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已实施5年以上的规划环评应组织开展跟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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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2、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在范围、适用期限、用地规模、发展布局、产业定位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未完成规划环评或补充规划环评的,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审批与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3、对于规划环评已实施5年以上的各类产业园区,园区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
4、2017年6月前仍未开展或未完成跟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园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正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环办函〔2016〕147号
各市环保局:
为改善环境质量,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进一步加强各类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管理,推动园区环保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强化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的联动,根据国家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规划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机制
规划环评应结合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优化行业结构、规模和布局,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对照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的要求,提出有关对策措施;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作用。
凡未开展或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园区在范围、适用期限、用地规模、发展布局、产业定位和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应当重新开展规划环评或者进行补充规划环评,未完成规划环评或补充规划环评的,各级环保部门暂停审批与原批准规划范围外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在结论和审查意见中明确“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据。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可以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适当简化,具体简化的内容应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中予以明确。
二、加快推进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
各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快完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包括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集中供气和风险应急设施等,其中各类化工园区应首先立足本园区集中处理危险废物,统一规划建设园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针对入园化工企业原材物料中涉及的风险物质,配套建设园区环境安全监控平台。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满足相关环保标准要求以及区域内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市级行政区的,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督促园区管理部门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对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配套齐全的园区,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与基础设施关联强的评价专题可以适当简化,对于相关评价专题应简化的内容,可采用在项目环评文件中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减少环评文件内容或章节等方式实现。
三、抓紧组织开展园区跟踪环境影响评价
对于规划环评已实施5年以上的各类产业园区,园区规划编制部门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编制规划的跟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核。2017年6月前仍未开展或未完成跟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园区,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入园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四、规范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档案管理
为加强各类园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各级环保部门应为辖区内每一个园区建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批复的规划文本,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相关资料、图表,入园企业项目清单及项目环评批复、验收情况汇总表格等。请市、县(市、区)环保局抓紧组织整理,于10月底前完成建档工作。其中,各市环保局要于10月24日前将省级及以上各类园区档案报送省环保厅环评处。
各园区管委会应为入园的每一个工业企业的项目建立档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环评及“三同时”资料、日常监管资料等,并定期进行补充更新。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0月14日
(来源:山东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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