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取消!新版发票,不用加盖发票专用章!全国范围适用!
没有发票章的电子发票,
到底能不能报销?
员工小王客户发来一张发票,小王拿着去报销,财务人员直接拒绝接收,发生了以下对话:
就是下边这张发票:
可能很多财务人,都认为上面这个财务说的对,发票嘛,不管真假发票章还是要有的,没有章的发票算什么?
那么这张发票到底能不能报销入账?是真是假?
其实,国家早已明确!电子普通发票取消加盖发票专用章!
老版和新版电子发票区别主要有两个:
1、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
2、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
需要说明的是,新版电子发票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
根据国家税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解读,之前通过其他平台开具的老版本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继续有效。
解读中原话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也就是说,如下图这样的带发票专用章的电子发票也是合规有效的。
所以,无论新版的没有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还是老版的带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都是合规的,其效力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样。
新版电子发票
如何判断真假发票?
第一步: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查询管理/已开发票查询”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根据需要选择发票类型、开票日期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出指定条件的发票信息,以电子发票为例,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
点击“查看原票”按钮,在电子发票原票页面有“下载”,“发送邮件”,“二维码”三个按钮,用于查看或下载版式文件,如下图所示。
通过“下载”“二维码”“发送邮件”等按钮,都可以下载电子票版式文件。
第三步:
使用OFD阅读器打开下载的版式文件,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选择验证,如图所示。
验证有效,如下图所示。
OFD阅读器下载方式: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在“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
电子发票报销是否需要打印?
财政部会计司3月31日网站公布《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划重点:
(1)电子凭证和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2)报销管理也需要经办、审核、审批流程,且能防止重复入账;
(3)以电子凭证纸质版入账留档保存的,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
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从上海等试点城市2020年电子发票“取消”发票专用章,再到今年电子发票新政开始也快一年,但我们发现还是有很多财务人“固执”要求只要有专用章的发票,让业务人员“两头问”,这是不可取的。
发票不一定非要有红色“专用章”才可以使用,今天你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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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梅松讲税、税政第一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哥税税念、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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