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改由审批部门委托
提示:点击上方↑↑↑环评爱好者网一键关注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履职、为申请人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服务事项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问题,加重了企业和群众负担,甚至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2015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提出了减少环节、破除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实行清单管理、规范收费、加强监管等6个方面的清理规范措施。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务院审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第一批拟清理规范的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清理规范的主要方式有三类:第一类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共37项。第二类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共15项。第三类是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共37项。这些事项集中在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工程许可、企业和个人资质资格认定等领域,涉及发展改革委等25个部门的53项行政审批,直接关系到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改革和企业、群众的切身利益。清理规范后,将对减轻企业负担、便利群众办事产生重要作用。
下一步,国务院审改办将继续推进清理工作,同时对经过清理后确需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编制清单,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也将研究提出有关配套改革措施,做好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附件: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89项)
国务院决定第一批清理规范的
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共计89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 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 中介服务 | 处理决定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 |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 | 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 教育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
3 | 提交农药生产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4 | 提交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所需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5 | 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农药产品质量检测 |
6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 | 新增原药生产装置所需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审批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4年第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 | 公安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 | 公安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安部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验中心等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 |
9 | 矿业权转让鉴证和公示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 | 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和公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
10 | 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土资源部公告2009年第17号) | 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单位出具采矿权申请范围核查意见,改由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核查 |
11 | 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勘查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勘查实施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2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 具有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13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4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5 | 矿山储量年报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1987年发布) | 具有资质的地质测量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储量年报,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储量年报技术评估、评审 |
1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7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 国土资源部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8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环境保护部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19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表审计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
20 |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 | 甲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
21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 地方确定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22 |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 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方式进行,集中面授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公布的培训机构实施,网络教学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会同专业监理协会和地方监理协会共同组织实施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23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 行业牵头部门(如交通、水利部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布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24 |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 申请人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参加特定中介机构组织的培训 |
25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 | 交通运输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中交第一、第二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家咨询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 |
26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 | 交通运输部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 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交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 |
27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水利部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 具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估 |
28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29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30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利部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 | 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1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水利部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32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水利部 |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2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相应能力或环境保护部批准的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3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水利部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 具有编制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5 | 种子生产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36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 |
37 | 种子经营许可申请人固定资产证明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固定资产证明 |
38 | 提供种子经营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 | 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包装设备检定材料,检验、包装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39 | 提供种子生产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材料 | 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 农业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3号) | 具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检验设备检定材料,检验设备的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40 | 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项目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在内的可行性报告编制 | 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审批 | 农业部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5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依法由环保部门开展 |
41 | 远洋渔业项目申请人银行资信证明 | 远洋渔业审批 | 农业部 | 《远洋渔业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03年第27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银行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
42 | 远洋渔船船体结构无损探伤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 具有无损探伤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结构无损探伤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
43 | 远洋渔船船体测厚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 具有测厚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体测厚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
44 | 远洋渔船氮氧化物排放报告编制 |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认可 | 农业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 | 柴油机制造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氮氧化物排放报告;审批部门依照标准进行技术检测,实施现场核查 |
45 | 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省级以上经计量认证的具备肥料承检能力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质量复核性检测;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产品检验技术评估、评审 |
46 | 肥料残留试验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 农业部指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残留试验,肥料残留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
47 | 肥料田间示范试验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 |
48 | 肥料田间试验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0年第32号,2004年7月1日予以修改) | 具有相应条件的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等试验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肥料田间试验技术评估、评审 |
49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肥料产品代办登记 | 肥料登记(农药和肥料登记的子项) | 农业部 |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农业部公告2001年第161号) |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生产者在中国内地设立的办事处或委托的代理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办理,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办理,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50 | 成品油经营资格申请人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 |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审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的子项) | 商务部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 相关法定验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注册资本证明或验资报告 |
51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金证明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
52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信证明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53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资产评估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
54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信证明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信证明 |
55 |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资产评估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文化部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 | 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
56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49号) | 中国公证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57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 中国公证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58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验证试验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试验 |
59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验证试验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25号)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检验 |
60 | 提供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的小型船舶检验材料 |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 海关总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 | 中国船级社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船舶检验材料,船舶检验依法由船舶检验部门开展 |
61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甲类)核发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2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所需的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 《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计量检测中心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3 | 建设项目(煤矿)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国家煤矿安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64 | 建设项目(除煤矿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不含医疗机构)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安全监管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65 |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使用审批 | 国管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北京中冶京诚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国机中元国际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研究院审图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66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中国地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67 | 绘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中国气象局 |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下放后续工作的通知》(气办函〔2014〕344号) | 规划、测绘、设计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筑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布局图;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现场测量或现场核查 |
68 | 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中国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组织开展区域性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
69 | 防雷产品测试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中国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产品测试报告;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防雷产品质量检查 |
70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中国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备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71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经营场所、专业试验室(场、厅)、净资产、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设备及机具审查 | 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 | 国家能源局 | 《关于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材料中有关财务审核事项的通知》(资质办〔2005〕6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承装(修、试)电力设施经营场所、专业试验室(场、厅)、净资产、工程收入以及主要设备及机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查报告 |
72 | 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国家能源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3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技术方案评价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关于信息化建设内容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技术方案评价的通知》(局计〔2012〕81号) | 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技术方案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方案评价 |
74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建议书技术评估、评审 |
75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6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编制 |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初步设计技术评估、评审 |
77 |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国防科技工业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 | 国家国防科工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关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8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与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 国家海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体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79 | 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 |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的审核与使用权登记核准和证书核发 | 国家海洋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0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国家海洋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 | 具有向社会公开出具海洋环境监测数据资质的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1 |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审批 | 国家测绘地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认证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材料;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82 |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审批 | 国家测绘地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工程项目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
83 | 甲级测绘资质申请人使用的测绘计量器具检定 |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甲级测绘资质审批 | 国家测绘地信局 | 《测绘计量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测绘局1996年发布) | 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测绘计量器具检定证书,测绘计量器具检定依法由质监部门开展 |
84 | 民用机场选址电磁环境测试 | 民用机场场址及总体规划审批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 |
85 |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电磁环境测试 |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 中国民航局 | 《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AP-129-CA-02)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电磁环境测试 |
86 |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编制 |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 中国民航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建议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建议书技术评估、评审 |
87 | 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规定权限内对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机场的审批和审核 | 中国民航局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8 | 经营快递业务申请人验资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邮政局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4号) | 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报告 |
89 | 快递业务员职业技能确认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 国家邮政局 |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员工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国家邮政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省级鉴定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员工的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审批部门通过考试或抽测从业人员等方式对企业服务能力进行评价 |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不惧被模仿,从未被超越!
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关注环评行业资讯、政策、标准、技术和考试等最新动态,传播环评业界信息,打造最有影响力的环评行业微信服务平台。投稿请发送至eiafans@163.com或QQ:553978613。
长按二维码识别·即刻关注
微信号:eiafansbb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