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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试点环评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5年内监测数据可充分利用

2015-10-20 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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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 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3日


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和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双创”环境建设,提高全省环评审批效能,现就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深入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力,分区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在区域上,严格执行不同地域的生态环境功能,确保不突破生态红线。在行业上,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确保不突破环境容量。在准入上,严格遵守环境准入条件,确保依法依规进行审批。


二、建立分级分类的环评审批制度


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为主的分级审批制度,并根据建设项目性质和环境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采取名录制、豁免制、备案制等方式进行分类管理。


(一)实行环评等级分类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严厉查处擅自提高或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行为。


(二)进一步下放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强化建设项目环评属地管理,将省级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项目、选址跨设区市或跨省直管县(市)的项目、涉及环境敏感区或生态红线的重大项目、重大产业布局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到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


(三)实行环评审批豁免制度。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根据项目本身对所在区域的环境影响程度,研究制定我省环评审批豁免名录(见附件),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且污染较轻、不涉及敏感区、基本不产生环境影响的6大项、45类项目试行环评审批豁免制度,不再进行环评文件审批,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管住排放达标关口。结合环评豁免名录试行情况,进一步研究在部分环境影响不明显、社会影响较小的行业扩大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豁免范围。


(四)开展环评审批备案制试点。选择邢台市威县、石家庄市鹿泉区开展县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的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及其结论负责,建设单位对项目环保“三同时”措施和达标排放落实负责。试点县(区)环保部门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项目试生产、环保“三同时”验收、生产过程中污染排放监测,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建设、超标排污的,依法严肃追究项目单位及环评单位的责任。


三、创建便民高效的环评审批流程


(一)简化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环境敏感程度,各级环保部门对项目环评审批流程实行分类管理,简化污染较轻、环境敏感程度较低的项目内部审批程序。实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总量核定与环评审查同步进行,取消或简化不排污或排污量较小项目的总量核定环节。对建设过程中发生变更但不属于重大变更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变更环评审批手续,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补充文件报环保部门备案,纳入竣工环保验收一并办理。建立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和排污许可证联动机制,对依法进行了项目环评审批并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同步发放项目环保验收文件和达标排污许可证。


(二)强化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已开展规划环评的园区内建设项目,在建成集中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等环保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所在区域相关规划环评要求的前提下,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对建设项目选址与园区规划产业定位不相符的,在其土地使用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拟建项目与原规划产业的环境影响由重变轻的,可不调整规划环评,同意项目建设。


(三)提高环境监测数据利用效率。项目环评现状监测数据可充分利用规划环评和已有项目环评5年内的可用监测数据。地下水评价原则上可充分引用在同一个水文地质单元内的评价结论和数据。


(四)实行建设项目环评网上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公开高效、标准化的环评审批流程,将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等向社会公开,并实行网上审批。在受理建设单位申报材料后,在门户网站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报告全本(不含涉密内容)及相关信息,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缩短环评审批时限。全省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时限,由国家法定的60日、30日和15日,缩短为30日、15日和7日。


四、建立公平有序的环评服务市场


(一)全面放开环评服务市场。支持国内凡是持有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在我省开展环评技术服务,凡是具有CMA资质的监测单位和实行名录登记的环境监理单位在我省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服务和环境监理服务。大力扶持我省中介机构做优做强,鼓励实施兼并重组,鼓励走出省域开拓市场。清理取消各种环评中介市场保护政策,打破行政区划和行业、部门垄断,促进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环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推进环评中介机构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2016年6月底前完成转企改制。


(二)规范环评中介机构执业。充分发挥环评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鼓励在我省从事环评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监督。建立完善环评机构、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和质量考核体系,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三)增强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的技术审查能力。加强环评制度的源头控制,在简化环评审批的同时,加强全省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建设。加快推进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改革为公益事业单位,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提出环境影响评估意见的新模式,为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供技术支撑。


五、建立务实高效的重点项目保障机制


(一)强化重点项目服务措施。实行重点项目动态跟踪制度,强化“提前介入、主动对接”措施,积极为重点项目环评审批和验收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全力促进重点项目早日开工建设,早日投产达效。


(二)实行建设项目环评合同抄送登记和信息报送制度。重点项目建设单位与环评机构签订的环评咨询合同要及时抄送当地环保部门。各地环保部门负责本地重点项目环评进展情况等信息的统计,每月对重点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进度和审批情况报上一级环保部门。环评单位要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要求时限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省环境保护厅不定期对环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完善重点行业环评手续。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国家审批权限下放,对已建成的钢铁项目开展环境核查认定和备案工作,将符合我省钢铁结构调整规划、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且通过认定备案的项目,纳入正常环境管理,发放达标排污许可证。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焦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方案》,推进现有焦化企业节能减排、提档升级。


六、建立权责明晰的环评指导和监管体系


(一)健全基层环评管理督查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对项目建成后的达标排放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改革事项落实到位,环评审批权限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探索建立环评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在办理环评手续时,要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环评中介机构要确保环评材料符合国家和省的各项技术规范,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存在虚假信息的环评材料的,依法追究责任。环评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连带责任。


(三)加强基层环评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环评委托、编制、技术评估、报送、审批(备案)各环节的全程动态监管。加强基层环评队伍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面向市、县环评管理一线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对县级环评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培训1次。


附件:河北省不需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目录(第一批



(来源:河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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