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没有环评到底怎么处罚?南京这份文件说得很明白了

2018-02-03 环评爱好者网

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等环境执法工作的通知


宁环规〔2018〕2 号

发布日期:2018-01-30


各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以来,国家新近修订、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切实加强管理,规范全市环境执法工作,现对新旧法律、法规衔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并对新法新规实施进行统一和规范,请各单位遵照执行。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查处


2016年9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或仍在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项目,属于“未批先建”行为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处理。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应依据立项部门提供的或由建设单位向立项部门申报的正式资料认定未办理立项手续的,依据其提交的环评文件认定投资总额;既未办理立项手续,也未提交环评文件的,由建设单位提供未立项的证明材料以及与投资总额相关的材料予以确定,并提供信用承诺书


对于需要追究建设单位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的,应依法移交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处罚决定下达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对拒不停止建设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有违法排污行为的,应当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二、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和“三同时”制度违法行为的查处


2017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或仍在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应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出处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建设单位作出处理。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围档、或者采取覆盖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或者未及时清运(覆盖)土方、渣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作出处理。


三、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中违法行为的查处


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对排污单位作出处理;属于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现场调查过程中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作出处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的判别应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五条执行。在现场调查过程中应当明确相关责任人,并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四、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款不一致的应严格按上位法条款执法。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环评爱好者网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第四条、第五条


第四条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点位属性的;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第五条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动,凭空编造虚假监测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近日热点:

环保部澄清传言:“河北不再新增农村煤改气”是个人表态

河北:2018年不再新增农村煤改气和燃煤锅炉改气

注意:环评单位和人员承担环境污染连带责任 将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未提资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这是一篇只有干环保的才能看懂的文章

环评爱好者网平台提供自主验收和环评公示


环评爱好者网

长按二维码识别·即刻关注

微信号:eiafansbbs


有一种爱叫做【把爱好者公众号置顶】


快把“环评爱好者网”公众号置顶


每天第一眼就能看到Ta!


么么哒!


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关注环评行业资讯、政策、标准、技术和考试等最新动态,传播环评业界信息,打造最有影响力的环评行业微信服务平台。投稿请发送至eiafans@163.com或QQ:553978613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