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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人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向您征集实事清单

乌达发布 2023-06-29

关于征集党史学习教育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实事清单的公告 


广大的市民朋友们:大家好!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为更好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按照党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区委关于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安排部署,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办身边事,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向社会各界征集“我为群众办实事”事项。一、征集内容对推进就业创业、医疗卫生、医保社保、教育文化、科技创新、养老托幼、住房交通、城乡建设、城市治理、生态环境、乡村振兴、食药安全、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等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解决群众关心的“急难愁盼”问题事项和意见建议。二、征集要求反映事项要事由清晰、客观准确,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观点鲜明、言简意赅、可操作性强,字数一般不超过300-500字为宜。邮件请注明“我为群众办实事”,并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便于及时向您了解情况、反馈办理结果。三、征集时间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四、征集方式1.征集电话:0473—36668652.征集邮箱:wdqdsxxjybgs@163.com 特此公告             中共乌达区委党史学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载请注明来源: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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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17)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影视、网络等载体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方面出现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诋毁民族风俗习惯、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

(二)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收集、制作、提供、传播不利于民族团结信息,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行为的;

(三)实施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


第六十八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整改期间不得参加各级各类先进集体评选;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

(一)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

(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不及时处理、化解本单位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矛盾纠纷,出现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王维苒

初审:邱岳峰

监审:王   蒙

出品: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联系电话:0473-3666889

新闻线索报送邮箱:wdqrmtzx@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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