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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30

 驻环文〔2018〕54号 

驻马店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评机构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办),各有关环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管理,整顿规范我市环评市场秩序,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市项目建设,促进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现就在我市从业环评机构登记和考核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

凡在我市承接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应在市环保局登记

(一)环评机构在我市登记需提供上年度省级环保部门考核合格及以上的文件。

(二)环评机构在我市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环评机构名称、环评资质编号、评价范围、行业类别、办公地址、法人代表姓名、在我市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工程师、负责业务人员及联系电话、邮箱号等。

受理登记时间:每年国家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后至下一年度考核前。

登记地点:市环保局环评科,登记后我局将把机构信息、诚信档案一并在市环保局网站公布。

二、加强环评机构的日常考核管理

(一)严格环评资质证书管理。

各环评机构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6号令),加强本单位从业人员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环评资质,严禁超越环评资质范围开展环评工作。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不得由其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签或通过个人、其他中介机构签订。

凡出现以上违法、违规情况的,一经发现,我局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不再受理该机构所编制的环评文件。

(二)严格环评文件的编制审核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一个环评机构主持编制,并由该机构中相应专业类别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应当由主持编制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主要编制人员。

环评文件装订格式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6号令)中的要求,否则审批部门不予受理。

(三)规范环评文件汇报形式

需进行技术审查的环评文件,项目负责人必须到会参加会前现场踏勘并汇报环评文件,环评机构其他参会人员应是参加编制主要人员。项目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需提供其参与现场调查的影像资料,并须出具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应是环评机构的环评工程师,并共同参与环评文件的编制。所有参会人员应主动出示身份证供管理部门审查。

(四)提高编制质量

各环评机构应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审核、修改和报送等环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数据和结论负责,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环评文件应有环评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数据和结论负责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文字。技术审查后,环评文件修改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不能按时报批的须提供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延期报批情况说明》。超出上述时限要求,我局将于以退回,并对环评机构提出通报批评。

(五)严格日常考核

市环保局按照《河南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豫环文[2015]290号)对环评机构进行日常考核,考核的主要依据是《在驻从业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负面清单(试行)》(详见附件),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管理部门考核

市、县(区)环保部门从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环保政策、产业政策和规划、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环评机构的资质及编制人员情况、环评文件修改时效性、建设单位对评价机构评价等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

凡未按专家技术评审意见将环评文件一次修改到位,需要返回环评机构再次修改的,每返工一次扣10分,返工二次(含)以上的,环评文件须重新编制并组织专家审查。

环评文件修改完善超过1个月的,环评文件应交专家重新进行技术评审。对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环评文件修改任务的,扣10分。

凡需复议或退回的,评定为该项目不合格,项目环评文件必须重新进行编制并组织专家审查。

2、专家考核

技术审查会专家组成员按照《技术审查专家评分表》的要求,对环评机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进行考核评分。

3、地方环保部门意见

在项目环评文件拟批复前,市局将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对环评文件编制的质量、履行合同情况和委托单位的满意度进行考核打分。

4、考核结果的落实

我局对环评机构考核实行一个项目一考核,动态管理,按三方面考核的综合考评结果进行评定,在市局网站公示考核结果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

凡日常考核不合格的环评机构,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6号令)中的要求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市、县(区)环保部门均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申请。

我局对县(区)审批的环评文件,将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按上述规定处理,并酌情对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和负责技术审查的专家进行通报。

三、加强沟通,提高环评服务效能

环评机构在承接项目时,首先要分析判定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并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对照,作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为加快建设项目环评进度,我局实行项目环评跟踪服务。

各环评机构在编制环评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影响环评进展时,请及时向我局报告或反映,我局将积极予以协调解决。 

2018年3月27日 

附件:在驻从业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负面清单(试行) 

附件

在驻从业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负面清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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