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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验收企业该如何开展自主验收工作?

2017-11-06 环评爱好者网

Q1:验收程序

答: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启动、自查、编制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和核查、编制监测报告五个阶段,具体工作程序见下图:

来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

企业如何开展验收工作?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环境保护局发布《重庆市潼南区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入园项目自行开展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通知》详细说明企业自主环保验收流程及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一)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编制单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技术机构。

2.工作内容: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同时还应如实记载其他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二)成立验收工作小组,形成验收意见

1.组成成员: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和专业技术专家。

2.工作过程: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参照《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执行。

3.意见内容:

①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②工程变更情况;

③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④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⑤验收存在的主要问题;

⑥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4.合格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

(三)信息公开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具验收合格的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和验收意见,公开的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



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不再是行政许可事项,竣工验收主体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整为“建设单位”,我局即日起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10月1日前已在中国昆山官网“网上政务大厅”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项目,若我局已受理,则按照原流程履行完毕,受理信息可在中国昆山官网“专题服务”版块查询;若我局尚未受理,则会在近日退回,请相关建设单位按照环保部规定的标准(规范)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征求意见稿)》已在环保部官网上公示,近期将会出台正式文件,请留意环保部官网(http://www.mep.gov.cn/)。


特此公告!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9日


Q2:以前的企业没有办理完环评验收的,是需要补办环评还是直接按新环保法?


答:根据南都报:环保部环评司司长崔书红介绍,目前倾向于区分两类情况处理。

一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前,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依照原环境保护法和原环境影响评价法执行,应当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二是对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包括2016年9月1日新《环评法》生效后的“未批先建”项目,不再适用“限期补办手续”。但是,建设单位在接受环保部门处罚后,主动补办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请环保部门审批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对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依法责令恢复原状。

崔书红还表示,环保部将在与相关方面沟通后印发文件予以规范。相关要求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

除了行业性的验收规范外,十一后环保自主验收主要参考的文件如下(明确了多种情况环保验收通不过):

1、两高司法解释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水电等9个行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及审查要点

4、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征求意见稿)》

Q3:新《条例》实施后,以后是否不用验收了?

答:修改后的《条例》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由环保部门验收改为建设单位自主验收,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由此可见,仍有验收环节,而且自主验收不是随意验收。

Q4:环评是否不需要资质了?

答:新《条例》删除有关环评单位资质的条款,并不意味着现在就取消对环评单位的资质管理要求,因为环评法第十九条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因此,在环评法相关条款修改前,不会取消环评单位资质要求。

以后环评是否收费,也是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

新《条例》提到: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但企业委托第三方做环评是市场行为。简而言之,环评审核、审批、备案不收费,不代表企业开展环评不收费!

十一后:项目未批先建罚款为总投资额的1%~5%

而2016年9月1日实施:新修改的《环评法》提高了“未批先建”的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了惩罚的限额。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可对建设项目处以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项目如果是上亿元的话,罚款可以超过百万元。

十一后:环保竣工验收,要求更严格。

环境保护部门提醒:虽然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受理验收,但是并不意味着不需要验收。条例明确:治理设施未建成、未验收、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罚20-100万;拒不改正的,重罚100-200万。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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