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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抚新区实行“零收费” 环评费用由政府支付

2016-12-03 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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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沈抚新区内的“能评”、“安评”等同类事项开展“区域集中评估”,最大限度为入区企业提供无偿使用评估结果,降低企业负担,提高实施效率。


沈抚新区实行“零收费”。免除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审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与职业卫生等评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由沈抚新区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减免新区内工业项目、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正文: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委办发〔2016〕53号



关于支持沈抚新区加快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沈抚新区产业发展,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沈抚新区加快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辽委发〔2016〕36号)精神,参考其他省(区、市)先进经验,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省委、省政府给予沈抚新区的相关政策


1.赋予沈抚新区管委会省级经济管理权限。在项目投资建设、土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主体培育、城市建设、对外开放、生态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使沈抚新区具有省级规划(不含“总体规划”审批)、审批、核准、备案和管理等权限。


2.沈抚新区财政预算单列,省财政安排年度经费和项目预算可直接拨付给沈抚新区财政,监督和指导预算执行和年度决算。沈抚新区单独设立税务征管机构。


3.争取沈抚新区成为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重要组成部分。省出口退税计划指标优先满足沈抚新区出口企业退税需求。


4.沈抚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五险一金”比例。


5.以2016年为基期年连续5年,除中央分享税收外,沈抚新区新增的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全额留存,土地出让收益全额返还。


6.省财力在统筹全省支出基础上,连续三年安排一定资金重点支持沈抚新区建设。


7.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沈抚新区建立各类产业基金。


8.对于沈抚新区“存量”债务,由沈阳市、抚顺市协助化解;对于沈抚新区“增量”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予以偿还。


9.实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单列下达。沈抚新区土地“占补平衡”指标由省统筹解决。


10.赋予沈抚新区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同级的用地预审权限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修改审批权限。


11.赋予沈抚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审查、转让核准和标准农田补充划入方案审核管理等权限。


12.对沈抚新区新上重大项目所需建设用地,可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供地手续。对如期完成年度规划目标任务的,可按实际使用指标的50%给予配套奖励。


13.积极争取国家对沈抚新区的支持力度,使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和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政策扩展至沈抚新区,在省级行政职权内,按照有利于工作的原则可自主创新、大胆突破,不断探索和实践可推广、可复制的做法和经验。


二、沈抚新区管委会给予入区企业的相关政策


14.除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实施的行政许可外,对入区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承诺制”,先建后验。企业获得土地后,按照既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报相关部门备案和公示。竣工后,沈抚新区相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


15.对沈抚新区内的“能评”、“安评”等同类事项开展“区域集中评估”,最大限度为入区企业提供无偿使用评估结果,降低企业负担,提高实施效率。


16.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在3000万元以上从事高端装备、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非上市的入区企业,沈抚新区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17.沈抚新区对入区企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完成公司债券融资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于完成资产证券化融资2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50万元,2亿元(含)以下的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入区企业A股上市给予补助;企业完成在辽宁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上报IPO申请材料,给予50万元补助。


18.沈抚新区支持民营企业采用知识产权、仓单、商铺经营权、商业信用保险单等质押融资。


19.沈抚新区实行“零收费”。免除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与审批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安全与职业卫生等评价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由沈抚新区管委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减免新区内工业项目、生产性服务业投资项目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20. 沈抚新区对智能制造、军民融合和央地产业合作、高新技术、产业配套、国际产业合作、加工贸易等落户的引领性、支撑性重大产业项目,或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特别大以及高税收回报的项目,给予一定基础设施资金补助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殊支持。


21. 沈抚新区对投产一年内的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并采取“特事特办”方式,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复审,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


22. 沈抚新区对重点产业项目,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前两年给予补贴,后三年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23. 沈抚新区对于入区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于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4. 沈抚新区对于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并进区的企业,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5. 沈抚新区对入区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符合国家税法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6. 沈抚新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者获奖人员,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7. 沈抚新区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8. 沈抚新区对入区企业2017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实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税法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29. 沈抚新区对现代物流、企业总部、金融、研发设计等高端服务业,用水、用气、用电等要素的价格按工业标准执行。


30. 取消入区企业河道维护费、水电气接网费。


31.沈抚新区设立10亿元的担保或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用于与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产品,总额放大5倍以上,为企业提供无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质押贷款等,每户企业最高可获3000万元贷款。


32.沈抚新区设立10亿元的引导基金,与社会基金公司合作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对高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每户企业不超过2000万元。引导基金退出时,其收益的50%用于奖励基金扩大再投资;或者其收益的20%用于奖励基金公司。


33.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沈抚新区贷款或投资,沈抚新区按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实现同比多增部分的0.5%给予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34.支持引进和设立各类金融机构,对于引进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沈抚新区按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和设立其它金融机构区域性管理总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对于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分行、分公司给予最高100万元开办费补贴。


35.对高层次和紧缺人才提供购房补贴、优惠租房、薪酬补贴、培训补贴、博士后补贴等。对企业高管、特色人才,按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政策奖励,在办理落户、居住证等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其家属及子女的就业、入学、入托等优先考虑。入区企业员工工会会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6.沈抚新区对入区企业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年薪20万元以上的,按照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高端科技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在沈抚新区购买住房的,每月补贴1500元,补贴2年;选择租住沈抚新区人才公寓的,2年内免租金。


37.沈抚新区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研发、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或在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8.沈抚新区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新区建立“产业技术研究院”,每年支持不低于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39.沈抚新区对区内为重点产业而新设立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按平台建设投入的20%至30%给予资助,单个平台资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特别重大的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重点支持。


40.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沈抚新区按照实际完成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


41.沈抚新区对将生产基地和企业总部整体搬迁到新区的省外企业或在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为新区配套的企业,搬迁支出与搬迁收入的差额部分及上年同期利润下降部分、企业为新区配套生产成本高于原地差额部分,给予100%补贴。支持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在沈抚新区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并在沈抚新区纳税,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五年。


42.沈抚新区按照资源交易、利益共享的原则,实施“直供电”、“直供气”。


(来源:辽宁省委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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