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撤销对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
烟环函〔2017〕105号
关于撤销对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调查认为,《塔山南路东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系他人伪造你公司环评资质编制,环评文件使用的环评机构资质证书、公章和编制人员签字应属伪造。
因此,我局决定撤销《关于对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烟环函〔2017〕79号)及对公司和相关人员的限期整改要求。
建议你公司就他人伪造你公司环评资质的违法行为向有关机关报案。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7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报:环境保护部,山东省环保厅,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
附:原处理意见
烟环函〔2017〕79号
关于对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的通报
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你单位编制的《塔山南路东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9月11日经我局受理。经我局审查认为,该环评文件存在重大原则性问题,编制质量较差。现就相关情况及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环评文件存在的质量问题及质量考核结果
报告表存在规划符合性分析不足,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符合性分析无支撑文件,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描述不完整,环境标准适用错误,声环境影响预测不全面等问题。
经我局研究认为,该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山东省环保厅印发的《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中,第六条第(一)项及第七条第(四)项中所列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情形。按照《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该环评文件实行一票否决,你单位环评文件年度质量考核判定为不合格,评分为零分。我局已将该环评文件退回。
二、处理意见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6号)和《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我局对河北师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我局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整改前审批部门已受理的可继续完成审批。整改期满后,你单位应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二)对环评文件编制主持人张秀芹、主要编制人员陈宗晋予以限期整改6个月。整改期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我局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受理上述环评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申请。
上述机构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报之日起6个月内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烟台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0月16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报:环境保护部,山东省环保厅,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建设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