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环保部回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2018-02-09 环评爱好者网

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如何执行的回复

2018-02-09

来信:

第九条属于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1.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指哪些规定?能否列举主要依据? 2.纳税人自行监测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吗? 3.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由谁来认定? 4.认定在什么时机?纳税申报前?还是监测报告处理后?

回复:

一、环境保护部2013年即印发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近年来,又陆续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以及各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信息公开等作出了系统规定。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还应执行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相应环境监测方法标准及监测技术规范。

二、环境保护法规定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计量法规定对于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计量行政部门实行强制检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计量法实施细则进一步规定了计量标准器具使用应具备的工作环境、人员、管理制度等条件。

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保部门依职责对企业自行监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明确自动监测数据用于环境处罚的有关要求的回复

2018-02-08


来信:


近期,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意见明确“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此举是否意味着排污单位应加强数据审核工作,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手工比对,对异常数据应按规定时间提交举证材料并报备和修复设备(根据环保部令第十九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对环保部门而言,经监控设备主要出资方验收并投入使用的监控设备,产生的超标数据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备剔除,造成统计时段内超标,是否可将其统计数据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另外,目前仍有部分设备未出台验收规范,如废水总氮、废气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是否未经验收就无法作为处罚依据?


回复:


  一、重点排污单位应保证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


  《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中进一步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因此取消环保部门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后,应依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由重点排污单位按照标准、规范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开展比对监测、定期检定和校准校验等方式,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


  二、自动监测数据须与其他有关证据构成证据链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自动在线监控数据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监函〔2016〕1506号)中明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可以应用于环境行政执法”。因此超标数据与现场检查获取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排污单位确实存在污染物排放超标违法行为时,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的依据。


近日热点:

环保部:“糕点、面包制造”不用办环评

江苏:一化工园区现有100多家企业全部为规划环评明确禁止、限制的项目

环保部发布新标准《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自3月1日起实施

环保部:今年开始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将每季度进行一次

环保部正式印发14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全文|环保部印发《“三线一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环评爱好者网提供自主验收和环评公示平台


环评爱好者网

长按二维码识别·即刻关注

微信号:eiafansbbs


有一种爱叫做【把爱好者公众号置顶】


快把“环评爱好者网”公众号置顶


每天第一眼就能看到Ta!


么么哒!


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关注环评行业资讯、政策、标准、技术和考试等最新动态,传播环评业界信息,打造最有影响力的环评行业微信服务平台。投稿请发送至eiafans@163.com或QQ:553978613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