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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裁判要点汇总


一、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指导案例102号)


▌关键词:刑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NS劫持 后果严重 后果特别严重


▌裁判要点:

1.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DNS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对于“DNS劫持”,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二、徐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指导案例103号)


▌关键词:刑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机械远程监控系统


▌裁判要点:

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违反国家规定,对企业的机械远程监控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三、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指导案例104号)


▌关键词:刑事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干扰环境质量监测


▌裁判要点: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四、洪小强、洪礼沃、洪清泉、李志荣开设赌场案(指导案例105号)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 微信群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的方式招揽赌客,根据竞猜游戏网站的开奖结果等方式进行赌博,设定赌博规则,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网络赌博活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五、谢检军、高垒、高尔樵、杨泽彬开设赌场案(指导案例106号)


▌关键词:刑事 开设赌场罪 网络赌博 微信群 微信群抢红包


▌裁判要点:

以营利为目的,通过邀请人员加入微信群,利用微信群进行控制管理,以抢红包方式进行赌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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