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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公布8起典型案例!
8月15日,泰安中院召开全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了8起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案例一:张某某、李某某故意损毁文物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故意涂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同时,二被告人的违法行为,损害了文物的生态服务价值,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李某某单处罚金一千五百元。二被告人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70588.07元,二被告人可采用公益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判决赔偿内容。【典型意义】
本案系故意损毁文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泰山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遗产。泰山古建筑和碑刻构成了独有的泰山人文景观,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系重要的生态环境要素,被告人实施故意损害文物的行为,破坏了文物本体,损害了文物的生态服务价值。本案被告人自认为无所谓的涂画,却因此受到刑罚并赔偿数万元的损失,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作用。案例二:鹿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鹿某、张某、刘某等五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受他人安排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分别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鹿某等人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典型意义】
近年来,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案频发,该类案件呈现出跨区域流动性强、犯罪活动伙同性强、作案手段隐匿性强、犯罪后果危害性强的特点,污染治理难,对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将产生不可逆转的损害,严重威胁社会公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安全。本案裁判充分考虑了跨区域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的特殊性,立足本案证据,严格按照规则采信事实证据及情节证据,参照评估生态环境损害费用等,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并定罪量刑,该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司法态度。案例三:孙某涛等五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不等刑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孙某涛、朱某建、李某志、李某亮、陈某菊共同承担本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6836.70元和造成的环境损害价值225611.1元,并在泰安市新闻媒体上就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东平法院审理的首例由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资源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涉及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及东平湖生态环境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被告人行为严重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达成的执行内容兼顾法理与现实可操作性,坚持生态修复优先、刑事责任与修复赔偿相协调的理念。案例四:某文化旅游公司诉某物种保育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角度考量,在某物种保育公司欠付电费的情况下,某文化旅游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其他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其采取断电方式维权,显属不妥,其对某物种保育公司养殖的野生动物死亡存有一定过错。某物种保育公司作为专门的野生动物养殖公司,更应知晓断电对动物造成的损害,但其未积极履行交纳电费义务,也未采取其他供电方式等有效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亦存有过错,综上,双方对于涉案野生动物损失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判决。【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本案虽系因供电引发的合同纠纷,但在涉案场地养殖培育野生动物幼鸟及多枚孵化蛋等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均未考虑断电对野生动物生命安全的影响,导致双方之间的矛盾最终由野生动物的生命买单。人民法院将合同双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漠视野生动物生命的行为作为过错考量因素,彰显了人民法院牢固树立和践行保护生物多样性理念,以司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坚定立场,同时对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案例五:某村委会诉某汽配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补充协议书》是否有效,应从行为人的权限及是否具有主观善意来综合考量。该《补充协议书》的签订,行为人张某友和某汽配公司均非善意,协议内容损害某村村集体利益,某村委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确认某村委会与某汽配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书》无效。【典型意义】
民主议定程序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集体成员的权益,避免个别人发包土地损害集体利益,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过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合同效力问题认定不一。本案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本身,探究当事人真实主观心态,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善意、合同签订是否损害集体利益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合同效力,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群众利益不受损。本案对于规范基层自治组织的土地流转程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案例六:某村委会诉某物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业公司在接受案涉土地和星星山后,未经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不断投入资金,在案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依照合同约定,某村委会有权解除涉案合同。同时,某村委会对某物业公司在一般耕地上的非农建设行为应当知情,但并未予以阻止,对损失的产生和扩大负有过错,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某物业公司将“星星山”返还原告,某村委会赔偿某物业公司相应投资损失。【典型意义】
本案中的星星山是一处“陨星”遗址,陨石资源是我国宝贵的自然资源,自然遗址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不得改变星星山原状”的合同约定,为了保护星星山独特的自然资源价值,法院秉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的司法理念,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基于公平原则,判令村委会对物业公司的投资损失依价赔偿。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践行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的使命担当,在推动保护自然遗址的同时,兼顾当事人的投资利益,实现了保护遗址与保障权益、法治力量与司法温度的有机统一。案例七:某再生资源公司诉东平黄河河务局、山东黄河河务局东平湖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再生资源公司未经河务局批准,在黄河河道范围内建设厂房,妨碍行洪,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河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东平湖管理局所作复议决定合法正确,判决驳回某再生资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设施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黄河河道安全关系着沿岸居民的生活和生产安全。某再生资源公司擅自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厂房、堆放物料,违反了防洪法的禁止性规定,给黄河生态及行洪造成隐患。法院判决驳回某再生资源公司请求,既是对黄河河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支持,也有力维护了黄河生态及行洪安全。案例八: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强制执行某钢球厂大气污染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泰安市生态环境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钢球厂在生产经营中,未打开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污染处理设施中的引风机、喷淋塔等均未运行,有含非甲烷总烃的废气产生。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钢球厂存在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决定对该公司罚款41万元。【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对合法性依法予以确认。某钢球厂提起行政复议后政府作出维持的决定,某钢球厂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亦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典型意义】
本案系大气污染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件。涉案企业生态环境主体责任意识欠缺,管理不到位,在生产过程中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导致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染大气。通过本案警示企业积极履行生产职责,教育引导企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实际行动保卫碧水蓝天,守护美好家园。来源:泰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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