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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1989万元 环保部重新受理菏泽机场环评

2018-03-09 环评爱好者网


2017 年 11 月 20 日,建设单位以“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请予审批《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菏机建投[2017]22 号)”文件向环保部申请审批,环保部于 2017 年 12 月对报告书进行受理,委托进行技术评估。但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项目在尚未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已擅自开工建设,在报送审批前,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查处,环境保护部决定终止该项目环评审批程序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2018 年 2 月 1 日,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向建设单位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菏定环罚字[2018]09 号),对建设单位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机场服务中心和水系改造工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建设单位立即停止了工程建设,并于 2018 年2 月 13 日及时上缴罚款。


菏泽机场为民用航空支线机场,位于菏泽市东南部的定陶县孟海镇的黄庄村附近,距菏泽市中心直线距离约 25km。工程总投资 19.8888 亿元。



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菏定环罚字[2018]009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营  业  执  照:  91371700MA3F56JF3J

法定代表人:  张晓晨   

地址:菏泽市定陶区孟海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机场服务中心和水系改造工程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菏定环改字[2018]011号)、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机关于2018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菏定环罚告字[2018]00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菏定环罚听告字[2018]00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建设。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玖佰捌拾玖万元整(198900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定陶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将罚款缴至菏泽市定陶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费窗口。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票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菏泽市定陶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日

2017年12月18日,在建的山东菏泽机场。图/视觉中国

2017年12月26日上午10时,菏泽新建民用机场工程飞行区试验段项目正式开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8]187号

关于退回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函

菏泽牡丹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中止〈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的函》(菏机建投(2018)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2017年12月,你公司通过我部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受理系统报来《关于请予审批〈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菏机建投(2017)22号),我部依法受理《山东菏泽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立即委托进行技术评估。在技术评估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在尚未获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已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在报送我部审批前,该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查处,且你公司未在申请文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如实陈述,违反了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的有关要求。因此,我部决定终止该项目环评审批程序,退回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你公司应深刻反省,强化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依法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工建设。我部委托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2月5日

抄送: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华东督察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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