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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届大梅沙论坛 | 胡德平:改革举措正确与否,应由实践的检验为标准
胡德平 中共中央统战部原副部长、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原党组书记
现场视频实录-时长: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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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一句气势磅礴的话语,就是“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 所以,很多人认为共产党发展私有经济并非党的本意,因为它不符合党的宗旨。
《宣言》问世前的1844年,马克思在《经济学和哲学手稿》中使用了这一词汇,我国的权威部门翻译此词为“扬弃”:“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宣言》问世以后,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和《资本论》中对资本主义的私人产业、私人财产的资本、私有制均使用此词,权威部门也译为“扬弃”,这些著作和《共产党宣言》都是马恩最重要的著作。为何德语中同一词汇会有“扬弃”和“消灭”两种不同的中文翻译呢?为何对一个学术词汇不能一以贯之,保持它语意的准确性呢?此词或译为“扬弃”,或译为“废止”尚可讨论,但要强译为“消灭”,这种译法主观意识太强。绝不能说“废止、废除、取消、终结”的语义和“消灭”近似就把二者划等号吧!这种矛盾现象是否说明了我们自己的翻译人为地制造了译文和马恩文本的对立呢?若从学术角度出发,起码可以在这一词语下加上一注,注明两种译法,以求学习者参考比较。为使情况更明了,不访说一下翻译《宣言》的历史背景。
1920年,中国的教育家、语言学家陈望道做了《宣言》中文第一版的翻译工作,对此词语,他译为“废止私有制”,这是老一辈革命家阅读马恩著作的最初读本。这种译文并未影响他们革命追求。原山东大学校长华岗也如此翻译;1938年,成仿吾、徐冰翻译为“废除私有制”; 1943年,博古才将其译成“消灭私有制”。建国后,我国的“马列著作编翻局”于1954年开始翻译马恩全集,依据的版本是苏联的俄文版本。俄文版本译为“消灭私有制”,我们也如此照译。1938年,郭大力、王亚南翻译《资本论》,他们把马恩使用的这一词汇译为“扬弃”。不想1972年文革期间,郭大力、王亚南再版《资本论》时,关于“扬弃”资本的私有性质诸如此类语句又都变为“消灭”。这些情节充分说明了苏联意识形态对马恩科学著作翻译的影响。
马克思为《资本论》第一版所做的序言是最好的总结:“一个社会即使探索到了本身运动的自然规律——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它还是既不能跳过也不能用法令取消自然的发展阶段。但是它能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在这里马恩连对废除、中止私有制说法也不赞成的。
其实马恩这种思想早在1853年就已经成熟定型了。恩格斯在同年给友人一封信中写道:“我们的党有一天不得不出来执政。……在这种情况下,在无产阶级大众的压力下,由于被我们自己所发表的、或多或少地已被曲解的,而且在党派斗争中多少带着激昂情绪提出来的声明和计划所约束,我们将不得不进行共产主义的实验,并实行跳跃。这样做,我们会丢掉脑袋,——但愿只在肉体方面,——就会出现反动。我们不仅会被人视为怪物(这倒无所谓),而且会被人看成笨蛋。”一个联系实际的最好事例就是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解体变色。今天还有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怎么看待中美关系问题。
胡锦涛同志在中国共产党两次代表大会上,作的“政治报告”都讲到:“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问题。何谓财产性收入?我认为,就是全民的、集体的、法人的、自然人的物权的收入,物权又称所有权,所有权还可细分为使用权、经营权、受益权、转让权、继承权等等。简言之,就是资本性的收入。这和《宣言》中说的“私有财产”有着紧密联系。
以这种观点看财产性收入,私有企业所有者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就是利润,一般居民存款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就是利息;购得的股票、基金及一切有价证券的财产性收入就是分红。出让物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就是租金,转移知识产权取得的财产性收入就是专利费。我国的央企,本质上就是全民性质的企业,群众如果在央企的利润中分享利益,这就是群众的财产性收入,央企的利润不应算政府财政性收入。这些私人资本性的收入已涵盖全民,对大多数的人来说,资本性收入是少了,而不是多了,唯有房产的资本性收入不宜提倡。
我国第一步的农村改革成果巨大,一个最突出的实例就是我国80年后出生的人几乎都没有吃不饱饭,饿过肚子的人了。但近40年的贫富分化也日益明显。我认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但要在国民收入流量上要讲基尼系数的合理性,而且也应该讲资本性收入存量方面的基尼系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特别强调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让我们看看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双坝村,看看他们是如何利用条件,创造环境,用节约宅基地面积增加居民资本性收入的做法。
成都市双流区双坝村,有农户1049户,农村人口3349人。全村改建的旧宅基地约有210亩,其中兴建新房占地约70亩,集体留地12亩,节约宅基地131亩,居民将这些旧宅基地按股份组成合作社。双流区土地储备中心按50万/亩的底价对节约的131亩土地进行收储,这类节约的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它不属于农村经营性的建设用地,但是可由“土地股份合作社”到成都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这是对国家宅基地政策的一大突破。当131亩土地按国土局的要求完成验收,拿到用地指标后,便可以自行开展土地“招拍挂”的商业活动,进行招商引资,这不是国有土地,但仍可和国有土地一样做到同地同权同价。这是第二大突破。不但村民可以通过贷款建房,而且村民还可以得到一笔不小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财产性收入。
这种做法至少有如下几点好处:农民节约的宅基地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企业使用的这类土地免除了国家的土地出让金,降低了地价。银行贷款给农村地产的整治,即是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不同于给房产的贷款。政府可以收取更多的工商税收。国家同时增加了更多的可供使用的土地。
这种新的改革实践不由不让人又一次想起马恩那句名言:在“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恩格斯是怎样解释这句话的意思呢?他在《反杜林论》一书中讲:“对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说,社会所有制涉及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涉及产品也就是涉及消费品。”双坝村对宅基地的改革可否说也是用实践,探寻着这一学说的科学性呢!我国农村的改革,既坚持集体土地所有制,又充分鼓励了村民开拓资本性收入的空间。
按照“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我国改革具体举措的正确与否,都应由实践的检验为取舍的标准。既然改革举措要通过实践的检验,就要允许实践对改革的举措进行证实,也要允许证伪。邓小平也多次说过:“什么是社会主义?什么叫马克思主义?我们过去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不是完全清醒的。”这句话真实的价值在于诚实,老实话。中国“实践中的社会主义”应对上述两个课题做出贡献,做出发展,做出创新。
比如某些改革举措进行实践检验之后,发现其结果是有利于特殊利益集团的形成和发展。那么这些“改革”的性质就是伪的社会主义。再如,很多地方奉行的土地财政,结果是富政府的财政而不富民,甚至虐民。这就应该马上纠正。又如,如果改革引起了贫富分化,按照邓小平的说法,那么改革就算失败了。再如,有些企业融资非常容易,从银行贷款自己用不了,多余的钱甚至放贷。这让人怎不想起《红楼梦》中赵嬷嬷说的那句话:“不过是拿着皇帝家的银子往皇帝身上使罢了!”这是多么荒谬的伪命题呀!
马克思认识论就是实践论,亿万人民参与改革实践,就是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通过实践,我们清楚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都是在走绕不过去的历史必然之路。社会主义在实践中,这是我国最大的现实;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时态即指中国的当下;实践中的社会主义的舞台,即是当下的中国。我说的实践中的社会主义,既不是从概念出发,也不是从教条出发,更不是指现在还在游荡的空想社会主义的鬼魂、幽灵。
对“扬弃私有制”的研究和讨论,本世纪初就有于光远、董辅礽等学者的文章发表,当时我也参与发表过意见。鉴于这是马克思学说动员宣传群众的思想源头之一,我认为在理论上弄清这个问题,是“不忘初心”的一种学习态度吧!
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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