗位证书人员以及各环境要素专业人员配备等要求。


新办法增加了“甲级机构还应当在近四年内至少完成过一项环境保护相关科研课题,或者至少编制过一项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


针对一些地方采用“备案审查”等方式设置准入条件,限制外系统、外地区环评机构在本地区承接环评业务,防止地方保护和垄断经营,新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设置条件限制环评机构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


新办法提出,环评机构应当建立其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编制委托合同、审批或者核准批复文件和相关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原件、公众参与材料等。值得注意的是,档案中的监测报告需要原件,但并不是说所有的档案一定要有监测报告,就像公众参与材料一样,确实涉及到的项目才需要。


对于有些机构挑项目承接的现象,办法要求,环评机构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普遍服务的义务,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公益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办法明确环评机构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由环境保护部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一至三年。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 第26号)第三十六条对于评价机构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则是取消其评价资质。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提出,国家鼓励环评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积极开展环评技术研究,提升技术优势,增强技术实力,形成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技术中心。


(来源:环评爱好者网原创)


(请以环境保护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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