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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修改:环评等8项审批拟不再作为前置条件 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不再将水保作为环评的前置

2016-06-27 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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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依法推进行政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流程,环境影响评价法等6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6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根据草案,环评审批等相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拟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而是由“串联”改为“并联”审批。


同时,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同时,为强化规划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增加了应当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


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介绍,此举可有效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节省企业办理审批的时间。



依据现行法律,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水法第十九条,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设定了: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2. 水工程建设流域综合规划审查

  3. 水工程建设防洪规划审查

  4.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5.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6.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8.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等8项行政审批,明确规定这些审批办结后才能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企业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


附: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草案对这6部法律的相关条款做了修改,上述8项行政审批不再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同时强调上述审批仍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负其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加强监管。


据了解,草案还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等事项涉及法律规定的也做出了修改。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8项审批虽不需作为前置条件,但仍须在开工前完成,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各负其责,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加强监管。



此外,草案还取消了职业病防治法此前规定的两项审批和两项中介服务事项。


同时,不再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作为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条件,取消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预审,将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改为备案。


同时,为强化规划环评的源头预防作用,增加了应当根据环评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等规定。


(来源:中国经济网 新华社 环评爱好者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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