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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2名环评工程师被处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函

环办环评函[2018]623号

关于责令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的通知

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于2016年6月主持编制的《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生产系统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项目营运期粉尘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量错误、未进行场界大气无组织排放预测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论失实、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中的除尘下灰量前后描述不一且计算错误,以及环保措施不清或缺失等问题。该报告表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分别为环评工程师南斌斌(职业资格证书编号HP00013463)和王欣敏(职业资格证书编号HP0001448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南斌斌、王欣敏两名环评工程师限期整改一年,整改期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计算。整改期间,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相关情况记入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如对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7月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有关人员。

环评爱好者网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

第四十五条 环评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失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责令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一至三年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霍林郭勒市群众举报问题调查处理结果(第18批次第二次)

发布日期:2018-06-29

接到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反馈通辽市群众举报“源源能源集团公司2009年自己修了一条铁路环线,举报人说没有土地手续和环评手续,距离居民居住地只有一百多米,噪声污染严重,该公司至今都没有建设许可证,2017年建地面建设系统,依旧没有任何审批手续,而且环评手续当中的数据作假,没有验收就一直在使用,污染严重,现在还在建设中,是在施工8年之久才开始补办手续,找了很多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施工地离居住地只有十几米。”问题,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公示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信访人反映了三个方面问题:

1.关于“没有土地手续和环评手续”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经调阅相关档案材料,因该工程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2年6月14日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市政2012005号),2012年8月23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霍政土字〔2012〕53号),存在项目用地“未批先建”问题。2013年10月28日,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针对“未批先建”问题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依法理顺相关用地手续。2015年8月25日,该工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霍林郭勒市国用〔2015〕第0550号)。在“环评手续”方面,2009年8月13日,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通辽市环保局《关于内蒙古源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通环函字〔2009〕第142号),不存在没有环评手续的问题。因此群众反映的“没有土地手续”问题部分属实,“没有环评手续”问题不属实。

2.关于“距离居民居住地只有一百多米,噪声污染严重”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按照审批意见要求,该工程已完成投资20万元配套建成了隔声屏,整体面积600平方米(高3米、长度200米)。据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街道办事处现场测量,铁路专用线最外围距离最近住户(居民金宝山家房屋,已达成搬迁协议并拨付拆迁补偿资金)72米,群众反映“距离居民居住地只有一百多米”的问题属实。鉴于该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虽已建成但始终未正式投入运行,不存在噪声污染问题,信访人所反映的“噪声污染严重”问题不属实。

3.关于“该公司至今都没有建设许可证”问题,该问题不属实。该工程于2010年5月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书》(铁许准字〔2010〕第123号),批复“专用线接轨引起的相关工程由你单位商沈阳铁路局组织实施”,并向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颁发了《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因此该工程“至今都没有建设许可证”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地面生产系统,信访人反映了四个方面问题:

1.关于“2017年建地面建设系统,依旧没有任何审批手续”和“现在还在建设中,是在施工8年之久才开始补办手续,找了很多相关部门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该项目于2015年10月12日取得霍林郭勒市发改局《关于霍林郭勒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霍发改审字备案第〔2015〕17号),2017年2月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霍政土字〔2017〕006号),2017年3月6日取得霍林郭勒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05812017007号),2017年3月27日取得《霍林郭勒市环保局关于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生产系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霍环表〔2017〕4号)。鉴于该项目于2010年与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同期开工建设,存在“未批先建”行为,在国土、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后陆续补齐了有关审批手续,因此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环评手续当中的数据作假”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调阅相关资料,源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地面生产项目环评编制机构为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其编制的《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地面生产系统环境影响报告表》中环境监测数据为引用数据,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五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因此,群众反映的“环评手续当中的数据作假”问题不属实。

3.关于“没有验收就一直在使用,污染严重”问题,该问题不属实。因该项目仍处于建设期,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作业,未达到验收条件,也未投入使用,所以不存在“没有验收就一直在使用,污染严重”的问题。

4.关于“施工地离居住地只有十几米”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经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街道办事处实地测量,地面生产系统距离最近的准特花社区居民金宝山家房屋为182米,信访人所称“只有十几米”问题不属实。

二、问题处理情况

(一)关于用地手续问题。针对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和地面生产系统项目用地手续“未批先建”问题,2013年10月28日,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霍国土监决字〔2013〕006号),给予其行政处罚2万元,并要求依法理顺相关用地手续。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和地面生产系统分别于2015年8月和2017年3月办理完备。

(二)关于环评手续问题。针对地面生产系统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问题,2016年4月11日,霍市环保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霍环罚字〔2016〕5号),给予其行政处罚5万元,并责令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2017年3月地面生产系统环评手续办理完备。

(三)关于项目建设监管不力问题。针对源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和地面生产系统项目用地手续“未批先建”问题,给予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针对源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地面生产系统项目用地环评手续“未批先建”问题,给予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

 霍林郭勒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6月29日

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霍林郭勒市群众举报问题调查处理结果(第28批第二次)

发布日期:2018-07-08

接到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领导小组反馈通辽市群众举报“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修建铁路装车环线、地面系统生产线,在没有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建成,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环评设施,粉尘污染、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举报人的生活。”问题,现将调查处理结果公示如下: 

一、调查核实情况

信访人所称“铁路装车环线”,实为“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以下简称“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主要用于运输源源能源集团公司所产原煤。目前,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投入使用。信访人所称“地面系统生产线”,实为“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生产系统”(以下简称“地面生产系统”)。目前,正在进行设备安装,未投入使用。

(一)关于“在没有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建成”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1、关于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的审批情况。该工程于2010年5月4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行政许可决定书》(铁许准字〔2010〕第123号),并被授予《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许可证》。2012年6月14日取得霍林郭勒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市政2012005号)。2012年8月23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霍政土字〔2012〕53号),存在项目用地“未批先建”问题。2013年10月28日,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针对“未批先建”问题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依法理顺相关用地手续。2015年8月25日,该工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霍林郭勒市国用〔2015〕第0550号)。

2、关于地面生产系统的审批情况。2010年6月,地面生产系统与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在同一区域同时开工建设,后发现其存在“未批先建”问题后,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企业完善手续并责令其停止地面生产系统建设。后该项目于2015年10月12日取得霍林郭勒市发改局《关于霍林郭勒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霍发改审字备案第〔2015〕17号),规定建设起止年限为2015年10月至2020年10月;2017年2月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霍政土字〔2017〕006号);2017年3月6日取得霍林郭勒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05812017007号)。

(二)关于“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建设环评设施”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现场检查并查阅该项目环评审批文件,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与地面生产系统两项工程建设环保设施情况为:

1.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方面,通辽市环保局《关于内蒙古源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通环函字〔2009〕第142号)明确要求,“建议项目投运前达标距离内(即590m以内)的住户全部搬迁,或采用隔声窗或设置隔声屏,达到标准要求。”按照环评审批要求,两项措施均已实施:一是该工程配套建成了隔声屏;二是霍林郭勒市正在实施棚户区改造,目前正在积极协商推进搬迁工作。

2.地面生产系统方面,按照霍林郭勒市环保局《关于内蒙古源源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面生产系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霍环审表〔2017〕4号)有关要求,地面生产系统厂房墙体为以隔音材料建设的隔音墙体。此外,在储煤仓内正在建设喷淋降尘设备,10条胶带输送机安装了无动力除尘器,自动装车布袋除尘器正在安装。

(三)关于“粉尘污染、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举报人的生活”问题,该问题不属实。目前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虽已建成但始终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正式投入运行,地面生产系统仍处于建设期,正在进行设备安装作业,未达到验收条件,也未投入使用,因此不存在产生粉尘污染、噪声污染的问题。群众反映的“粉尘污染、噪声污染严重影响举报人的生活”问题不属实。

三、问题处理情况

(一)关于环评手续问题。针对地面生产系统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问题,2016年4月11日,霍市环保局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霍环罚字〔2016〕5号),给予其行政处罚5万元,并责令停止建设,在未取得环评批复之前不得擅自恢复建设。2017年3月地面生产系统环评手续办理完备。

(二)问责情况。针对源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增建工程和地面生产系统项目用地手续“未批先建”问题,给予霍林郭勒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刘国祥行政警告处分。针对源源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地面生产系统项目用地环评手续“未批先建”问题,给予霍林郭勒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穆宇行政警告处分。 

霍林郭勒市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协调保障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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