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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正式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全文)

2015-10-30 环评爱好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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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爱好者网(微信号:eiafansbbs)消息,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办法的顺利实施,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了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细化环评机构从业要求,进一步规范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同时,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管理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妥善处理改革与稳定的关系。


此次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共六项。一是《现有环评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明确现有资质的过渡时间,并针对其他事业单位环评机构改制出台鼓励性政策。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界定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需要环评机构具备的评价范围类别。三是《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界定不同资质等级环评机构的业务领域。四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减少与现行管理要求不适应的申报材料,进一步明确资质申请的材料要求。五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明确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责任,符合相关格式要求。六是《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该项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工作作出调整,要求环评工程师对其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及时进行申报,申报情况向社会公开。上述文件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一并施行。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5年 第67号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已于2015年9月28日发布,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等6个配套文件予以公告,与该办法一并施行


附件:


1.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3.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6.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

2015年10月2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0月29日印发


附件 1

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过渡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现有环评机构),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按照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现有环评机构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的,可以主持编制本公告附件 3 中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原资质证书中的社会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视同为社会服务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视同为核与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第二条 原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在 2015年 11月 1日至2016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现有环评机构,申请资质延续时的机构法人类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可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我部在资质延续审查时,不审查按前款规定申请资质延续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数量条件,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统一截止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


第三条 现有环评机构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以及按第二条规定延续资质的机构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构法人类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一)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变更,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


(二)因不符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的资质条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


第四条 现有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原配套政策和时限要求不变,脱钩时新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暂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执行。


现有环评机构中的其他事业单位,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通过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法人类型的环评机构,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时,可参照全国环保系统环评机构脱钩工作的有关配套政策执行。


第五条 不具备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的现有环评机构,在 2015 年 11 月 1 日前,按照原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接受委托,编制的本公告附件 3 中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继续完成的,应当在 2015 年 12 月 15日前报经审批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 24 号)中关于申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条件的有

关规定,以及《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 109 号)中关于改革进度安排和原事业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等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按照附表执行。含多项建设内容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项目主体工程内容确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附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

适用的评价 范围类别

建 设 项目内 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类 别

轻工 纺织 化纤

—粮食及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生物质纤维素乙醇生产,制糖、糖制品加工, 乳制品加工,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酒精饮料及酒类制造,果菜汁类及其他软饮料制造,屠宰,水产品加工;—卷烟,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人造板制造;—轮胎制造、再生橡胶制造、橡胶加工、橡胶制品翻新,塑料制品制造(不含电镀工艺的);—废塑料、废轮胎、废油再生利用;—化学纤维制造,纺织品制造,服装制造,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

化工 石化 医药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及水处理剂等制造,日用化学品制造;—原油加工、天然气加工、油母页岩提炼原油、煤制油、生物制油及其他石油制品,焦化、电石,煤炭液化、气化,煤气生产;—化学药品制造,生物、生化制品制造,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含医药、 化工类等专业中试内容的研发基地;—油库、气库;—P3、P4生物安全实验室。

冶金 机电

—炼铁(含球团、烧结),炼钢,铁合金制造,锰、铬冶炼,黑色金属压延加

工,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通用、专用设备制造及维修,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及修理,汽车、摩托车制造,

自行车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交通器材及其他交通运

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金属铸件,金属制品加工制造,金属制品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电镀或 喷漆工艺的锯材、木片加工、家具制造,有电镀工艺的塑料制品和工艺品加工

制造;

—显示器件制造,印刷电路板制造,半导体材料、电子陶瓷、有机薄膜、荧光

粉、贵金属粉等电子专用材料制造;

—废电子电器产品、废电池、废汽车、废电机、废五金、废船等再生利用。

建材 火电

—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玻璃制造,玻璃纤维制造,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及

其制品,石墨、碳素制品;—火力发电(包括热电),生物质发电,利用矸石、油页岩、石油焦等发电, 燃煤、燃油锅炉;

—生活垃圾焚烧处置,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


适用的评价 范围类别

建 设 项目内 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类 别

农林 水利

—农业垦殖,经济林基地项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农业转基因、物种引

进项目,转基因实验室;—水库,灌区工程,引水工程,防洪治涝工程,河湖整治工程,水力发电,航电枢纽工程;

—风力发电。

采掘

—黑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有色金属采选(含单独尾矿库),石油开

采,天然气、页岩气开采(含净化),煤层气开采,煤炭开采,土砂石开采,化学矿采选,采盐,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地下水开采工程。

交通

—公路,新建、改建铁路及铁路枢纽,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码

头,航道工程、水运辅助工程;

运输

—机场;

—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线,化学品输送管线,仓储(不含油库、气库)。

社会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泥)集中

处置,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

—不以焚烧为主要处置方式的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集中处置和危险废物

服务

(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及综合利用;

—医院,专科防治院(所、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尔夫球场,公园(含

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旅游开发,影视基地建设,殡仪馆。

海洋 工程

—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 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输变电 及广电 通讯

—送(输)变电工程;—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多台雷达探测系统。

核工业

—核动力厂、反应堆;

—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

理或处置;

—上述项目的退役;

—核技术利用和退役。


适用的评价 范围类别

建 设 项目内 容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表 类 别

一般 项目

—除核与辐射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核与辐 射项目

—核动力厂、反应堆;

—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

理或处置;

—上述项目的退役;—铀矿地质勘探、退役治理;—核技术利用和退役;

—送(输)变电工程;

—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单台雷达探测系统,无线

通讯。

注:本表“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栏对应的建设项目,分别是指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附件3

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

序号

对应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类别

建 设 项目目 录

1

轻工纺织化纤

纸浆制造项目。

轮胎制造项目。

2

化工石化医药

炼油项目;乙烯项目。

焦化项目;铬盐生产项目;氰化物生产项目;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项目;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煤制天然气、油、甲醇、烯烃、乙二醇、二甲醚及芳烃项目。

地下气库和地下油库项目。

农药原药生产项目。

3

冶金机电

炼铁(含球团、烧结)项目,炼钢项目。

电解铝、氧化铝项目;铜、铅、锌冶炼项目;稀土冶炼分离项目。

平板显示器件制造项目;多晶硅制造项目;年加工面积48万平方米 及以上印制电路板制造项目;12英寸及以上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项目

10万吨级及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项目。

4

建材火电

燃煤火力发电项目。

燃煤热力发电项目(背压机组项目除外)。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年处置1万吨及以上的危险废物焚烧项目。

5

农林水利

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和总装机容量 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

在跨界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水库项目。



序号

对应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类别

建 设 项目目 录

5

农林水利

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的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6

采掘

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

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有色矿山开发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

日采选黄金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

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天然气新气田开发项目。

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

7

交通运输

跨省(区、市)的铁路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

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

新建港区和新建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 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项目。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

轨道交通项目。

跨境、跨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不含油田集输管网)。

跨境、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

8

社会服务

总占地面积2000亩及以上或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主题公园。

总库容12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项目。

9

海洋工程

50公顷及以上的填海工程。

100公顷及以上的围海工程。

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

10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75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和±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

11

核工业

核动力厂、反应堆,铀矿开采、冶炼,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或处置,以及上述项目的退役。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放射性药物除外)、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工作场所和Ⅰ类射线装置项目。

注:本目录中项目未注明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的,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附件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材料规定

第一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附1)。

(三)资质申请表(附2)。

(四)法人资格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六)工作场所证明。

(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还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复印件。

(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劳动关系证明。

(九)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相关业绩证明。

(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制度文件。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二条 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机构还应当提交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第三条 申请评价范围调整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第(八)项和第(九)项所列材料。

(二)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四条 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十)项所列材料。

(二)申请机构相关业绩证明。

(三)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四)现有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五条 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发生变化,申请资质证书中的相关内容变更的,变更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四)项所列材料。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核准通知书或者事业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改制、分立或者合并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变更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七条 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甲级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除提交第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相关业绩证明和科研技术成果证明。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环评机构相关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可作为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工作业绩和科研技术成果:

(一)原环评机构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原环评机构与其法人出资人之间或者同一出资人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发生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的。

(二)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的。

(三)事业单位环评机构将环境影响评价业务转移至其出资设立的企业法人的。

第八条 环保系统环评机构因脱钩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脱钩后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第一条第(一)至(八)项、第(十)项和第(十一)项所列材料。

(二)原环评机构脱钩方案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脱钩方案文件。

(三)原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以及原环评机构中脱离事业编制、进入脱钩后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办理脱离事业编制的相关手续材料。

(四)原环评机构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脱钩后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和出资人中,无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及其出资企业人员的证明。

(五)原环评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六)原环评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

原环评机构整体改制或者整体并入变更后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原环评机构法人资格终止证明。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法人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以及工商登记情况查询记录。出资人中含法人的,还应当提交法人出资人的相关情况说明。其中,出资人中含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分别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复印件;出资人中含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企业章程复印件。

(二)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关系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事业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人事部门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在申请机构的在编证明。

(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于近3个月内出具的相关人员在申请机构参加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清单凭证。

(三)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证明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离岗创业的相关手续材料(含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和申请机构出具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证明。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业绩证明是指已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档件封面页、资质证书缩印件页、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和审批或者核准文件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研技术成果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一)科研课题承接证明、已完成的科研课题研究报告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以及验收(鉴定)文件复印件。

(二)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承接证明、已发布的标准封面页和目录页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安置情况说明是指包括原环评机构全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登记编号、原劳动关系及编制情况和分流去向等情况的清单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具备的相应条件等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按照本公告附件6执行。

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除申请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外,应当合并装订。


附1

资质申请诚信承诺书

本机构郑重承诺:本次提交的各项申请材料真实有效;申请材料中填报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均为本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无行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本机构兼职或者未供职的“挂靠”人员;近1年内未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受到行政处罚(此项承诺仅适用于申请评价范围调整和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

本机构已知晓上述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资质审查阶段被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情况等行为的,环境保护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予批准资质,申请机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在取得资质后被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情况等行为的,环境保护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销资质,申请机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

本人郑重承诺:本人为申请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非行政机关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在申请机构兼职或者未供职的“挂靠”人员,并已知晓上述承诺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的,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三年内不得作为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本次申请事项和内容:

序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姓名

职业资格证书编号

或者登记编号

承诺人签字

1




2




3




4




5




6




7




8




9







承诺机构: (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表

申请机构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环境保护部印制


填 表 说 明

本表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1]机构名称:需填写申请机构全称。

[2]法人类型:申请机构为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的相应内容填写;申请机构为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经费来源或者分类。

[3]住所: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4]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申请机构为企业法人的,按照企业章程中的出资人依次填写。其中,出资人中含企业法人的,还需填写企业章程中的出资人;出资人中含事业单位的,还需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出资人中含社会组织的,还需填写社团法人登记证书中的主管部门或者挂靠单位。申请机构为核工业、航空、航天行业事业单位法人的,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举办单位。

[5]所属地区:填写申请机构住所所属的省(区、市)及地级市(区、州、盟、地区)。

[6]现有资质情况、资质变化情况:填写自机构成立以来的相关情况。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不需填写。

[7]申请事项:按申请事项的不同,在相应框内勾选和填写相关内容。

[8]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编号。同时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一并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9]登记(注册证)编号: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同时为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需一并填写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编号。首次申请资质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填写“首次申报”“重新申报”或者 “变更申报”,其中“重新申报”和“变更申报”的,同时填写原登记编号,并注明相关情况。

[10]专业类别: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中对应的专业类别。首次申请资质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的,填写拟申报的专业类别;“重新申报”和“变更申报”的,填写原专业类别,并注明相关情况。

[11]机构业绩:填写申请机构近4年主持编制的经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仅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和申请资质延续的机构以及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变更的甲级环评机构填写。

[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填写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近4年作为编制主持人编制的经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情况。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资质证书中的相应内容变更的机构,不需填写。

[13]科研技术成果:仅申请资质等级晋级的机构和申请资质延续以及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机构名称变更的甲级环评机构填写。


一、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1]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法人类型[2]

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住 所[3]


出资人或者

举办单位[4]

顺序列出申请机构出资人或者举办单位:

申请机构出资人中含法人的,顺序列出所含法人的出资人、举办单位或者主管(挂靠)单位:

所属地区[5]

省(区、市) 市(区、地区、州、盟)

工作场所地址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

共 名,其中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名。

现有资质情况 [6]

编  号

国环评证 字第 号

颁发时间


有效期截止日期


评价范围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传 真



二、申请内容

申请事项[7]

首次申请 □

延续 □

评价范围调整 □

资质等级晋级 □

变更

机构名称变更 □ 住所变更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首次申请

评价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轻工纺织化纤 乙□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社会服务 乙□

化工石化医药 乙□

海洋工程 乙□

冶金机电 乙□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乙□

建材火电 乙□

核工业 乙□

农林水利 乙□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一般项目 □

采掘 乙□

核与辐射项目 □

交通运输 乙□

延续

资质等级 甲□ 乙□

评价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轻工纺织化纤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社会服务 甲□ 乙□

化工石化医药 甲□ 乙□

海洋工程 甲□ 乙□

冶金机电 甲□ 乙□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甲□ 乙□

建材火电 甲□ 乙□

核工业 甲□ 乙□

农林水利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一般项目 □

采掘 甲□ 乙□

核与辐射项目 □

交通运输 甲□ 乙□

评价范围调整

评价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轻工纺织化纤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社会服务 甲□ 乙□

化工石化医药 甲□ 乙□

海洋工程 甲□ 乙□

冶金机电 甲□ 乙□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甲□ 乙□

建材火电 甲□ 乙□

核工业 甲□ 乙□

农林水利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一般项目 □

采掘 甲□ 乙□

核与辐射项目 □

交通运输 甲□ 乙□

资质等级晋级

评价范围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轻工纺织化纤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

社会服务 甲□ 乙□

化工石化医药 甲□ 乙□

海洋工程 甲□ 乙□

冶金机电 甲□ 乙□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甲□ 乙□

建材火电 甲□ 乙□

核工业 甲□ 乙□

农林水利 甲□ 乙□

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一般项目 □

采掘 甲□ 乙□

核与辐射项目 □

交通运输 甲□ 乙□

变更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三、管理概况

内设机构情况(含分支机构情况等)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相关制度清单

资质变化情况[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情况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情况

序 号

姓 名

身份证件号

职(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8]

职(执)业资格证书

颁发时间

登记(注册证)编号[9]及有效期

专业类别[10]








































































五、机构业绩[11]

序号

主持编制的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名称

建设项目地点

审批(核准)部门

审批(核准)时间

及文号

编制主持人





























































六、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业绩[12]

序号

姓名

职(执)业资格

证书编号[8]

登记(注册证)

编号[9]

专业类别[10]

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名称

审批(核准)部门

审批(核准)时间及文号

















































































七、科研技术成果[13]

序号

成果名称

成果类型

(课题、标准)

完成时间

作用

(主持、参加或者独立完成)

本机构主要参加人员























































附件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

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规定

第一条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应当附具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正文之前。

第二条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格式按照附1执行。

第三条 编制人员名单表页格式按照附2执行。

第四条 编制人员名单表的编制内容中,应当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应章节名称,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工程分析、主要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措施、结论与建议及专项评价等相应内容。

第五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件和存档件中附具的资质证书缩印件页和编制人员名单表页应当为签章和签名原件。


附1

资质证书缩印件页格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按正本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彩色缩印件)

项目名称:××××××

文件类型:(注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适用的评价范围:

法定代表人:××× (签章)

主持编制机构:××××× (签章)

附2

编制人员名单表格式

(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

编制

主持人

姓名

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登记(注册证)编号

专业类别

本人签名






主要编制人员情况

序号

姓名

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登记(注册证)编号

编制内容

本人签名

1






2






3






4






5






6






7






8











附件6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行业专业化水平,掌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从业情况,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且在一个环评机构或者申请资质机构中全日制专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专业类别分为11类(附1)。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特长,选择确定其中一个类别作为本人的专业类别。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申报从业情况,主要包括本人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从业机构)名称和专业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申报相应变更情况。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环评机构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信息,为其核发登记编号,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编号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和专业类别等信息,按统一格式编排(附2)。

第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首次申报从业情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附3);

(二)身份证件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从业机构出具的符合本公告附件4要求的劳动关系证明。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3年后首次申报从业情况的,还应当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满三年后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再次申报从业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3年内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申报累计满三年可进行变更。专业类别变更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

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的环评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调离环评机构的,应当自调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报注销。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原从业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发生下列情形的,其从业机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为其申报注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到刑事处罚。

申报时,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材料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到刑事处罚的证明。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申报注销后可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时除提交本规定第六条第(一)、(三)项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至本次申报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距首次申报或者最近一次再次申报超过3年重新申报的,仅需提交近3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十三条 首次申请资质的机构和因改制、分立或者合并等原因申请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的机构,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分别提交申请机构和改制、分立或者合并后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或者其从业机构应当通过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提交申报材料,并将书面材料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资质发生变更的,无须申报相关变更情况。环境保护部直接更新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重新核发登记编号或者重新记录从业机构名称,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部不予核发登记编号,已核发登记编号的,予以注销,并向社会公开: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刑事处罚期间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机构申报的;

(五)从业的环评机构变更后逾期未申报变更的;

(六)调离环评机构的;

(七)有效期满未再次申报的;

(八)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九)因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情形或者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情形,在相应处罚期限内的;

(十)从业机构资质注销的。

第十七条 未经申报或者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不计入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数量,不得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情形、隐瞒真实从业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三年内不得作为任何机构资质申请时配备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主持人或者主要编制人员。

第十八条 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及时查询相关数据库信息,在主持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人员名单表中填写有效的登记编号。

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年均不少于16学时,不满一年按一年计,同一申报有效期内的继续教育学时可累计。下列形式和学时计算方法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接受继续教育学时累计的依据:

(一)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者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1篇,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16学时;

(二)在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中,本人独立撰写章节在5万字以上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三)作为课题组组长或者主要成员参加已完成的环境保护科研课题研究或者已发布的国家、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四)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命题或者审题工作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8学时;

(五)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学术会议、学术讲座活动并作专题发言的,相当于接受继续教育4学时;

(六)参加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性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时间计算;

(七)承担第(六)项中培训、研修或者进修授课任务的,接受继续教育学时按实际授课学时的两倍计算。

第二十条 已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及相关规定登记且在有效期内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无须申报从业情况,其登记证编号视同为登记编号。社会区域登记类别视同为社会服务专业类别。登记类别为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主持编制除核与辐射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登记类别为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主持编制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前款中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机构和专业类别变更,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情形的,以及登记有效期届满仍需在环评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5〕24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环发〔2007〕97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52号以及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3号、2009年第20号和2010年第47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附1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

序 号

专 业 类 别

1

轻工纺织化纤

2

化工石化医药

3

冶金机电

4

建材火电

5

农林水利

6

采掘

7

交通运输

8

社会服务

9

海洋工程

10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11

核工业



附2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格式

一、编排方法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编号为10位,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A

1

0

0

1

0

0

1

0

1

































从业机构 从业机构 从业机构 专业类别

资质等级 资质证书 申报人员 代码

代码 编号代码 序号代码

二、代码编排说明

(一)从业机构资质等级代码分为A和B两类,分别对应甲级和乙级资质。

(二)各专业类别对应的代码见下表:

编 号

专 业 类 别

代 码

1

轻工纺织化纤

01

2

化工石化医药

02

3

冶金机电

03

4

建材火电

04

5

农林水利

05

6

采掘

06

7

交通运输

07

8

社会服务

08

9

海洋工程

09

10

输变电及广电通讯

10

11

核工业

11

附3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申报表

姓名


性别


职称


照 片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方式

电话: 电子邮件:

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时间及编号

取得时间:

证书编号:

最高学历


所学专业


毕业院校


取得的其他职(执)业资格情况[1]


主要

工作

经历


本次申报的从业机构名称及其资质证书编号[2]

从业机构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本次申报的专业类别[2]


申报事项及相关情况说明[3]

□首次申报

申报时距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时间是否超过三年

□未超过

□超过,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含形式和学时):

□有效期满再次申报

原申报有效期:

有效期内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含形式、学时和时间):

□专业类别变更申报

原申报的专业类别:

原专业类别申报时间:

□从业机构变更申报

原申报从业的环评机构名称:

□注销申报

原申报从业的环评机构名称:

申报注销原因:

□注销后重新申报

最近一次注销时间:

注销前申报的从业机构名称:

注销前申报的专业类别:

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含形式、学时和时间):

申报人员

意见[4]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从业

机构

意见[5]

(机构签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取得的其他职(执)业资格情况:此栏填写申报人取得的其他职(执)业资格情况,包括职(执)业资格证书名称、取得时间、是否注册或者登记,以及注册或者登记单位等情况。

[2]本次申报的从业机构、本次申报的专业类别:申报注销人员不需填写此栏。

[3]申报事项及相关情况说明:在申报的相应事项中勾选,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事项的,应当一并勾选。

[4]申报人员意见:此栏由申报人本人填写所申报内容是否属实以及否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四)、(九)项中所列情形等情况后签字。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由从业机构申报注销的,不需填写此栏。

[5]从业机构意见:申报注销的,由申报人原从业机构在此栏中填写注销原因等情况后签章;申报其他事项的,由申报人现从业机构在此栏中填写该申报人是否在本机构全日制专职工作以及是否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三)、(四)、(九)项中所列情形等情况后签章。

(来源:环境保护部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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