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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城检察 2018-05-30


图片来自网络

案件重现

宋某某是济南某学院在校学生,课余时间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培训学校任跆拳道教练。2017年10月的一天,宋某某利用课间休息之际,将8岁的学员小丽(化名)带至存放护具的房间内,将被害人小丽强奸。当晚,小丽回家后被家长发现情绪异常,父母再三追问,小丽告诉了父母在培训班上被教练带到无人处性侵的可怕遭遇,小丽的父亲随即报警。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抓获归案,宋某最初否认其实施了性侵行为,最后在事实面前承认了罪行。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宋某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同时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教育、培训类职业。这是济南市首例性侵从业禁止案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违背职业道德,利用学生年幼无知,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性质极为恶劣。为预防再次犯罪,保护更多未成年人的安全,历城区人民检察院“小荷工作室”扩大保护范围和力度,采取预防性措施,根据《刑法》规定,起诉时提出对宋某某从业禁止的建议,并将建议覆盖至与教育、培训相关的职业,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我院的建议,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司法解释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业禁止”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的新增内容,创设从业禁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人再次危害社会或损害他人利益。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态势,且熟人犯罪比例相对较高,有性犯罪前科再犯比例较高;出现了多起有相关存在有监护权的人、有职务便利的人性侵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如果不对此类人员进行从业禁止,依然放任其从事可能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可能会导致悲剧重演。为此,司法机关针对此类案件必须重拳出击,而“从业禁止”的适用可以有效隔离相关“危险人员”,编织一张保护未成年人的防护网,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远离不法侵害。





 新媒体工作室 

策划&编辑丨刘洋 沈佳 

供稿 | 张嘉蓓   制作丨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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